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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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人工调差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文号:晋建标字〔2013〕71号点击数:944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对现行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57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63元/工日调整为77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工
程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96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京造定[xx]1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一、xx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xx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xx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xx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xx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10〕494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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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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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吉建造[2006]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年初以来,我省建筑市场的人工单价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其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难以预料的。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预算定额价格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JYD-101-2000)、《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JYD-102-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201~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301~308-2000)、《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FD-401-2000)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2.00元/工日。
人工单价调整后增加的人工费计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006年开工工程及跨年工程2006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形成综合单价和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采取综合费率计价的工程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结束——。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通知2011年1月1日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工补贴有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各专业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表一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表4
二、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的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苏建价[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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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07〕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使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客观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状况,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0]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2010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执行闽建筑〔2011〕37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0〕43号)的计算办法衔接,经会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同意,闽建筑〔2011〕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07〕15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本补充通知与闽建筑〔2011〕37号文配套执行,执行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