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比较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一)都体现阶级性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
中国现行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行宪法(以下简称美国宪法)主要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论美国怎样标榜它是是超阶级的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当然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否则统治便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宪法除了有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
(二)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宪法》的序言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
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违反本宪法。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都是中美两国的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三)都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中美现行宪法都明确尊重并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确保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由于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权利都具有阶级性,中美的这些权利会略有不同。
例如人权,中美就有很大分歧。
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同。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而我国在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更加认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马钟成《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15日 01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讲的社会主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异。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在美国宪政模式中,司法机构的确独立于人民,但是并不独立于大财团。美国建国以来,联邦最高法院要么被大资本要么被奴隶主所控制(如1836年—1864年的《托尼法案》就公开判定美国的自由黑人不是宪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名维护少数人利益。南北战争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资本的代理人。即便是从垄断财团内部来说,联邦最高法院也并非政治中立和独立的机构,其基本规律是垄断财团中哪个党派派别势力大,它就倾向于谁。
二、政治主体和利益主体上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看来,社会中并非由阶级和人民构成,而只是诸多利益不同的群体、团体、阶层或个体。为解释个体权利的来源,自由主义不得不援引神权或自然法理,认为上帝或自然法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因为个体、群体之间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冲突的,这就需要多个政党代表不同个体、集团的利益,实现自由竞争、轮流坐庄,以此保障个人权利——主要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党竞争制、三权分立、军队非党化、司法独立等制度架构。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
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
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
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
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
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特色。
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
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
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
”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
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
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
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
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
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
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
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
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
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
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
在人权领域,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相比如何?

在人权领域,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相比如何?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因此人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表现备受瞩目。
那么中国在人权领域与另一个国家相比又如何呢?一、中国与美国相比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大国,在人权领域的差距和问题也相对明显。
首先,美国对于宗教和言论自由的保护是其一大特点,而在中国这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制。
其次,中国在对待少数族裔和维权人士的问题上比较严峻,而美国对此问题处理相对更为人性化。
具体来看,美国的宪法保障了民众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不允许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也不允许任何一方利用媒体操控大众思想。
而在中国,虽然宪法也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存在诸多限制。
比如在特定时刻,政府会关闭社交媒体,删除有关不良新闻报道,并对针对特定敏感话题的讨论进行审查。
在对待少数族裔和维权人士的问题上,美国相对更为人性化。
在美国,黑人、拉美裔、原住民等少数民族得到了相应的关注和保护。
而在中国,对于少数民族的语言、习俗和信仰等多元化文化正在逐渐被同化和消失。
此外,在中国维权人士的问题上,政府往往采取强制性手段,对维权人士进行逮捕和刑拘,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质疑和批评声音不断。
二、中国与日本相比中国与日本因为历史问题和领土争端等问题一直存在着摩擦,那么在人权领域上两国各自有何表现呢?首先,日本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相对较为严格,将人权保护落实到了具体行动和实践中。
而在中国,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不够到位,有一定的执行难度或存在一些漏洞。
其次,在日本的法院审判中,涉及人权的案件比较多,且公正程度较高。
而在中国,涉及人权的案件数量较多,但实际上却受到了一些权力干扰和影响。
此外,在对待难民和移民群体的问题上,日本显得相对冷漠,对于这些群体的保护和关注不够,而在中国这一方面的相关政策则表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和主动作为。
三、中国与德国相比中国和德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具有哪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呢?首先,德国和中国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共性,都拥护民众基本的言论自由权利。
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根本区别

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根本区别
刘彤
美国法律的来源于英国法,后根据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做了很多的改变,美国在自己建国初期就制定了属于自己的联邦宪法,每个州之间与联邦之间有属于的法律体系,随着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四个时期: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4.现代美国法。
美国法律是以英国法律为中心,主要以程序诉讼主义为特点,同时也拥有自己的特点,美国在建国初期的时候就制定了联邦宪法,每个州和联邦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联邦会在国防、外交等方面,没有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事商业方面的立法权都会属于每个州。
各州的宪法或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虽然不能渊源于宪法规定,无须像联邦条例规定取得各州同意,但也不能妨碍和限制各州权力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力,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力。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切力量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主要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结果和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3.宪法
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相同之处同时具备:人民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不同点则在权利制约原则方面,西方实行的是比较严格三权分立,而我国则强调的是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法律规定与实践运行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不能因为实践中这些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而否认其宪法的存在。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中美宪法的差异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
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
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
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
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
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
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
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
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
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
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
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
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
美国宪法与公民权利及对中国宪法中公民权利规定的思考王浩[摘要]1787 年的美国宪法颁布至今已有200 多年了, 除了续加的26 条宪法修正案外, 宪法本文并没有什么变化。
根据西方宪法理论, 一般认为, 宪法具有制约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效。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之后, 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 主要有联邦宪法、权利法案等。
中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之规定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而也昭示了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 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公民权利中国宪法一.美国宪法中公民权利的体现《独立宣言》:《独立宣言》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宣言, 在宪法的七条原文中没有得到反映, 宪法也没有一个单独的、系统规定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 但对公民权利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在司法程序方面, 规定“人身保护状的特权, 除遇有内乱或外患为公共安全所需要者外, 不得中止”(宪法第1 条第9 节第2 款) ; “联邦不得通过剥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律” (宪法第1 条第9 节第3 款) 、“各州亦然”; “除弹劾案外, 采用陪审制及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州内进行审判”(第3 条第3 款) , 在宗教信仰方面, 就公职人员任用的条件, 规定“宗教的宣誓不能成为在联邦有资格接受任何职位或公共信任的条件(第6 条第3 款) 。
宪法反对贵族制, 主张社会平等, 因而规定“联邦不得授予贵族称号” (第1 条第9 节第8 款) 。
保障财产权是制宪的主要目的之一, 所以宪法明文规定“任何一州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第1 条第10 节第9 款) : “联邦议会宣布叛逆罪的惩罚, 除当其本人生存期间外, 不得有没收处分” (第3 条第3 节) 等。
同时, 反映制宪过程中南北双方在黑奴问题上的妥协, 宪法又默认了南方的蓄奴制度, 把黑人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 直接违背了《独立宣言》关于“人类生而平等”等庄严宣示。
宪法规定,“在1808 年以前不能禁止准予入境的人(黑奴) 入境, 但对其应课以每人不超过10 元的税金”等。
美国地方宪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美国地方宪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美国目前的人权保障是两套并行的模式,即公民受到宪法条款的双重保护。
但是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中,各州又有各自独特的特点,这一特点反映到案例法中,由法官对此进行宽泛性的解释,对州宪法中权利的内容做了更为丰富的诠释。
本文将以联邦主义下州宪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分析不同地理模式下州宪法的特点以及州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以一些州有代表性的权利保护模式为范本,探讨其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社会福利与司法补救保障、隐私权等具体案件中的运用以及州宪法的权利保护基本性和特殊性结合的问题。
标签:州宪法;基本权利;权利法案;人权保障一、美国州宪法关于人权保护问题的历史发展美国宪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同国家命运、人民权利紧密相连的历史。
自从《五月花公约》宣称为了良好秩序和保护生命而结成公民的政治实体以来,人权保障一直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命题甚至是建国之本,从这个角度出发,美国宪法也是人权保障的范本之一,因为它将人的生命自由、正当程序、言论和宗教自由、要求陪审团审判、禁止酷刑等人权的基本精神融入了最高层面的价值上的保护。
在联邦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纲要列举的同时,50个州的宪法为《权利法案》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做了更为普遍和细致的规定,贯穿了《权利法案》的基本精神,甚至超越了联邦宪法的层面,对某些特殊权利做了更大力度的保护和更为精确的解释。
因此,美国宪法建立在天赋人权、争取自由的基础上,而州宪法为人权的保障开辟了先河。
自1776年6月开始,各殖民地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起草和建立州宪法,这个过程一直延续到1790年,其中,新罕布什尔州在1776年率先制定了州宪法,随之掀起了各州立宪的高潮。
早期的各州宪法风格不一,并在人权保护的立场上也不相同,但是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个人权利保护原则,在宪法的序言中,无一不宣称立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州民的基本权利。
(一)早期各州宪法中《权利法案》的发展和态势自独立战争之后,各州起草了州宪法并充分体现了《独立宣言》的民主精神。
美国人权与宪法、宪政的关系
美国人权与宪法、宪政的关系作者:尹杰王明悦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一、人权、宪法、宪政之间的关系人权是指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一意义表明人权实质上可以看成一种要求权。
从法律性和道德性上把它归为两个层次。
道德性的人权是法律性的人权基础,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中体现了法律性的人权。
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宪法,就是保障人权的根本法。
组织社会生活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使得某类政治制度的实践建立并推动落实。
从三者的关系来看,根据人权实现的程度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享权利。
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化是宪法完成的任务,而从法定权利向实享权利的转化是宪政所完成的,由于宪法在实际运用中体现宪政,不违背宪法为原则,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是应该落实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保障宪政的实施,需以个人自由权利的丧失为代价换来国家权力的加强。
假如过分地强调个人权利会使国家权力受到影响,国家政策的实施难度进而增大;因此,宪政在实施过程中困难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关系。
二、美国的宪法与人权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保障是首要的、并且是最富有成效的。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国家。
马克思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自1776年以来,“人人生而平等”作为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人们的信念和理想,也揭示出人权的重要地位,它体现了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从根本上排斥神权、王权等特权,彻底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根基;同时,保障人权也成为宪法和政府的根本目的。
然而,美国人权实现过程中宪法的巨大遗憾在于《独立宣言》中对奴隶、黑人和印第安人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
规定了国家主权归属和和政府结构问题的《联邦条例》,并没有涉及人权的内容。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并不包含在新政府上层结构所关心的联合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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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比较2011年4月8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10年人权国别报
告》。
在这份报告中,美国不改以往的颐指气使的偏见与傲慢,对中国人权状况表示“堪忧”。
其报告称,美方看到中国人权负面趋势变得更加“恶化”。
4月10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0年美国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8日发表的《2010年人权国别报告》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职责,人权纪录说,《2010年国别人权报告》再次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歪曲指责,却对自身糟糕的人权状况熟视无睹,很少提及。
这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针对美国一年一度的国别人权报告连续第12年发表美国的人权纪录,目的在于“敦促美国正视自身的人权问题”。
人权纪录说,美国是世界上暴力犯罪最严重的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美国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情况相当严重。
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困人口比例创新高,饥饿人口大幅增加,无家可归者激增。
种族歧视在美国根深蒂固。
美国的妇女儿童权利状况堪忧。
要求美国停止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霸道行径。
所谓人权是指人生来就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归根结底是一种要求。
它可分为法律性和道德性两个层次。
法律性的人权应该以道德性的人权为基础,法律性的人权直接体现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中。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应成为保障人权的根本法。
所谓人权,即自由权、生存权、安全权和平等权这四类。
而宪法最根本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的人权,至少是基本人权。
所以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以更大的激情宣布:“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它还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即无宪法。
”从西方政治制度两个代表的最初形态中我们就可以看处,宪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而公民的合法权益中最根本的当然就是人权了。
总而言之,宪法是为了给人权一个法律上的强制保障而存在的。
任何违反了人权的行为即是违反了宪法的。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
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
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将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国家。
1776年公布的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宣言》。
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将“人权”称作“公民权利”加以确认。
而人权一词直到194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才首次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美国近来对宪法10条修正案包括: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第五条:正当程序一罪不能两判、禁止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等等。
这些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修正,都深化与加深了宪法法律对美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自建国几十年来我国人权宪法保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人权明确载入宪法,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这对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乃至国家的政治制度、立法执法、对外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
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
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的确,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意义重大。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宪法,这件事在中国的政治生活当中是一件大事情,在中国的人权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和历史性的重要意义,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它反映了我国思想领域的进步,宪法观念的进步。
民主人权思想源于西方,但我们东方也有民主人权思想的萌芽,这个萌芽的确被我们东方几千年的封建集权所压制,但在近代我们痛定思痛进行划时代的革命,彻底推翻了过去的三座大山,西方先进思想为我们做出了贡献。
我们用西方辩证的否定,有扬有弃的思想进行民主人权建设,这便是所谓的拿来主义,这样与自己实际相结合的办法才是保证民主生根发言有生命力的办法。
据我看来,东西方文化的不同,不可能产生完全相同的民主人权模式,西方的人权注重个性的解放,东方的人权则更强调群体性,西方的个性化人权有社会契约文化做基础,所以才能够形成稳定的人权民主模式,而东方的契约化意识相对不足,不适合做与西方同样的个性化的释放。
东方更强调群体意识,讲求仁和义,这主要都是对群体而言的,所以产生了东西方人权民主不同的特点。
最大的不同之特点是东方的人权民主更注重…适生‟,西方的人权民主更注重…顺欲‟。
就是东方的民主人权更注重适合人类生存方面,而西方更注重顺应人类欲望方面。
西方的代表美国,犯罪率全世界之冠,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个性化的人权自由反而助长了犯罪的泛滥,契约精神也无法有效制约不负责任的犯罪行为,在中国绝对比在美国更安全、更安心。
再说政治上的人权民主,西方的优点在充分出版、发表观点自由,但实质上西方的人权民主是金钱上的民主,由于受钱的制约使你们的民主实质上成了少数人的民主,并不是全体国民平等的民主,在我看来,尽管西方的民主理论很好,但实际上是少数强权统治阶级的仁义,并没有做到兼爱。
今天的中国人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广泛人权是前所未有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的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任有许多不足,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
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但缺乏可操作性,未能给公民提供切实可行的言论自由的实现形式。
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
在环境权方面, 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
所以说,要实现我国宪法对人权的切实保护,就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扩展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健全公民权利限制原则,丰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尤其要注重制定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诉讼制度,以使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参考数目:《西方宪法史》何勤华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3年版
《2010年美国人权纪录》2011年
《中美人权的保障》人民日报2004.7.20
《论美国人权与宪法、宪政的关系》北京科技大学学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