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路灯设计规范
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公路工程中的路灯布置规范要求

公路工程中的路灯布置规范要求公路工程中的路灯布置规范要求对于交通安全与行车舒适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公路的夜间通行安全性和交通效率,相关管理部门在路灯的位置、高度、间距和照明光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针对公路工程中的路灯布置规范要求进行论述。
一、路灯布置位置要求公路工程中,路灯的布置位置应根据交通流量、路段类型和行车安全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一般来说,路灯应设在两车道或多车道公路的道路中间,以便充分照亮道路两侧。
对于弯道、坡道、隧道、桥梁、交叉口、人行横道等特殊路段,路灯的布置位置需要更加关注,在这些地方,需要布置更多的路灯以增强照明效果。
二、路灯布置高度要求路灯的高度直接决定了其照明范围和照明效果。
一般情况下,公路路灯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6米,同时也不能超过15米。
低于6米的话,照明范围可能不够,无法提供足够的光照;而超过15米的话,光线散射和衰减会导致照明效果下降。
此外,路灯布置高度还需要考虑周边环境,避免对居民住宅或商业建筑的严重光污染。
三、路灯布置间距要求路灯布置的间距直接关系到照明均匀度和路段照明质量。
通常情况下,普通公路的路灯间距应不大于30米,而高速公路则要求不大于50米。
合理的间距布置可以确保夜间行车的照明均匀度,减少夜间驾驶员的疲劳程度,提高交通安全性。
四、路灯照明光度要求路灯的照明光度决定了公路的照明质量。
一般情况下,普通公路路灯的照度要求在10-20勒克斯之间,而高速公路则要求在20-30勒克斯之间。
此外,路灯的光色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以确保驾驶员在夜间能够清晰辨认行车道、交通标识和行人等。
五、路灯能效要求随着能源环保意识的增强,公路工程中的路灯布置也需要考虑能效问题。
在路灯的选择上,应选用高效节能的LED路灯,这样能够显著降低能耗,并延长路灯的使用寿命。
六、路灯维护管理要求为了保证路灯的正常工作和寿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路灯巡检制度,及时清洁和更换故障路灯,确保路灯始终保持良好的照明效果。
小区路灯高度规范

小区路灯高度规范篇一:小区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片片住宅小区拔地而起。
小区道路照明作为小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的要求,使小区路灯设计安全、美观、节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1、路灯照明效果的实现1.1 合理的灯具布置及选择小区内道路照明灯具的排列与布置有四种基本形式,即单侧布灯、中央布灯(包括中央单灯布灯、中央对称布灯)交错布灯和对称布灯等。
一般主干道路上采用双侧布灯。
双侧布灯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称布置,另一种是交错布置。
两种布置各有优劣。
对称布置的优点是比较美观,但不足之处是照度不够均匀,适合较宽的道路。
交错布置美观上虽然不如对称布灯,但照度比较均匀。
考虑到住宅小区内道路照明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更要注重美观性,可选择一些外形美观的庭院灯。
灯高在3-4米,单个光源功率不要过大,灯具不要安装在居民楼一层窗户附近,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小区内广场、停车场等较大型场地可选择庭院灯,也可选用飞蝶形、球形、蘑菇形等高杆灯,但灯的高度及光源照射角度要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造成光污染。
1.2 稳压、降压、调光、节能在道路照明中,光源的光通量受电压影响,造成不同时间段路面照度高低不同。
傍晚为用电量高峰,此时电网电压低,光源光通量低,路面照度低;而午夜时电网负荷是低谷,电网电压偏高,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高,路面照度高。
这种用电不科学现象,不仅浪费能源和增大网络损耗,而且降低了包括灯具在内的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
因此,将智能光源稳压调光装置安装在路灯的控制端,起到稳定电压,稳定光源光通量,延长灯具使用寿命的作用。
1.3、光源类型的选择目前路灯照明所采用光源的主要类型有: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以及节能灯(紧凑性荧光灯)等。
其中高压钠灯具有发光效率高、节能、色温适中等优点,在路灯中使用非常广泛。
对于路宽超过8m的道路,应考虑采用截光或半截光型的功能性路灯灯具。
建筑工程施工路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路灯规范一、路灯设计1.1 路灯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应根据道路类型、车流量、行人流量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1.2 路灯的照明范围应满足道路照明标准要求,确保道路两侧的照明充足,同时避免光污染。
1.3 在路灯设计中应考虑路灯的材质、类型、高度、数量和排布方式,以及节能、环保、美观等因素。
二、路灯材质2.1 路灯材质应选用防腐蚀、耐候性能好的材料,以保证路灯的使用寿命和稳定性。
2.2 路灯灯罩应采用透光性好、抗风压、耐冲击的材料,确保路灯正常照明和安全性能。
三、路灯类型3.1 路灯类型应根据道路类型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包括路灯形状、光源种类、光色、光源功率等。
3.2 路灯应采用LED光源,以提高能效和节能性能,减少环境污染。
四、路灯安装4.1 路灯的安装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道路两侧照明均匀,且不影响交通乘员的视线。
4.2 路灯的固定方式应牢固可靠,能够承受恶劣天气和外力作用,确保路灯安全稳定。
4.3 路灯的电源线路应布置合理,避免电池和其他设施发生相互干扰或损坏。
4.4 路灯的调光设备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以满足不同时间段的照明要求,节约能源。
五、路灯维护5.1 路灯的日常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确保路灯照明效果和安全性能。
5.2 路灯的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路灯故障及时处理。
5.3 路灯的维护应记录完整,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维护经过等,便于管理和查阅。
六、路灯监测6.1 路灯的照明效果应定期进行监测,包括光照度、光色、亮度等参数,确保路灯照明效果符合要求。
6.2 路灯的功耗和能源消耗应定期进行监测,评估路灯节能性能,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建议。
七、环境保护7.1 路灯施工应按照相关地方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不产生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
7.2 路灯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LED路灯设计规范标准及LED照明行业必备资料

LED路灯设计规范标准及LED照明行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公路工程路灯照明规范要求

公路工程路灯照明规范要求公路工程的路灯照明规范是确保道路夜间照明充分、安全通行的重要要求。
本文将从灯具选择、灯光布置、照度要求和能源节约等方面,详细介绍公路工程路灯照明规范要求。
一、灯具选择公路工程的路灯灯具选择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点:1. 具备较高的光效和光质,保证路面良好的照明效果并避免光污染;2. 具备较长的使用寿命和稳定的性能,减少更换成本和维护频率;3. 防护等级要符合房外环境的要求,对于特殊的路段,如高速公路、隧道、桥梁等,灯具还需要具备抗风、防水等特性;4. 感光性能稳定可靠,能够根据环境光强自动调节亮度。
二、灯光布置公路工程的路灯布置要根据道路的性质、车流密度和路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规划。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路灯的间距要根据道路等级和车流量来确定,保证路面整体的照度均匀一致;2. 交叉口和弯道处需要增加照明设备,以提高交通安全性;3. 对于特殊路段,如人行道、自行车道、公交站点等,需要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灯具。
三、照度要求照度是指照明光线照射到地面上的亮度,公路工程路灯的照度要求如下:1. 主干道:照度应在30-50 lux之间,保证行车人员拥有良好的视觉环境;2. 次干道和其他道路:照度应在20-30 lux之间,确保行车人员行驶安全;3. 交叉口:照度应在50-100 lux之间,以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可见性。
四、能源节约为了推动节能减排的目标,公路工程路灯需要考虑能源的节约利用。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使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如LED路灯,相比传统灯具能够达到更高的光效;2. 合理控制路灯亮度,通过亮度调节系统实现根据环境光强自动调节亮度;3. 当路段无人行驶时,可采用时间控制和感应控制等方式,减少照明时间和功率消耗。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路灯照明规范要求涉及到灯具选择、灯光布置、照度要求和能源节约等多个方面。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公路工程能够实现夜间道路的良好照明,增加行车人员的安全感和舒适度,为交通运输提供有效的服务。
路灯照明规范

道路照明工程2.5.1 设计概述(1)现况分析因道路几何条件、路况、交通量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均可能影响照明设施之设置,故建议应调查并研究分析所经办之道路前述各项条件。
(2)照明设计基本要求A.同一路段之照明设施设计应求一致。
B.设计时应重视照明效率、使用寿命、经济性及对当地气候条件之适应性。
C.灯座最好选择可调整者,配合折射罩纹路,依实际路面宽窄调整选择最适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区域,不致产生黑暗或特亮等现象,而影响驾驶人之视觉。
D.对汽车排烟污染灯具之问题应予考虑,以避免影响照明组件而失去应有之亮度。
E.如管理上需要,设计时得采用自动点灭器依照明需要自动开闭启用。
F.多雾地区可考虑设置浓雾侦测器,联锁自动开启照明。
2.5.2 设计规范及准则道路照明设计应依据以下规范:A.「路灯设计规定」-经济部(1986)B.「交通工程手册」-第七章道路照明交通部(2004)C.市区道路工程规划及设计规范之研究- 第十九章市区道路照明设计内政部营建署(2002)2.5.3 设计步骤、流程及方法设计步骤参考道路照明设计步骤流程图(图)。
(1)名词定义A.光束(ψ)(单位:流明(Lumen)):1流明系由点光源以1烛光均等光度放射光线至1公尺等距离之半球面1平方公尺内之光量。
B.光度(I)(单位:烛光cd或cp):由点光源在一立体角内所发射出来之光束为一流明时,则该光源之光度为1烛光。
C.照度(E)(单位:勒克斯(Lux)):其最大光度之涵盖范围为0度~90度。
D.辉度(L)(单位:Nit=cd/m2):由光源或反光面上之任一点朝观测方向发射或反射之单位面积上之光度值。
(2)照度标准市区道路及巷道之照明辉度及照度应符合表、表之规定。
表市区平均道路照度(单位:勒克斯(Lux))规范之研究」(2002)编撰)表巷道平均照度(单位:勒克斯(Lux))人行道之照度原则上参考表之规定,然实际设计仍须视当地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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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灯具的选择第3.2.1条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照明设计第一节照明方式第4.1.1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第4.1.3条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表4.1.2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
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
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第4.2.1条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第4.2.2条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
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
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图4.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第4.2.3条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越小,一般控制为直路段的0.5~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4.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图4.2.3.2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
第4.2.4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
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4.2.5条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衔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还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二、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
第4.2.6条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提供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四、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但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
采用常规照明时,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照明应分别符合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要求,并应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五、大型立体交叉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要求。
第4.2.7条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
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二、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既应满足功能要求,又应顾及艺术效果,并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三、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
第4.2.8条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
第4.2.9条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
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
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
第4.2.10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
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
第4.2.11条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
第4.2.12条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第4.2.13条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50km/h时,应设置适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
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1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其对光线的遮挡;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灯或延长悬挑长度;3减少灯具的间距,降低安装高度;4若只是局部地段受到树木的影响,可只对该地段的灯具安装高度、间距、横向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纵向间距的调整范围控制在与平均间距相差20%以内,但不应同时改变相邻的两个灯具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