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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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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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银行企业年金方案

银行企业年金方案

ⅩⅩ银行企业年金方案(修订)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设立第三章方案参加人第四章企业年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第五章职工待遇安排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组成第七章权益归属第八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九章组织管理第十章方案的修改与终止第十一章方案的监管和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制定并实施本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方案参加人,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和《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结合ⅩⅩ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四条根据ⅩⅩ银行实际情况,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ⅩⅩ银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缴费与方案参加人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同时结合ⅩⅩ银行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三)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水平根据ⅩⅩ银行经济负担能力确定,ⅩⅩ银行有权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发展应与ⅩⅩ银行经营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应兼顾ⅩⅩ银行和职工的利益。

(四)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是ⅩⅩ银行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协商会议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将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协商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商业银行的企业年金业务及其意义

商业银行的企业年金业务及其意义

( ) 一 有关法律和政 策
我 国企业 年金的前身是企 业补 充养老保 险 , 企业 年金 产生
之后 , 劳动 和社会 保障部 于 2 0 0 4年 1 6日颁 发 的《 业 月 企
年金试行办法 》2 (0号 令 ) 2 0 及 0 4年 2月 2 3日颁 发 的《 企业 年
于2 O世纪 8 O年代末 至 9 O年代初 。以 2 0 0 1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 第 十个 五年计 划 纲要》 的颁 布为 界 , 企
企业 账户用于记录和反 映该计 划资 产 的各 种信 息 , 主要有 反 映企业 整体年金 基金 权益 余额 和相 关 收支 活 动 的总括 账 户 以及 为满足企业及部分员工 的特殊需求而设置 的特别 账户 。
( ) 人 账 户 2个 个人 账 户 下 设 两 类 子 账 户 , 企 业 子 账 户 和 员 工 子 账 户 。 即
性工作 。
企业 子账 户记录企 业 为员 工缴 纳 的各 期交 费 、 资运 用 收益 、 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余额 等信息 ; 工子 账户 记 录员 工本人 缴 纳 的各期 缴 费 、 资 员 投 运 营收益 、 余额 等信 息。
3 管理年金缴款 . 各期 缴费是账 户 管理 最重 要 的工 作环 节之 一 。商 业银 行 应根据企 业提供的年金方案 及员工 的相 关信息 , 期计算 企业 定 缴费 总额 和缴 费 明细 , 按双 方 约定 方式 通知 企业 备 款 , 同时按 照企业 提供的缴款和分配规则 ( 缴费水平 、 缴费周期 、 缴费方式 )
理 业 务 的 机 构 , 须 取 得 相 应 的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制度范本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制度范本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招商银行员工的退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

第二条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适用于招商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遵循自愿参与、公平公正、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招商银行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招商银行和员工个人缴费组成,缴费比例和金额根据本行经济效益和员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员工个人缴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招商银行缴费部分计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由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归入企业年金基金,用于补充员工退休金。

三、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第九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按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第十条员工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

第十一条出国(境)定居的员工,可以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领取,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四、企业年金制度的调整和终止第十二条招商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政策、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年金制度。

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招商银行可以终止企业年金制度,并将现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招商银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解释权归招商银行所有。

招商银行企业年金制度范本旨在为员工提供一定程度的退休收入保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通过本企业年金制度范本,招商银行致力于为员工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银行的长远发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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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广泛吸引人才,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23号令),结合恩施盐业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条与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填写《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一),自觉遵守分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并授权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其个人帐户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已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有权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信息,有权定期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我司的方式,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退休、出国定居或与我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二),由本人送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从次月起退出年金方案。

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章企业年金资金来源和中止缴费的条件第六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取,单位缴费比例由分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单位经营绩效和财务承受能力定期确定,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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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本行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全面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本行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本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五)《集体合同规定》;
(六)《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本行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基金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五)制度适时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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