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SC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CSC认证和CSC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CSC与通过认证注册并获得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标志的获证组织.2。
引用文件CNAB—AG01—2004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CNAB-AR04—2004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使用规则CSC/K02—2005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规定3。
工作程序3。
1CSC发布认证标志图形式样,并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2认证证书是证明符合认证要求的法定证明文件。
3。
3认证标志是表示已经符合认证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蓝色“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亦为CSC标志)为彩色图形,其中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通过注册为CSC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专用标志。
见附录A、B、C.3。
4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3。
4。
1认证证书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SC统一印制。
3。
4。
2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3.4。
3产品认证证书镶嵌“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a)证书名称(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b) 认证证书编号c) 获证组织的名称d)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e)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f)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g)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f) 产品认证模式g) 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h) 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授权人的签章i)国家认可标志及CSC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认可项目)3.4。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的管理,促进认证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行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管理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认证证明第三条认证证明的种类认证证明包括产品认证证明、企业认证证明和个人认证证明等。
第四条认证证明的申请和审核1. 认证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认证证明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2. 认证证明的审核应当按照相关认证标准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3. 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如有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
第五条认证证明的有效期1. 认证证明的有效期应当根据认证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
2. 认证证明到期前,申请人可以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续期证明。
第六条认证证明的管理1. 认证证明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颁发和注销。
2. 认证证明应当具有唯一标识,防伪措施和追溯能力,以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认证证明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和收回。
第三章认证标识第七条认证标识的种类认证标识包括认证标志、认证标签、认证标牌等。
第八条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1. 认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认证标准的规定。
2. 认证标识的管理应当由认证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统一发放、登记和监督等。
第九条认证标识的更新和收回1. 认证标识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其真实有效。
2. 对于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使用、滥用或涉嫌违法的认证标识,认证管理机构有权收回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认证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认证证明和认证标识等。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若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失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受损,认证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编辑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使用的认证标志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规范使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的资格要求:规定认证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规定认证证书应当包括哪些信息,如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等,并规定证书的形式和样式。
3. 认证标志的形式和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形式和样式,包括标志的设计、颜色、尺寸等要求,并规定标志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认证机构需要确保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真实、准确,禁止虚假认证和滥用认证标志。
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核认证机构的程序和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等。
6. 违规处罚和申诉处理:规定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处罚,设立申诉处理机制,保障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是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使用的标志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202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证明企业、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
要求的重要凭证。
为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准确和有
效运用,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正文内容:
1. 统一管理机构
a.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管
理和监督。
b. 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2. 证书和标志的发放程序
a. 确定申请资格和条件,包括须具备的资质和通过的评审程序。
b. 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文件的评审和现场审核。
c. 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a. 发放认证证书后,对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其一直符合认证标准。
b.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伪造。
4.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和撤销
a. 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定期复评和更新。
b. 当被认证企业、产品或服务不再达到认证标准时,撤销或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
5. 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
a. 设立纠纷处理机构,协调处理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的纠纷。
b. 建立申诉机制,接受申请者对认证结果的申诉,并进行公正、透明的处理。
总结:
通过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能够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发放和使用,提高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质量提升。
同时,有效管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变更、撤销、纠纷处理和申诉机制,可以维护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1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
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
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2号)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括号中的内容。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并删除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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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附件信息(如有);(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十三)签发人签章;(十四)证书编号;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需要时);(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初次获证日期;(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十)附件信息(如有);(十一)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十四)签发人签章;(十五)证书编号;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证书名称;(二) 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三) 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四)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程;(五)删减条款;(适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六)证书编号,(七)颁证日期和有效期;(八)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九)本中心的名称;(十)中心主任的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1)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2)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CAP的声誉;3) 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在商务活动中展示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CCAP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4)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CAP提出投诉;5) 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6) 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好证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向CCAP申请补发;7) 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8)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9)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10) 证书被CCAP暂停、撤销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CAP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CAP,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可以和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二)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1) 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2)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CCAP的声誉;3)未经CCAP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4) 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三)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CCAP采取的纠正措施1) 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责令其纠正;2) 暂停或撤销该证书;3)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CCAP的监督检查符合CCAP的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第十条CCAP按照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使用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并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强制性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注销、暂停和撤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发现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认证标志第十二条产品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CAP标志认证标志。
CCAP标志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发布实施规则的部件认证标志和中汽认证中心自行制定的标志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CCAP认证标志是指中汽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国家认监委制订和发布,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规格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1、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可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可与标准规格标志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颜色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2、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十四条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按照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不同种类,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施和位置必须符合认监委相应的强制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监委有关公告中对标志的规定。
第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和发放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或各地分中心申请使用和购买认证标志。
以函件或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手续。
(二)非标准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申请人持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和印刷/模压标志设计图案,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后方可自行制作。
标志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使用单位应在标志批准书到期前提前30天向标志管理中心申请核准并重新换发标志批准书。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六条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适用时)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CCAP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使用CNAS 认可标识,但必须与CCAP认证标志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CCAP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按照以下规定:1. 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标志基本图案2. 对各不同类别的标志认证产品,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施和位置必须符合对应的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办法)对标志的规定。
3. 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中汽认证中心指定机构统一制作,企业获证后,需填写CP19/R08《产品认证标志定制单》,向国内认证部申请认证标志,经批准后由中心统一安排制作。
企业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4. 需要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的,获证方应提出申请,经中心授权后,在中心监控下限定范围内使用。
但认证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由中心确定。
第十八条认证标志的申请和使用者应当:(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五)必须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CCAP 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CCAP将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对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将及时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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