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二、资质标准(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1、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2、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3、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4、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5、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6、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
各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中员齐全,结构合理。
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1、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系统集成商(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回的设计。
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ac1ddc195f312b3169a5be.png)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合 同额不少 于 1O 万 元的智能化工 程 ( O O 设计或施 工或 设计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 项
( )本标 准是核定从事建 筑智 能化 工程设 三 计 与施 工活 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 )本 标 准 设 一 级 .二 级 两 个 级 别 四
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1 智能化系统集成 工程 2
1 3
,
( 3)近五年 独立承 担过 单项 合同额 不少于 3 0万元的建筑 智能化工程 ( 计或施工或设计 0 设
施 工 一 体 )不 少 于 2 项
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 )取 得 ~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承 担 建 筑 智 能 化 二
司联 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建 设 部 二oo六年三月 六 日
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
1
.
企 业 资信
、
总 则
( )为 了加强对从事建筑 智能化 工程设计 一
( )具有独 立企 业法人资格 : 1 ( ) 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并 有相应 的经济 实 2具
为进 一步贯 彻落实 《 行政许 可法》 减 轻企业 负担 . . 推进 专业 工程总承包发展 , 加强对建筑市 场 的
监管 ,结合 有关专业工程 的具 体情况 ,我部组 织制定 了 《 建筑 智能化工程设计 与施 工资质标准 》 消 ,《 防设施 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 准》 《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 与施工 资质标准》 建筑幕墙 工程设 计与 .《 施 工资质 标准》 现 印发给你 们 . 。 请认 真贯彻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 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GCHC 第五篇
医院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四、中国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与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6 号 1995 年) 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2003) 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6.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第 7 号) 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2013)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4.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2006 年)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2007 年)
五、中国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建筑智能化系统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2)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
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相关系统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级别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业务。
二、标准(一)甲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3)企业近5年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并实施后验收合格。
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其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参与过不少于2项中型及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经历,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少于5年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不少于1项中型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项目,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应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专项资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规定。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
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准(一)甲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 万人民币(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 3 项。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 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 2 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1、资质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 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 1 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资质标准一、总则(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
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人员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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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二、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1、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2、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3、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5、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6、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
种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
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1、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系统集成商
(1)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A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3、子系统集成商
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盥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四、执行
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
五、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文号(标准编号):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
颁布日期:1997-10-1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