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道路照明路灯施工设计规范

道路照明路灯施工设计规范

262


1 总则„„„„„„„„„„„„„„„„„„„„„„„„„„„„„„„„„„„„„„„„„1 2 术语„„„„„„„„„„„„„„„„„„„„„„„„„„„„„„„„„„„„„„„„„2 3 照明标准„„„„„„„„„„„„„„„„„„„„„„„„„„„„„„„„„„„„„„„7 3.1 道路照明分类„„„„„„„„„„„„„„„„„„„„„„„„„„„„„„„„„„„ 7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7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7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8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9 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11 4.1 光源选择„„„„„„„„„„„„„„„„„„„„„„„„„„„„„„„„„„„„„ 11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 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13 5.1 照明方式„„„„„„„„„„„„„„„„„„„„„„„„„„„„„„„„„„„„„ 13 5.2 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15 5.3 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21 6 照明供电和控制„„„„„„„„„„„„„„„„„„„„„„„„„„„„„„„„„„„„22 6.1 照明供电„„„„„„„„„„„„„„„„„„„„„„„„„„„„„„„„„„„„„ 22 6.2 照明控制„„„„„„„„„„„„„„„„„„„„„„„„„„„„„„„„„„„„„ 23 7 节能标准和措施„„„„„„„„„„„„„„„„„„„„„„„„„„„„„„„„„„„„24 7.1 节能标准„„„„„„„„„„„„„„„„„„„„„„„„„„„„„„„„„„„„„ 24 7.2 节能措施„„„„„„„„„„„„„„„„„„„„„„„„„„„„„„„„„„„„„ 25 附录 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26 附录 B 维护系数„„„„„„„„„„„„„„„„„„„„„„„„„„„„„„„„„„„„32 本标准用词说明„„„„„„„„„„„„„„„„„„„„„„„„„„„„„„„„„„„„„33 附:条文说明„„„„„„„„„„„„„„„„„„„„„„„„„„„„„„„„„„„„„„35

小区路灯高度规范

小区路灯高度规范

小区路灯高度规范篇一:小区道路照明设计规范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片片住宅小区拔地而起。

小区道路照明作为小区生活环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的要求,使小区路灯设计安全、美观、节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课题。

1、路灯照明效果的实现1.1 合理的灯具布置及选择小区内道路照明灯具的排列与布置有四种基本形式,即单侧布灯、中央布灯(包括中央单灯布灯、中央对称布灯)交错布灯和对称布灯等。

一般主干道路上采用双侧布灯。

双侧布灯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称布置,另一种是交错布置。

两种布置各有优劣。

对称布置的优点是比较美观,但不足之处是照度不够均匀,适合较宽的道路。

交错布置美观上虽然不如对称布灯,但照度比较均匀。

考虑到住宅小区内道路照明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更要注重美观性,可选择一些外形美观的庭院灯。

灯高在3-4米,单个光源功率不要过大,灯具不要安装在居民楼一层窗户附近,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小区内广场、停车场等较大型场地可选择庭院灯,也可选用飞蝶形、球形、蘑菇形等高杆灯,但灯的高度及光源照射角度要有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造成光污染。

1.2 稳压、降压、调光、节能在道路照明中,光源的光通量受电压影响,造成不同时间段路面照度高低不同。

傍晚为用电量高峰,此时电网电压低,光源光通量低,路面照度低;而午夜时电网负荷是低谷,电网电压偏高,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高,路面照度高。

这种用电不科学现象,不仅浪费能源和增大网络损耗,而且降低了包括灯具在内的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

因此,将智能光源稳压调光装置安装在路灯的控制端,起到稳定电压,稳定光源光通量,延长灯具使用寿命的作用。

1.3、光源类型的选择目前路灯照明所采用光源的主要类型有: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以及节能灯(紧凑性荧光灯)等。

其中高压钠灯具有发光效率高、节能、色温适中等优点,在路灯中使用非常广泛。

对于路宽超过8m的道路,应考虑采用截光或半截光型的功能性路灯灯具。

建筑工程施工路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路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路灯规范一、路灯设计1.1 路灯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应根据道路类型、车流量、行人流量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

1.2 路灯的照明范围应满足道路照明标准要求,确保道路两侧的照明充足,同时避免光污染。

1.3 在路灯设计中应考虑路灯的材质、类型、高度、数量和排布方式,以及节能、环保、美观等因素。

二、路灯材质2.1 路灯材质应选用防腐蚀、耐候性能好的材料,以保证路灯的使用寿命和稳定性。

2.2 路灯灯罩应采用透光性好、抗风压、耐冲击的材料,确保路灯正常照明和安全性能。

三、路灯类型3.1 路灯类型应根据道路类型和设计要求进行选择,包括路灯形状、光源种类、光色、光源功率等。

3.2 路灯应采用LED光源,以提高能效和节能性能,减少环境污染。

四、路灯安装4.1 路灯的安装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道路两侧照明均匀,且不影响交通乘员的视线。

4.2 路灯的固定方式应牢固可靠,能够承受恶劣天气和外力作用,确保路灯安全稳定。

4.3 路灯的电源线路应布置合理,避免电池和其他设施发生相互干扰或损坏。

4.4 路灯的调光设备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以满足不同时间段的照明要求,节约能源。

五、路灯维护5.1 路灯的日常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确保路灯照明效果和安全性能。

5.2 路灯的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路灯故障及时处理。

5.3 路灯的维护应记录完整,包括维护时间、维护内容和维护经过等,便于管理和查阅。

六、路灯监测6.1 路灯的照明效果应定期进行监测,包括光照度、光色、亮度等参数,确保路灯照明效果符合要求。

6.2 路灯的功耗和能源消耗应定期进行监测,评估路灯节能性能,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建议。

七、环境保护7.1 路灯施工应按照相关地方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不产生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

7.2 路灯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第一章-路灯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LED路灯设计规范标准及LED照明行业必备资料

LED路灯设计规范标准及LED照明行业必备资料

LED路灯设计规范标准及LED照明行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公路工程路灯杆设计规范解读

公路工程路灯杆设计规范解读

公路工程路灯杆设计规范解读公路工程中,路灯杆的设计规范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和提供足够照明效果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公路工程路灯杆设计规范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路灯杆的选材要求在公路工程中,路灯杆的选材直接关系到其使用寿命和抗风性能。

一般而言,路灯杆的材质应选用耐候钢、铸铁或铝合金等高强度材料。

这些材料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和抗风性能,能够经受住复杂气象条件下的考验。

二、路灯杆的高度要求路灯杆的高度应根据路况和照明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一般而言,直行道路的路灯杆高度应在4至7米之间,弯道路段的路灯杆高度应适当增加至6至8米,确保足够的照明范围和照度水平。

三、路灯杆的布局要求路灯杆的布局既要考虑道路照明的需要,又要兼顾视觉美观。

按照规范要求,路灯杆的间距一般应在25至45米之间,确保道路两旁的照明均匀分布,不产生明暗差异。

四、路灯杆的固定要求为了确保路灯杆的安全和稳定,其固定方式也需要符合规范要求。

一般而言,路灯杆应采用混凝土基础或地脚螺栓进行固定,其中混凝土基础的规格、尺寸和施工工艺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地脚螺栓的埋深和拧紧力矩也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五、路灯杆的防腐要求由于公路工程中路灯杆长期处于风吹日晒和雨水浸泡之中,因此其防腐性能十分重要。

规范要求路灯杆应进行防腐处理,常用的方式包括热镀锌、喷塑和涂装等。

这些方法能够提高路灯杆的耐腐蚀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六、路灯杆的照明要求路灯杆的照明效果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和夜间视觉体验。

规范要求路灯杆所安装的照明设施应选用高效节能的LED路灯,同时要求灯具的照度和光色满足相应标准。

此外,规范还对路灯杆的照明范围和光分布做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足够的照明效果和视觉舒适度。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中的路灯杆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和提供足够的照明效果而制定的。

合理选材、科学布局、稳固固定、防腐处理以及符合照明要求都是路灯杆设计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才能够确保公路工程的照明设施达到高效、安全和可持续的目标。

路灯照明规范

路灯照明规范

道路照明工程2.5.1 设计概述(1)现况分析因道路几何条件、路况、交通量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均可能影响照明设施之设置,故建议应调查并研究分析所经办之道路前述各项条件。

(2)照明设计基本要求A.同一路段之照明设施设计应求一致。

B.设计时应重视照明效率、使用寿命、经济性及对当地气候条件之适应性。

C.灯座最好选择可调整者,配合折射罩纹路,依实际路面宽窄调整选择最适合之光束分配,俾能平均分配於所照区域,不致产生黑暗或特亮等现象,而影响驾驶人之视觉。

D.对汽车排烟污染灯具之问题应予考虑,以避免影响照明组件而失去应有之亮度。

E.如管理上需要,设计时得采用自动点灭器依照明需要自动开闭启用。

F.多雾地区可考虑设置浓雾侦测器,联锁自动开启照明。

2.5.2 设计规范及准则道路照明设计应依据以下规范:A.「路灯设计规定」-经济部(1986)B.「交通工程手册」-第七章道路照明交通部(2004)C.市区道路工程规划及设计规范之研究- 第十九章市区道路照明设计内政部营建署(2002)2.5.3 设计步骤、流程及方法设计步骤参考道路照明设计步骤流程图(图)。

(1)名词定义A.光束(ψ)(单位:流明(Lumen)):1流明系由点光源以1烛光均等光度放射光线至1公尺等距离之半球面1平方公尺内之光量。

B.光度(I)(单位:烛光cd或cp):由点光源在一立体角内所发射出来之光束为一流明时,则该光源之光度为1烛光。

C.照度(E)(单位:勒克斯(Lux)):其最大光度之涵盖范围为0度~90度。

D.辉度(L)(单位:Nit=cd/m2):由光源或反光面上之任一点朝观测方向发射或反射之单位面积上之光度值。

(2)照度标准市区道路及巷道之照明辉度及照度应符合表、表之规定。

表市区平均道路照度(单位:勒克斯(Lux))规范之研究」(2002)编撰)表巷道平均照度(单位:勒克斯(Lux))人行道之照度原则上参考表之规定,然实际设计仍须视当地情形而定。

路灯安装标准规范

路灯安装标准规范

路灯安装标准规范1、灯具安装规定现代城市道路照明讲求功能与美观的统一,要求科学地布置路灯及景观灯具,达到满足道路照明的要求,同时不影响道路美观和节能的效果,对灯具安装的一般规定:(1)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2)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碰撞的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的有关规定(3)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毫米,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及杂物,(4)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5)常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0%,应符合下列规定:A.灯具配件应齐全,没有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B.灯具的防护等级,密闭性能必须在IP65以上;C.反光器应干净整洁,应进行抛光氧化及镀膜处理;透光罩透光率达到90%以上,并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痕;封闭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的绝缘管保护,灯罩和尾座的连接应无间隙;D.灯具抽样检测温升和光学性能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安E.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7000.6)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有资质证书;F.灯头应固定可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

G.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口端子2)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3)高压汞灯和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6)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伏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瓦的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1.5平方,功率在400瓦到1000瓦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为2.5平方(7)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8)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固,接线端子上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上端应接电源进线,(9)气体放电灯熔断器应装在镇流器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1)250瓦及一下汞灯,150瓦及以下钠灯可采用4A熔丝2)250瓦钠灯和400汞灯可采用6A熔丝3)400瓦钠灯可采用10A熔丝4)1000瓦钠灯和1000瓦汞灯可采用15A熔丝(10)高压钠灯,金卤灯的镇流器,光源和触发器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11)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它覆盖层韦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 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 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 36011)的有关规定(12)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符合现行行业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13)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纹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照明标准第2.0.1条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道路照明标准表2.0.3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20~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第2.0.2条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

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第2.0.4条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1/2。

第2.0.5条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均为维持值,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应相应提高30~50%。

第2.0.6条选定道路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第三章光源和灯具的选择第一节光源的选择第3.1.1条道路照明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不应采用白炽灯。

第3.1.2条选择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和对颜色识别要求不高的市郊道路宜采用低压钠灯或高压钠灯;二、主干路和次干路宜采用高压钠灯;三、支路和居住区道路,宜采用小功率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高压汞灯;四、市中心、商业中心等个别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街道必要时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中显色型、高显色型高压钠灯。

第二节灯具的选择第3.2.1条机动车道应采用功能性灯具。

一、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二、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三、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第3.2.2条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商业街道,居住区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装饰性和功能性结合得好的灯具或具有较高机械强度的装饰性灯具。

第3.2.3条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光束比较集中的泛光灯。

第3.2.4条照明标准高、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宜采用防尘防水级别较高的灯具。

第3.2.5条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

第3.2.6条发生强烈振动的场所宜采用带减振措施的灯具。

第四章照明设计第一节照明方式第4.1.1条道路及与其有关的特殊场所的照明方式分常规照明和高杆照明两种。

第4.1.2条常规照明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横向悬索布置和中心对称布置五种基本布灯方式(见图4.1.2)。

图4.1.2 常规照明灯具布置的五种基本形式(1)单侧布置;(2)双侧交错布置;(3)双侧对称布置;(4)横向悬索布置;(5)中心对称布置一、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应满足表4.1.2的规定;二、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15°。

第4.1.3条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应合理选择灯杆灯架的结构形式、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确定灯杆安装位置、高度和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并处理好功能性和装饰性两者的关系。

一、高杆灯从结构上来分,有固定式和升降式两种,宜根据条件来选择;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灯方式与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表4.1.2灯具配光类型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注: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二、灯具的配置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

宽阔道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广场和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道路分布很广、很分散的立体交叉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三、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会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四、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按平面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3∶1为宜,不应超过4∶1。

采用泛光灯按径向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其间距和高度之比以4∶1为宜,不应超过5∶1,采用泛光灯按非对称式配置灯具的高杆灯,间距和高度之比可适当放宽些;五、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六、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作到与环境协调。

第二节道路及与其联接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原则第4.2.1条一般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二、在树木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方式;三、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各种几何参数及其间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要求;四、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路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4.1.3条的要求第4.2.2条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高于通向路口的每一条道路的照明水平,并应有充足的环境照明;二、交叉路口可采用与交叉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外形不同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布灯方式;三、十字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可视交叉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布灯方式。

大型交叉路口必要时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灯具。

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有条件时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四、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灯(见图4.2.2.1);图4.2.2.1 T型交叉路口灯具设置五、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能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缘石,采用常规照明时宜将灯具设在环道的外侧(见图4.2.2.2)。

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适当加强。

若环岛的直径很大,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但要仔细选择灯具,确保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

图4.2.2.2 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第4.2.3条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半径等于或大于1000m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直线路段处理;二、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见图4.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该越小,一般控制为直路段的0.5~0.75倍,悬挑长度也应该缩短。

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在固定的一侧设置灯具,发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4.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三、若曲线路段路面较宽需采用双侧布灯时,宜采用对称布置;四、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图4.2.3.2);图4.2.3.2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五、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

第4.2.4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横向对称面垂直于路面。

在凸形竖曲线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4.2.5条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地道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和上跨道路两侧的灯具在下穿地道上产生的光斑(照度或亮度)能很好地衔接,确保该区域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不低于规定值.还要防止下穿地道上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二、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地道也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的要求。

第4.2.6条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二、不但应照明道路本身,而且应提供不产生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三、在交叉口、出入口、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四、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但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

采用常规照明时,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上跨道路和下穿地道等的照明应分别符合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要求,并应使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五、大型立体交叉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采用高杆照明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1.3条要求。

第4.2.7条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中小型桥梁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

若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二、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既应满足功能要求,又应顾及艺术效果,并与桥梁的风格相协调;三、桥梁照明应防止眩光,必要时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四、不宜采用栏杆照明方式。

第4.2.8条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二、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三、地道内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LX、白天以50~100LX为宜。

第4.2.9条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设照明,若阶梯照度小于21X可专设照明。

跨越无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二、照明设施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桥面平均照度以51X为宜,阶梯照度应适当提高。

要防止给桥下道路使用者造成眩光。

电源线和零部件不应外露。

第4.2.10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以外便能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二、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或路面上的信号和标志。

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三、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而且要有一定的均匀度。

第4.2.11条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相混淆;二、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与航空部门取得联系。

第4.2.12条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避免道路照明的光和色干扰铁路、航道的信号和视觉;二、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和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该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三、如果道路和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灯具又是单侧布置,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第4.2.13条有照明设施而且平均亮度高于10Cd/㎡的道路(或路段)和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车辆行驶速度又容许高于50km/h时,应设置适应路段即增设过渡照明。

第4.2.14条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道路应满足道路照明功能要求。

绿化时,路灯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应充分协商,合理选择树种,确定适宜的种植位置,以便消除或尽量减少日后树木对道路照明的影响;二、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影响照明的树木宜移植或砍伐,确保照明效果;三、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通过下列途径加以解决:1适当修剪枝叶,以消除或减少其对光线的遮挡;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采用横向悬索布灯或延长悬挑长度;3减少灯具的间距,降低安装高度;4若只是局部地段受到树木的影响,可只对该地段的灯具安装高度、间距、横向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纵向间距的调整范围控制在与平均间距相差20%以内,但不应同时改变相邻的两个灯具间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