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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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看美国的法律精神

从美国宪法看美国的法律精神

从美国宪法看美国的法律精神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在我看来,美国的宪法是美国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随着宪法修正案的推出,它不仅体现着前人的思想,也体现着今人的发展,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体现了思想的变革。

1.平等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同种族、国家,不同肤色、语言的人构成了这个国家的公民,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

美国宪法中的选举制度体现了这一个原则。

黑人、白人、黄种人、不同职业的人都拥有相同的选举权。

而且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判例的应用就是为了平等,为了人们的无差别对待。

我们所有的人来源于同一个祖先,所以人们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人的职业都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人们的职业也是平等的。

我们将自己的权利赋予了国家,签订契约,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所以人民与政府也是平等的。

美国宪法中的平等观念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订立的。

2.自由人们对于美国的第一印象就是自由,美国也被成为“自由的国度”。

经常能够看到美剧中的主人公骄傲的说道:“因为这是在美国。

”美国的自由与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自由女神像无时无刻不在告诉着人们美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

从文艺复兴到宗教改革,从法国大革命到美国宪法的确立,自由的思想影响着世界各地。

在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从美国的经典案例“约翰逊烧国旗案”就可以看到,人们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在我看来自由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个体,生于自然,长于自然,自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天性和权利,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黑人与白人平等、个人与政府平等、消费者与企业平等,所以正是因为我们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人能够剥夺我们的自由,没有任何的行为可以限制我们的自由,自由是平等的体现和表达。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

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

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

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

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

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

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

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

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

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

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美国如何建立社会主流价值观重点

美国如何建立社会主流价值观重点

美国如何建立社会主流价值观作者:王英来源:学习时报时间:2012年 03月 19日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发达的文化产业、最庞大的传媒工具, 这个由全世界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人组成的国家却最具民族凝聚力和国家认同感、自豪感。

美国在意识形态及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方面的做法实用而有效。

历史传统和时代精神构成美国社会主流价值观以自由、宽容、民主、公平、个人主义等为核心的美国社会主流价值观是在美国历史的不断演进过程中,不断融合时代内容发展演化而逐步形成。

自由: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 为摆脱宗主国的控制, 自由自然就成为追求的目标和最核心的社会价值取向。

宽容:随着美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不同民族不同种族的移民共同构成了美国社会。

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 国家的历史又不长, 要自然而然地形成统一的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非常困难, 包容各种文化的宽容精神就逐渐演变成为美国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从而将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文化认同建立起来。

民主:1776年 7月 4日,大陆会议宣布由杰斐逊、亚当斯和富兰克林撰写的《独立宣言》 ,宣告北美脱离英国,美利坚合众国成立。

《独立宣言》和 1787年的美国《宪法》确立了一种新型政治体制, 既脱胎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又对其进行了改良, 从而构建了与美国国家资本主义相适应的美国国家民主政治制度。

公平:在一百多年美洲殖民地时代以及美国二百多年历史中, 本土民族和外来民族之间、不同种族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民族与种族的冲突和斗争, 其中包括白人对印第安人的屠杀、对黑人的奴役、对华人的剥削。

虽然直到今天美国社会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种族问题, 但是在漫长的斗争过程中, 美国社会主流价值观中逐渐融入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

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美国价值观的核心。

其源于清教主义的深刻影响。

清教主义是清教徒的思想和他们所信仰的教义。

清教徒倡导“人生而平等” 的思想, 所推崇和倡导的“虔诚、谦卑、严肃、诚实、勤勉和节俭”的价值观使他们在陌生而严酷的自然环境中能够生存下来并获得繁荣和富足。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

[1] 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

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也就过时了。

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

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

它不但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而更为旺盛。

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

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

但是,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

而这至少部分要归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后文)。

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身的超越性。

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髙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

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

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

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

宽容精神的宪法解读

宽容精神的宪法解读

宽容精神的宪法解读作者:周媛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04期美国作家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在《宽容》一书中曾指出:“宽容就是毫无偏见地包容与自己观点相异的见解与主张,对他人的行为与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从人类决定共同生活的那一刻起,“宽容精神”就已经扎根。

小到日常的生活习惯不同,大到人生观价值观相异,宽容精神让我们“求同存异”。

若从宪法角度对宽容进行解读,宏观上看,宪法是宽容的产物。

例如,美国宪法就是各个州代表相互宽容和妥协的结果。

“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協的产物。

”[1]可是,作为宪政意义上的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并非毫无原则,划定宽容之界的标准应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但基本人权之宽,泛泛而谈意义甚微。

笔者认为,在基本人权中,公民的信仰是宪法对宽容精神最好的体现。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绘了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政府通过具有监听、监视功能的“电幕”控制人们的行为,严厉打击思想上的异端分子。

信仰作为一种世界观,能够决定一个人的人生道路,若是宪法在这一个层面上“放手”,则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宽容。

因此,笔者将从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这一视角,来解读到底什么是宽容精神。

(一)宽容精神以自由为基础纵观宽容和宗教的历史渊源,从米兰宽敕令到奥古斯堡教自由,从法王亨利四世的南特敕令到英格兰国会通过的宽容法,再到神圣罗马帝国约瑟夫二世颁宽容令,给予不信奉天主教的基督教徒一定信仰自由,许多自由权利伴随着宽容而来。

例如,在受教育的权利中,涉及宗教教室是否需要悬挂十字架等问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1995 年所作成的“十字架案”裁定认为,法院有义务在宗教上保持中立,从而不能作成在教室内悬挂十字架的命令。

再来看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1条中即规定,“教会根据宪章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希望大家喜欢!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一)(1)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这部宪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美国的长期稳定。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二)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历来就有一些“神话”般看法。

而目前国内知识界那些对美国宪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继承”与着力编造的也仍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之为“班克罗夫特派”,或者叫“神祗派”。

这一派的人士只要一谈到美国宪法,立即从内心的思想到形诸的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以为美国宪法“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

用班克罗夫特的话讲,美国宪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动,这种力量使得宇宙获得统一,使种种事件获得秩序与关联。

”而且,从美国宪法的产生,还证明了一条“神祗”:“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类里面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然而历史却证明了暴政与不义必归于灭亡,而自由与正义纵受猛烈的摧残,终是不可抗衡的……万国的救主是活着的。

”第二种观点,史学家称之为“条顿派”。

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条顿民族从来秉有独特的政治才能。

这个民族先是侵入英格兰并已摧毁了旧罗马和不列颠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便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给世界树立了一个楷模;这个优秀民族的后嗣后来殖民美利坚,又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订了美国宪法。

论美国的宪法文化

论美国的宪法文化

论文关键词:宪法文化权力制衡程序优先私权神圣宪法崇拜论文摘要: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使我们认识到了宪法文化在美国宪政中的作用。

美国宪法文化的形成不仅有‘性恶论”、“有限理性”思维、自然法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更是‘l地理屏、市场经济、多元利益集团等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

美国在200多年的宪政历程中形成了以权力制衡、程序优先、私权神圣为内容,以宪法崇拜为核心精神的宪法文化。

回顾美国的宪政发展历程,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布什和戈尔之间展开了美国历史上首次总统选举诉讼大战。

法庭辩论激烈,意外不断,在佛州还出现了选民示威的情形,但全国并没有出现剧烈的社会动荡。

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判布什当选后,包括戈尔在内的很多美国人并不接最高法院的最后决定,但他们接受了最高法院裁决的程序和制度。

0也许我们能从这样一个案例中发现美国宪政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美国的“宪法文化”对这次大选诉讼的平静结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宪法文化?美国的宪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它的内容和精髓又是什么?这就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宪法文化的含义目前学界对宪法文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宪法文化通常是指“以宪法为媒介的,与国家具有密切关系的一种创造性领域”0,“是宪法价值的一种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文化背景及其社会基础。

”0也有学者认为“宪法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文化包括3个层次:(1)表层的物质文化,包括宪法文本、宪法规范、宪法设施等:(2)中层的制度文化,包括宪法制度及机构等;(3)深层的精神文化,也称狭义的宪法文化,包括宪法观念、宪法心理和宪法意识等,其核心是宪法意识。

”0但笔者认为,这些定义或过于晦涩难懂,或赋予宪法文化过多的内涵,笔者比较赞同王希教授的定义,“宪法文化是-种以遵从宪法、尊重宪法为基础的政治氛围和政治行为。

”宪法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应当有它自己的精神内核,即我们培育自己的宪法文化是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

美国宪法读后感在翻开美国宪法这本厚重的“大书”之前,我对它的认知仅仅停留在一个模糊而遥远的概念上。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一字一句地去研读、去思考,我仿佛走进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一个充满智慧与博弈的世界。

美国宪法,这可不是一份普通的文件,它就像是一部精心编排的大戏,角色众多,情节跌宕起伏。

其中的每一条款,每一个字眼,都仿佛承载着无数的故事和心血。

它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严谨。

那密密麻麻的条文,细致入微的规定,就像是一个精细的机器,每一个零件都恰到好处地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共同推动着整个国家的运转。

但你可别以为这只是一堆枯燥的条文,仔细琢磨,就能发现其中的妙处。

比如说,关于三权分立的设计。

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就像一场精彩的“权力拔河比赛”。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司法机构则充当裁判,判断一切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看似简单的分工,实际上蕴含着极其深刻的智慧。

它防止了任何一个权力分支的独大,保障了权力不会被滥用,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在这里失去了立足之地。

再说说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那一条条明确的规定,就像是给公民们打造了一个个坚固的盾牌,让他们在面对可能的不公和侵犯时有了坚实的依靠。

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等等,这些权利的赋予,让每一个美国人都能在这个国度里发出自己的声音,追求自己的信仰,捍卫自己的家园。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想到了一些现实中的情况。

比如,宪法中规定的人人平等,在实际生活中,真的完全实现了吗?种族问题、贫富差距,这些似乎都是摆在平等面前的一道道难题。

还有,持枪权在保障公民自我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枪支泛滥和枪击事件频发的问题,这是不是也说明了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呢?就拿最近发生的一些枪击事件来说吧。

新闻里报道的那些画面,让人痛心疾首。

无辜的生命在瞬间消逝,家庭支离破碎。

而这一切,居然就发生在这个号称“自由与民主”的国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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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中的宽容精神
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的学科,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

在宪法学领域,宽容理念主要通过政体的完善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个性发展、良心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得到阐释,其内涵随着宪政实践的发展而逐步达于完善。

一、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宽容精神
美国宪法典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典是殖民地人民政治观念的表述、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也是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内部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妥协的结果。

美国独立之前,属于英国殖民地,殖民地的创建过程就是美国社会的形成过程。

美国经历了商业公司到社会、联合殖民地到邦联、邦联到联邦的变化过程。

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造就了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也决定了美国宪法主流的观念,这就是通过有限政府与法治,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

美国宪法即是当今世上最古老的宪法,也是为数不多的民权宪法之一。

这一以人民的利益至上的精神早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所体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美国独立宣言由这段话可以得出美国宪法中的最重要的精神是人民主权原则。

二、美国宪法中的宽容
(一)宗教自由中的宽容
美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曾经对宪法本身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制度的性质产生过强烈影响。

宗教价值观对包括废除奴隶制及促进民权在内的各种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宗教强化了市民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也塑造了美国的政治文化。

在美国宪法前期,就有了宗教自由的理念。

《宗教自由法案》就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

宗教自由在美国宪法中加以保护是宪法反对天赋人权,支持自由和平等的宽容理念的体现。

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其《权利法案》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支配自己的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国会不得制定宗教的法律,不得禁止其自由行使的规定,也体现了美国宪法中的宗教宽容。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不得强制公民个人接受任何教义,不得确立国教。

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表明,作为一个政府,国家政府在宗教问题或宗教事务方面不采取任何明确的立场。

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帜下,美国政府和公众对信教自由和不确立国教原则铭记在心,并将其视为民主、自由和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

(二)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的宽容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这条修正案也就规定了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表明了各个阶层的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

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是言论自由不断获胜的历史。

一个著名的案例是焚烧美国国旗案,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
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对此持宽容立场。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宽容程度是高于民众的。

对于出版自由,美国宪法也给予了相当大的宽容。

如果个人言论或新闻出版物危及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至少过半数的民众对此持禁止或者限制的态度。

尽管司法界和学术界大部分学者也持言论非绝对观,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受到紧迫的威胁和损害,依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

美国司法界近30年审判实践倾向于对新闻出版界采放任自由的态度。

对包含某些内容的言论,如色情作品、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等,大部分民众持否定态度,主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主流立场则是:宽容、宽容、再宽容。

美国法院早在1923年的一个判决书就指出: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

法官以宽容之心包容了新闻界的出版自由,这也是如今美国媒体言辞犀利背后的宪法保护伞。

三、结语
从古到今,宽容理念一直是法律对正义追求的一种体现。

在现代社会,宽容已经成为宪政的基本精神。

而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走在世界前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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