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的案例分析 国家豁免概要共39页文档

合集下载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国家豁免的相关问题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 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 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 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七)因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引 起的诉讼
第15条,一国在有关该国参加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中,即在关于该国与该机构其他 参加者之间关系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辖的法院援 引管辖豁免。
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 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 项不同的规则;
(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 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 (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 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 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 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 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 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 豁免规则或政策。

三[1].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

三[1].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

三[1].国际法习题之经典案例分析三.国际法习题之部分案例分析1.光华寮案(案例篇P.2)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与继承问题。

(1)国际法上的政府的承认是既存国家确认他国因革命或其他非宪法程序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同时撤销对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旧政府的承认。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以及两国政府就台湾问题达成的协议都已确定了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日本来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后果,就使台湾当局完全丧失了代表中国的资格。

日本不得再把它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

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以旧政府名义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出诉权。

这是普通的国际法规则。

(2)由于日本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它就义务尊重该政府对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继承的立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其成立时起就已宣布,原属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均自动转属本政府所有。

光华寮的产权显属中国国家,是国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它具有当然的继承权。

日本政府自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之日起就已意味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唯一的代表占有中国国家的全部财产,具有完全的继承的资格。

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原本是符合这一立场的。

(3)然而,1977年10月大阪高等法院却受理台湾以“中华民国”名义的上诉,这是直接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国家豁免权案例

国家豁免权案例
1.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1.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原告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提起诉讼。 国提起诉讼。 诉称:1954年10月4日,位于斯德哥尔摩属于 诉称:1954年10月 其父所有的遗产(不动产) 其父所有的遗产(不动产)未经原告同意而被 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国驻瑞典大使馆。 其父的遗产管理人卖给中国驻瑞典大使馆。 原告主张该遗产管理人没有出售原告父亲遗产 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关系无效。 的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这一买卖关系无效。 瑞典外交部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询问, 瑞典外交部向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询问,中国大 使馆认为自己享有外交豁免,拒绝应诉。 使馆认为自己享有外交豁免,拒绝应诉。
初审法官菲利摩尔认为: 初审法官菲利摩尔认为:比利时国会号虽属比 利时国家所有,但其从事商业客货运输活动, 利时国家所有,但其从事商业客货运输活动, 应与私有船舶同等对待,不能享受豁免。 应与私有船舶同等对待,不能享受豁免。 上诉法院认为“ 上诉法院认为“每个国家都应拒绝通过其法院 对任何主权者本身或任何他国大使, 对任何主权者本身或任何他国大使,或对任何 国家规定作为公共用途的公共财产……行使管 国家规定作为公共用途的公共财产 行使管 辖权” 从而撤销了原判决, 辖权”,从而撤销了原判决, 但同时指出: 但同时指出:比利时国会号的主要目的是运送 邮件,从事商业运输是次要的; 邮件,从事商业运输是次要的;该船部分地或 次要地用于商业目的这一事实, 次要地用于商业目的这一事实,并不使其时国会号案
“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英国法 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 国会号 院被诉。 院被诉。 英国要求比利时赔偿被撞沉船舶的损失 而比利时则援引1876 1876年 英比条约》 ,而比利时则援引1876年《英比条约》 提出国家财产豁免。 提出国家财产豁免。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完整,侵犯我国领⼟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公法案例

公法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就1911年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还债券本息2.2亿美元及诉讼费。

美国法院受理该案,并于1982年9月依据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中国偿还4139万美元。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立场,同时,委派美国律师在开庭时作特别出庭,抗辩美国法院对中国的管辖。

此案后经重审和上诉,直到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请求。

这场历时8年的案件最终完结。

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京都左京区的一座约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房。

该寮建于1931年,原属于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日本政府委托,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居住之用。

日本投降后,该寮无人管理,由中国留学生组织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该寮改称为“光华寮”。

1950年,前中国国民政府驻日代表把“光华寮”买下作为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将该寮登记为“中华民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要收回该寮,并要求居住在“光华寮”里的中国大陆留学生搬出。

在遭到后者拒绝后,台湾当局以“驻日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

1977年9月16日,该法院确认该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该法院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京都地方法院于1986年2月判决该寮属于台湾当局。

被告不服,上诉到大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维持原判。

同年5月,被告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裁决认定,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后,中国的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已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当局就丧失了诉讼资格,撤销之前大阪高等法院等4次判决结果,将本案发回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1983年2月2日,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备忘录,指出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争辩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项以一个主权国家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并作出缺席判决,违反了国际法原则。经过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984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至此,该案圆满终结。
最后,法院判决,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评析〗本案是一个由区域性司法机关作出的一国违反人权条约义务的判决。在国际法上,对缔约国遵守和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一般通过设立有关组织或机构加以监督的方式进行。但在欧洲,已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声称其在《欧洲人权公约》下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对有关国家政府、包括其本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显然,这种国际司法制度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一、【ussia v. TurkeyCase)
在1879年2月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俄土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万土耳其镑。但是一直未偿付。俄国一开始提出支付利息,但未坚持。于是土耳其拒付利息。仲裁院认为,俄国放弃了对延期利息的权利。

豁免法律实施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豁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主体或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或制裁。

豁免法律实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或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美国二战时期的战争赔偿问题为例,探讨豁免法律实施的案例及其影响。

二、案例背景1. 二战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简称二战)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破坏性最强的全球性战争。

战争持续了6年,涉及61个国家和地区,造成约7000万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4万亿美元。

2. 战争赔偿问题二战结束后,许多国家因战争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战败国进行赔偿。

然而,战败国如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状况普遍恶化,难以承担巨额赔偿。

同时,各国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问题存在分歧,导致战争赔偿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德国的战争赔偿豁免二战结束后,美国对德国实施了严格的赔偿政策。

然而,在1953年,美国决定豁免德国的战争赔偿。

以下是对这一决策的分析:(1)国家利益考量美国豁免德国的战争赔偿,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

当时,美国在欧洲推行冷战政策,德国是西方国家的重要盟友。

美国希望通过豁免战争赔偿,加强与德国的经济、政治合作,共同对抗苏联。

(2)德国经济状况二战结束后,德国经济陷入困境。

美国豁免战争赔偿,有助于德国恢复经济,减轻德国人民的负担,进而稳定欧洲局势。

(3)国际政治因素美国豁免德国战争赔偿,还受到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

当时,苏联对德国的赔偿政策持强硬态度,美国为了避免与苏联发生冲突,选择豁免德国的战争赔偿。

2. 美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豁免二战结束后,美国对日本实施了严格的赔偿政策。

然而,在1951年,美国决定豁免日本的战争赔偿。

以下是对这一决策的分析:(1)国家利益考量美国豁免日本的战争赔偿,同样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

当时,美国在亚洲推行冷战政策,日本是美国在亚洲的重要盟友。

美国希望通过豁免战争赔偿,加强与日本的经济、政治合作,共同对抗共产主义。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国际公法案例

1、光华寮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

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实例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实例国家豁免是指国家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和审判权的一种原则。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确保国家可以不受他国法院的干涉,以便履行其主权职能。

国家豁免的核心原则是国家的主权免受私人诉讼的侵害。

尽管国家豁免是一项重要原则,但它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国际法和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国家豁免可以被限制或豁免。

国家豁免的一种典型案例是关于外交豁免的诉讼。

外交豁免是国家豁免的一种形式,旨在确保外国特使和外交使节免受法律追究。

外交豁免是外交关系的重要原则,它保护外国特使和外交使节免受他国司法管辖和起诉权的干涉。

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国特使和外交使节在履行外交职责期间免受逮捕和起诉。

这意味着即使外交使节在国内犯下了罪行,也无法受到当地法院的审判。

除外交使节外,国家豁免还适用于其他特定情况。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中,国家在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中可以豁免其国家的司法管辖。

这些协议允许国家免除对其官员或士兵犯下的人权侵犯行为的起诉。

这种豁免旨在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以确保国家能够有效履行其保护和防御职责。

此外,国家豁免还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中。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国家可以豁免其国家实体免受合同的民事诉讼。

这种豁免是为了保护国家实体的主权利益和经济利益,以确保它们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法律责任。

尽管国家豁免是确保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国际刑事法和人权法领域,国家无法豁免其国家实体对严重的人权违反行为负有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国家主张国家豁免,国际法院和机构仍有权对国家的人权侵犯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在实践中,国家豁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制可能因国家的选择和国际协议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和协商是解决与国家豁免相关问题的重要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