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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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04•【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以及经费、图书、设备、校舍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11【实施日期】198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发展本省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应努力做到用普通话教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在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5年,全省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

第七条在国家统一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年限之前,本省的学制年限以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为主。

有的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湖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地质及法定代表人1.2 学校办学性质及层次1.3 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1.4 学校办学历史及发展规划2.学校办学目标与管理体制2.1 学校办学宗旨与目标2.2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制2.3 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2.4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3.校园及办公环境3.1 学校总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3.2 学校校舍建筑和内部设施3.3 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3.4 学校办公设备及教学辅助设备4.师资队伍4.1 教职工总数及分布情况4.2 教职工学历层次及职称分布4.3 教师招聘与绩效考核制度4.4 教师培训与发展5.学生管理5.1 学生总数及年级分布情况5.2 学生入学与招生政策5.3 学生管理制度与活动组织5.4 学生评价与奖惩机制6.教育教学内容与方法6.1 学校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6.2 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6.3 课堂教学方法与手段6.4 教育教学科研与创新活动7.学校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7.1 学校财务来源与预算管理7.2 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7.3 学校财务报告与审计8.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8.1 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8.2 学校与社会资源的整合与利用8.3 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附件:附件1: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2:学校领导班子及教职工组织机构图谱附件3:学校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教育资源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校办学许可证:指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用于合法办学的证书。

2.教学计划编制与执行:指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制定的教学任务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和评估。

3.学校办学经费使用与监督:指学校负责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1〕3号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学校类别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全寄宿制学校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初中11.4020.0025.0034.00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学校类别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初中8.56 6.6615.3113.41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1.7㎡/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学校类别完全小学初中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环形跑道田径场/200300200300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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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24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中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17个班
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18个班及以上
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
8.篮球场或排球场
小学
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6-11个班,按一个计算,12-17个班,按2个计算,以此类推)
初中
条件装备和图书
Hale Waihona Puke 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
来凤县
鹤峰县
仙桃市
仙桃市
天门市
天门市
潜江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神农架
初中
1-23个班
有50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12.多媒体教室
各学校至少有一间多媒体教室(“班班通”教室统计其中)
13.生均图书册数
类别
一般县(市、区)
经济欠发达地区
小学
生均藏书30册以上(含30册)
生均藏书15册以上(含15册)
初中
生均藏书40册以上(含40册)
生均藏书25册以上(含25册)
12-17个班
200m环形跑道
18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只要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可视为达标。(指标值和省级评估标准均为该校实际数值)
7.田径场
小学
1-11个班
可不设环形跑道田径场
12-23个班
4.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小学
不低于5.66平方米/生
初中
不低于6.66平方米/生
5.绿化用地面积
小学
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初中
体育活动场所
6.跑道
小学
1-5个班
60m直跑道
6-11个班
100m直跑道
12-23个班
200m环形跑道
24个班及以上
300m环形跑道
初中
1-11个班
100m直跑道
教师配置
14.合格学历教师占比
小学
100%
初中
100%
15.师生比
小学
1/
初中
1/
各县(市、区)分类情况表
市州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武汉市
江岸区
蔡甸区
江汉区
江夏区
硚口区
东西湖区
汉阳区
汉南区
武昌区
黄陂区
青山区
新洲区
洪山区
武汉经济开发区
武汉东湖高新区
黄石市
黄石港区
黄金山经济开发区
阳新县
西塞山区
大冶市
下陆区
铁山区
十堰市
茅箭区
武当山特区
丹江口市
张湾区
十堰经济开发区
郧县
郧西县
房县
竹山县
竹溪县
襄阳市
襄城区
襄州区
枣阳市
樊城区
高新区社会事务办
宜城市
南漳县
保康县
谷城县
老河口市
宜昌市
西陵区
点军区
宜都市
伍家岗区
猇亭区
枝江市
夷陵区
当阳市
远安县
兴山县
秭归县
长阳县
五峰县
荆州市
荆州区
江陵县
沙市区
松滋市
公安县
石首市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
小学
在校生数均不得超过2000人
初中
2.班额
小学
校均班额不超过45人
初中
校均班额不超过50人
学校用地面积
3.生均用地面积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5
20
初中
20
25
注:①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划分见附件2。②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义务教育学校,其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审核标准。
9.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设备
小学
建有科学教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初中
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了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
10.体音美器材设备
小学
建有音乐、美术教室和体育器材室,且配备了相应的器材设备
初中
11.计算机教室
小学
1-23个班
有45台计算机教室1间
24个班及以上
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监利县
洪湖市
荆门市
东宝区
屈家岭管理区
京山县
掇刀区
沙洋县
钟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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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
华容区
梁子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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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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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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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
孝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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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区
龙感湖管理区
团风县
红安县
麻城市
罗田县
英山县
浠水县
蕲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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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
通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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