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美国1787年宪法评价

美国1787年宪法评价《美国 1787 年宪法评价》美国 1787 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历史背景来看,美国在独立战争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原有的邦联体制软弱无力,无法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中央政府缺乏足够的权力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也难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部新的宪法成为了迫切的需求。
1787 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
联邦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
中央政府拥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力,如征税、征兵、管理贸易等,这使得国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推行政策和法律。
同时,地方各州也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能够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法律和政策。
这种权力的平衡和分配,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权力分立与制衡方面,1787 年宪法构建了一套复杂而精巧的机制。
立法权归属于国会,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行政权赋予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
司法权则由联邦法院掌握。
这三个权力部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例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该法案使其生效;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的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权力制衡的设计,在理论上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虽然在最初的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并不是十分完善,但后来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如《权利法案》,逐渐补充和完善了公民的权利体系。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为美国社会的民主和自由奠定了基础。
然而,1787 年宪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它没有废除南方的奴隶制度,这为后来美国的内战埋下了隐患。
奴隶被视为财产而非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严重违背了民主和平等的原则。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

解析美国法律的特点及司法制度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
按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原则,联邦与州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立法机构和司法体系,这样,美国就有了两套法律体系。
不仅如此,每个州又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不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而且法律内容也有不少差异。
例如: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普通法,只有州普通法,可以说50个州就有50种普通法。
另如,有的州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有的州则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有的州离婚条件很严,有的州则较宽。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制度比较复杂,也比较多样化。
当然,美国法律基本上是统一的,这种基本统一由联邦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所保证。
二、契约法促就了美国社会的信用根基和公民诚信守约的普遍意识在美国,信用、守约是公民普遍的信条,这得益于美国良好的教育机制和环境造就了公民较高的素质,也得益于美国的契约法律制度。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在商业方面。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重视必须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三、在立法和法院判决上保护弱者是美国法律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或申请政府伸冤的权利。
”宪法的这一规定使政府阻止任何发言或出版的行为不合法,并限制政府因某人曾发言(撰)文而随意受到追究。
立法者的立法旨意非常明显:讨论公务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判决也显不同:某报对电影演员的批评失实,损害其名誉权,判赔100万美元;而批评议员州长失实则判罚1美元。
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

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之一,其宪政民主制度一直备受瞩目。
这一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相对分权的体系、民主选举的程序以及宪法的保障。
本文将探讨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并分析其对国家治理的积极影响。
首先,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相对分权的体系。
美国联邦制度将国家权力分散给中央政府和各个州政府,确保了各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中央政府负责国家事务,而州政府则负责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体系使得政府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此外,分权体系还能够制衡政府的权力,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问题。
其次,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之二是民主选举的程序。
美国选举制度注重公正、公平和透明。
选民通过选举来选择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官员。
选举过程中,选民有权利自由表达意见,并有机会选择最能代表他们意愿的候选人。
此外,选举制度还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为政府官员是通过选举而非继承或任命产生的。
这种程序化的选举制度为民众参与政治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
另外,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特点之三是宪法的保障。
美国宪法是该国最高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滥用。
宪法还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结社和个人自由等权利。
这种宪法保障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优势在于其能够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相对分权的体系、民主选举的程序和宪法的保障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开放、自由和公正的政治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下,公民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参与政治决策,并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政府。
这种制度优势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国家,为公民提供了广泛的机会和自由。
此外,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优势还在于其制衡机制。
分权体系使得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制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滥用问题。
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确保了政府的运作不会偏离公众利益。
美国独立宪法的性质及评价

1775~1783年,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革命战争。
又称北美独立战争或美国革命。
美国独立战争是以弱胜强的典型战例,得到国内外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参加独立战争的国际志愿人员约7000人),广大军民英勇奋战,对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作用。
战争中,美国执行灵活的外交政策,利用国际矛盾取得法、西、荷等国的援助。
美军战略战术灵活,采取正规战与游击战相结合的作战样式,摒弃传统的线式战斗队形,根据地形地物采用疏开队形作战,不拼消耗,不计一城一地之得失,而着眼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
独立战争的胜利,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对后来法国大革命和拉美民族解放运动均有重大影响。
(这是一种答案)还有一种答案:美国独立战争的性质美国独立战争是近代早期民族独立运动,是北美人民为挣脱英国的殖民统治,求得民族独立与解放而进行的战争。
战争的对象是英国殖民统治者,战争的目的是推翻英国的殖民统治。
因此,这场战争具有民族解放战争的性质。
这场民族解放战争从本质上讲又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
这是因为:第一,北方的工商业资产阶级与南方的种植园主阶级充当了这次革命的领导阶级;第二,导致这场战争的根本原因是北美殖民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阻碍其发展的英国殖民统治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第三,战争的结局是打破了殖民统治,为北美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美国独立战争的历史意义(①1775年---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使美国赢得了独立;②这场战争同时具有资产阶级革命的性质,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对以后欧洲和拉丁美洲的革命也起了推动作用。
)评价1787年宪法: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关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学说的第一次实践,是世界上第一步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奠定了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美国是近代史上,全世界第一个在幅员广阔的土地上建立共和制的国家。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希望大家喜欢!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一)(1)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有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原则,有利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这部宪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美国的长期稳定。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二)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历来就有一些“神话”般看法。
而目前国内知识界那些对美国宪法推崇倍至的人士“继承”与着力编造的也仍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之为“班克罗夫特派”,或者叫“神祗派”。
这一派的人士只要一谈到美国宪法,立即从内心的思想到形诸的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以为美国宪法“是由于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民族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秉赋的产物”。
用班克罗夫特的话讲,美国宪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神力的活动,这种力量使得宇宙获得统一,使种种事件获得秩序与关联。
”而且,从美国宪法的产生,还证明了一条“神祗”:“不管有多少人士力主在人类里面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然而历史却证明了暴政与不义必归于灭亡,而自由与正义纵受猛烈的摧残,终是不可抗衡的……万国的救主是活着的。
”第二种观点,史学家称之为“条顿派”。
这一派的观点认为,条顿民族从来秉有独特的政治才能。
这个民族先是侵入英格兰并已摧毁了旧罗马和不列颠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便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给世界树立了一个楷模;这个优秀民族的后嗣后来殖民美利坚,又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订了美国宪法。
简评美国1787年宪法

简评《美国1787年宪法》——民主反思摘要: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宪法》。
作为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以来,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共有29条修正案,至今仍然有效。
1787年宪法以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双轨制司法体制、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规定了分权制衡制度以及民选政府制度而闻名于世,具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色彩。
而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
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灾难,但依然要去直面诸多困难。
本文将谈谈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民主反思。
关键词:美国1787年宪法民主反思前言《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一、《美国1787年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从殖民统治独立到努力达成共和国17、18世纪,英国战胜其他殖民者的势力,在东起大西洋沿岸、西起阿帕拉契亚山脉的狭长地带建立了13个殖民地,这就是美国的前身。
1787美国宪法的评价

1787美国宪法的评价美国独立后,面临着许多内外矛盾.为了使13州真正联合成为统一的国家实体,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内稳定统治秩序,对外保卫国家利益,制定了1787年宪法.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787美国宪法的评价,希望大家喜欢!1787美国宪法的评价刘祚昌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一重大成成”,是一部“进步”的宪法,是“保守派的业绩”。
因为:①联邦宪法在满足了保守派政治、经济上的要求的同时,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新国家能得以维持军队,以对付英国及西班牙的侵略。
②这部宪法包含有大量的民主要素,如,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的形式;确立共和制,实行民选政府制度等。
刘祚昌:《论美国第一次革命成就》,(《美国史论文集》1981—1983,三联书店1983年版)向群也认为,1787年宪法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但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论,进步性是主要的。
这是因为:①1787年宪法改变了邦联时期国家机器软弱无力的状况,解决了战后一系列问题,巩圆了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②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制,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世界历史的一大进步。
③它确立的联邦制,以“民主”对抗“专制”,以“民权”对抗“君权”,以“人权”对抗“神权”,以“法治”对抗“人治”,有利于唤起人民群众的觉醒,鼓舞人民群众的斗志,加速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
但它也有局限性:没有规定农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法;保留了种植园奴隶制度;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等。
向群:《评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3期) 宋子海也认为,评价1787年美国宪法应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肯定其历史地位,揭露其掩盖的阶级实质。
它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①它比封建专制制度进步;②它建立的联邦制,加强了集中统一,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③它确立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进步的;④它的颁布,在美国实行法治,比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要进步的多:⑤它规定给科学技术发明以专利权,鼓励科学技术发明,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美国宪法产生的背景、特点及历史作用

答:一、美国宪法产生的背景:其诞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渊源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有立法含义。
早在1606年弗吉民亚宪章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与宗主国居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等。
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后来汲取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
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制性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第二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等,这些先进的宪政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国家草创时期制订的《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州宪等文献。
它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都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总之,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2、社会根源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
其次,现实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提上日程的重要因素。
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1787年5月,当年革命的领导人齐集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
与此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各行其是,邦联国会欲召开一次获得独立征税权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即谋求开展一场修宪运动。
二、美国宪法主要有四个特点:1.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原则美国宪法中的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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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的特点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
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
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
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
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
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
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
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
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
�①�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
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
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
�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
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
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
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
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
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
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
在设计中央政府内部分权机制时,把行政权授予了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
制宪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了一套纵向和横向分权措施,它们通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纵向分权和联邦内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横向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限,约束政府的行为。
当然,限力有限的政府也并非无懈可击,它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立法和行政的对立导致国会和总统行成政治僵局等。
但不管怎样,美国宪法中限权政府的思想,让几乎所有的国家,不论其民主程度如何,都要制定一部宪法,至少表明政府权力必须有所限制的观念。
�(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对美国政治体制略知一二的人在提到美国宪政时都会想到“三权分立”,可见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性了。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的内涵是指权力必须划化为几种分权,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掌握它们相互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平衡。
权力的平衡是任何一种权力均不成为至上的权力,不同的权力之间保持分立和制约的状态,所有的权力主体均保持完好,不受其他权力主体的侵犯及危害。
权力分离和制约的目的是权力平衡,而权力平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主,避免专制。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州是最重要的两个权力主体,其中又着重规定了联邦权力的三个主体――国会、总统、最高法院。
联邦与州的关系首先是权力分立,宪法分别规定了联邦与州的权力范围,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别行使其权力。
其次,联邦与州的权力是相互制约的,这两级政府是分别产生,互不隶属。
各州长也在联邦参议院享有平等的参政权。
众议院与参议院地位平等,则联邦政府与州长政府始终由不同的势力分别控制。
联邦没有州的支持,无法采取任何措施;相反,州长却不需要联邦的支持,就能采取任何种种的措施。
联邦只能通过联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行使用司法审查权,对州的行为实行监督,纠正其错误。
但是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尤其是罗斯福“新政”后,联邦的权力得到了加强。
现在基本确立了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联邦与各州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
�那么,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同样是权力分立的。
国会拥有立法权,总统拥有行政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
国会、总统分别产生,互不依赖。
最高法院由国会与总统共同产生,但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它较国会和总统的依赖程度低。
国会没有总统的参与,立法无法正式生效,也无法得到实施。
总统没有国会的支持或参与,无法实施权力。
最高法院没有国会,总统的参与,无法产生;没有国会的支持,司法权无法落实;没有总统的支持,其判决无法得到执行。
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虽在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激烈的冲突,但三者始终保持完好,权力分立、制约的格局维持不变。
�在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宪法规定的实施限权政府的分权制衡措施,可以说是美国特色的产物,是适合美国具体实际情况的产物,在其运用上是有局限性的。
换言之,它适用于美国,可能不适用于别的国家,或在别的国家行不通。
但可以肯定的是分权与制衡在美国的运行是行之有效的。
�(三)宪法的司法化�所谓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能被法院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
它也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
宪法的司法化在美国不仅是一个事实,更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承认。
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⑥对司法审查权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在美国,宪法司法化是指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
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真正实现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格局。
提到司法审查,我们就不能不说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司法大案――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而此案的意义不在于判决本身,而在于马歇尔智慧的处理方式使在当时权力上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的司法权成为真正有力量的一极。
之前司法部门虚弱的权力只能听命于其他部门。
而不能形成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中的宣布:“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⑦至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马伯里案显示出,马歇尔真正的意图并非在于保障马伯里的权利,尽管其承认马伯里有得到委任状的权利,但又说最高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予以拒绝,理由就是声称《司法条例》�⑧违宪,从而获得了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
其加强法院权力的意图获得实现。
因此有人说是一种“违大的篡权”。
�⑨而司法审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权力博弈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谋略巩固自己的地位,以寻求权力的平衡。
�但是,在这里笔者想阐述的观点是,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但司法部门既无钱又无剑,归根到底,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广大民众对法院公正审判和裁决的信任上。
换句话说,一项司法判决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也取决于判决本身是否基本公正,取决于政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主要利益集团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服从程度,取决于社会和民众是否广泛地相信政府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判决行事。
如果没有认同和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立国精神,如果没有在长期的宪政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法治传统以及民众对司法权威和服从。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法院判决的坚决执行,司法审查制度很可能只是形同虚设。
�三、美国宪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的比较�得益于美国宪法,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美国宪法作为了其宪法的模版来实现自身的宪政建设。
但是事实证明,成功者鲜矣,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内涵是形式上的模仿所不能企及的,它必须要适合自己的基本国情。
而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又有它们自己的宪政理念。
英、法、德三国也是有它们的宪政特点。
它们的宪法均确认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先例,但三者的关系不是制衡关系,它们三国均采用内阁制,即行政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尽管法国的体制掺合了总统制的成份。
由此,行政与立法之间产生了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形成了权力控制关系。
即立法最终控制行政,行政经常控制立法。
那么,英、法、德三国的行政是否也控制了司法呢?答案是肯定的。
他们的法官尽管存在职务保障,但其任命、晋升均由行政掌握,立法机关不参与。
尽管上述三国均承认司法独立,但行政控制司法已是不争的事实。
英、法、德至今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分立,不是制衡的局面,他们几乎始终由同一种政治势力控制,缺乏分权。
上述三国为避免专制和独裁,不是依赖权力主体制衡,而是民主选择和舆论监督。
�⑩�所以,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特点是独一无二的,也是不可复制的。
而中国的法治建设所要做的是吸取其精华内核,结合自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体系,更好的为国家的宪政建设服务。
�四、美国宪法对我国宪法及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应该首先肯定和承认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宪法和宪政的建设还是有相当不足之处的,与美国宪法相比更是存在不小的差距。
这并不是说美国宪法就是完美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中借鉴和汲取可取之处,改进我国宪法使其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优良的宪法。
与美国制宪情况不同,我国的宪法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组织制定和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美国宪法中的积极因素被我们拿来所用,而分权制衡原则是针对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所亟待借鉴的一个重要原则。
�就中国而言,国家政体内部也存在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厅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