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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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诉讼参加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诉讼参加人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诉讼参加人为使广大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的学生取得好的成绩,特整理推出: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供考生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试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

须重点掌握:1 《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 《行诉解释》第15条。

4 《行诉解释》第18条。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1 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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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
被告
行政诉 讼法
司法
国家
法律
司法解释
原则
行政
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起诉
法律
法院行政诉讼法源自证据行政案件原告执行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包括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的相关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条文,还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批复;不仅包括法律 规范条文,还包括司法政策等等。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 【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考备考中的法律条文记忆方法

法考备考中的法律条文记忆方法

法考备考中的法律条文记忆方法法考备考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而繁琐的任务。

其中,记忆各种法律条文是其中的一项关键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法律条文记忆方法,帮助考生在备考中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联想记忆法联想记忆法是一种常用的记忆方式。

将抽象的法律概念与具体的形象进行联系,使记忆更加生动有趣。

以《合同法》为例,记忆其中的“遗失规定”可以联想为一张掉在地上的合同书,进一步与实际案例进行联系,从而加深印象和记忆。

二、拆分记忆法有些法律条文比较冗长,记忆起来较为困难。

拆分记忆法将长条文按照逻辑结构进行拆分,每个部分独立记忆,最后再整体串联起来。

以《刑法》的“故意犯罪”部分为例,可以将其拆分为“故意”,“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等多个小节进行记忆。

三、关键词记忆法关键词记忆法适用于一些比较抽象和繁杂的法律条文。

通过提取关键的词语,形成关联,帮助记忆条文的内容。

以《民法通则》中的“法人的权益”为例,关键词“法人”可以联想为一家公司,再进一步思考与公司相关的权益内容,例如资产权益、合同权益等。

四、编制提纲法编制提纲法是一种整理思路、梳理框架的方法。

将法律条文按照一定的逻辑框架编制成提纲,形成清晰的结构,便于记忆和理解。

以《行政诉讼法》为例,可以按照“起诉条件与程序”,“庭审程序”,“判决与执行”等方面进行编制提纲,帮助记忆法律条文的内容。

五、运用图表法图表法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概念用图表的方式表达出来,使记忆更加直观和易于理解。

可以使用流程图、思维导图、表格等形式,将法律条文的关键内容进行整理和归纳。

以《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为例,可以使用表格形式列出解除的各种情形,并进行具体案例的说明,帮助记忆相关的法律条文。

六、实践应用法纸上得来终觉浅,通过实践应用法律条文,将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可以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运用已掌握的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在实践中反复运用法律条文,将其记忆固化,并增强对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行政法条文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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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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