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投标采购是指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直接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为了规范非招投标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各级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非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
一、采购管理机构和领导责任1.1 采购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非招投标采购的合法、公开、公平、透明,每个采购项目都应指定专人负责非招投标采购管理事宜,组建采购组织小组。
1.2 领导责任政府机关和单位各级领导应重视非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工作,制定非招投标采购工作计划和预算,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项目合法、公开、公平、透明。
二、采购程序2.1 采购策略的制定为了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非招投标采购策略,采购管理机构应充分研究市场、采购对象和后续服务可能需要的信息、数据库等,确定采购对象和采购价值,制定可行的采购策略。
2.2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布采购文件应充分公开、明确、详细,包括采购标准、采购计划等。
采购单位应在公开透明的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文件,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2.3 供应商资格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有能力提供优质、高效、合法的产品和服务。
采购管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上线供应商名单。
2.4 询价、议价在核实供应商资质、甄选合格供应商后,需要向供应商询价、议价,确认拟采购产品的采购价。
在此过程中,采购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避免与供应商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规则的行为。
2.5 合同签订在达成采购合同的前提下,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期等条款。
对采购过程中的纠纷或其他矛盾,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三、采购管理及监督3.1 采购管理采购管理机构应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所购产品的价格、质量等符合标准,供应商合同及业务相关文件、发票等完整记录。
3.2 采购结果的公示在采购过程中,需将采购结果公示,邮箱一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采购过程和结果。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2010)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决定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坚持“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统一实施。
公司招标采购活动实行统一的招标平台和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越本规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设立的招标领导、管理机构以及制定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须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物资部将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公司所有采购工作均应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实施,实现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
一级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司物资部负责制订和调整,报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采购范围之外的所有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公司统一要求分别负责。
第十八条公司系统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 招标采购管理内容
第一节 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廉洁自律(重要岗位)考试范围

廉洁自律重要岗位考试复习范围一、《关于调整局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限额的通知》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Q/CSG217013-2011)第四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限额由原10万元起调整为5万元(含5万元)。
为此,我局对《招标管理标准》(QB/YW204-01-2007)中第5.15.1条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
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一)第十五条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制订采购方案。
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属于第四条第1、2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属于第四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编制谈判文件。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供应商须知;(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和商务要求;(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10)谈判日程安排;(11)合同条款和格式;(12)其他有关事项。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法律、行政监管和廉政责任风险,按照《南方电网公司完善工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方面内控制度建设方案》工作部署,结合近期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力度,全方位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工作流程管理和工作行为,推进南方电网建设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条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包括农、城网建设)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技术改造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条例及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其招标申请、审批和工作程序,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对具有特殊性如工程事故抢修、抢险等紧急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合同谈判的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宜的方式进行,但须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并经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相关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形式和理由规避招标,不得省略招标过程中规定的关键环节。
二、组织体系建设第六条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
第七条各单位所设立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必须明确部门权限和岗位的职责。
确保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有效顺利开展,达到通过鼓励有效竞争、优中选优的工作目的。
第八条自行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能力和评标的组织能力,完全满足招标投标的能力资格要求和条件。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采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采购过程中,通过招标和非招标两种方式进行商品采购。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进行非招标采购,并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成本。
二、什么是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是企业在采购商品时,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是采用其他途径进行采购。
非招标采购适用于紧急需求、特殊需求、无竞争供应商或供应商信誉良好等情况。
三、非招标采购的流程1.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需要采购商品的种类、数量和规格要求。
2. 确定采购供应商:通过与供应商沟通、询价、参考市场评价等方式,确定适合的采购供应商。
3. 商务谈判: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就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进行商讨,并最终达成一致。
4. 签订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谈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 履行合同: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商品的生产、采购和交付。
6. 采购审核:对采购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确保符合要求。
7. 付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结算。
四、非招标采购的风险管理非招标采购相比招标采购具有一定的风险,企业需加强风险管理来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
1. 供应商风险:由于非招标采购不经过竞争过程,可能会选择到信誉较差的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因此,在选择供应商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选取到可靠的供应商。
2. 法律合规风险:非招标采购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签订、付款结算等环节,存在着与法律合规相关的风险。
企业应明确采购流程,并合法合规地进行采购活动,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价格风险: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没有竞争,供应商可能会提高价格。
因此,在进行商务谈判时,企业应该加强价格的谈判与监控,确保获得合理的价格。
五、非招标采购的优势和适用范围非招标采购相对于招标采购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适用范围:1. 时间效率:非招标采购可以节省招标流程所需的时间,对于紧急需求或限时项目较为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采购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根据《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采购活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招标限额及公开采购限额以下,公司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四条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中、规范、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选择招标方式。
(二)负责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负责非招标采购活动的定标工作。
第六条公司渠道管理部:(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二)制定公司非招标采购范围和非招标采购方案;(三)具体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工作;(四)根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五)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控中心为非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技术服务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各业务部门(物资需求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图纸;(二)配合做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物资需求收集并上报供应商评价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公司非招标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非招标采购优先在《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取潜在供应商。
如所需求物资《合格供应商库》中无该类物资供应商,由渠道管理部发起,邀请市场潜在供应商参加(可同时邀请各业务部门推荐潜在供应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7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3)第三章管理内容 (4)第一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5)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 (9)第四节询价采购 (11)第五节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 (13)第六节零星采购 (14)第七节组织纪律 (15)第四章附则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1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 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7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供应商,包括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七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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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17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3)第三章管理内容 (4)第一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5)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 (9)第四节询价采购 (11)第五节成交结果的认定和执行 (13)第六节零星采购 (14)第七节组织纪律 (15)第四章附则 (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1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供应商,包括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七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2能开展:(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和批准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三)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招标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公司物资部在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程序;(二)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工作;3(三)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非招标采购方面的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负责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一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十五条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一般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
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属于第四条第5(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供应商须知;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和商务要求;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10、谈判日程安排;11、合同条款和格式;12、其他有关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
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6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
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确定谈判对象。
谈判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一般应在三家以上,至少不少于两家。
谈判工作组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五)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
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谈判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开展谈判前,各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组织实施谈判。
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7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谈判工作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2、谈判工作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3、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4、谈判工作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
谈判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七)限时最后报价。
谈判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
8谈判工作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
谈判工作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提出的最后报价及承诺进行评审,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
采购报告应经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三节单一来源采购第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就某个采购项目与单一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制订采购方案。
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单一来源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单一来源对象、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须知、技术要求、报价文件要求、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
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
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
(五)组织实施谈判。
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确认谈判对象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报价。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六)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报告。
谈判工作组根据谈判评审情况和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满足谈判文件且价格合理的原则,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