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宁水基[2009]513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水基〔2009〕513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陈勇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王凯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克利市水利局副局长严宁玉市纪委驻市水利局纪检组组长徐小春市水利局局长助理成员:项阳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艾旭华市水利局规计处处长叶松市水利局工管处处长张震宇市水利局农水处处长王身军市水利局基建处处长戴捷市水利局纪监室主任颜陵翔市水利局政法处处长孙宝光市水利局财审处处长景陈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凯兼任办公室主任,严宁玉、徐小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参照省厅和我市工作模式,决定成立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七个专项工作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合单位派专人参加。
现对各专项工作组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作如下安排。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1、工作职责按照省厅和市专项治理工程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对各专项工作组,以及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开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全市水利系统专项治理情况综合,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制定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2、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王身军工作组副组长:戴捷工作组成员:郭伟忠叶建华王建杰杨正林戴连栋施丛丛景陈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工作组1、工作职责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深度不够、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
水
利 部
文
件
、
工 作 目标
2 1 年底前 , 0 1 水利工 程建设 领域项 目信 息公开 和 诚信体 系建设工作 要达到以下 目标 :
( )各 流域 机 构 , 省 级 、 市 级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一 各 地
关 于 印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
( )统筹规划, 一 整合 资源。因地制 宜 , 统筹 规划 ,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络 和 本 单 位 网 站 建 立 公 开 专 栏 , 中 集
《 关于转发 ( 程建设 领 域项 目信 息公 开 和诚 信 体 系 工
建设工作 实施 意见 ) 通知 》 中纪发 [01 1 的 ( 2 1 ] 6号 ) ,
水 建 管 [ 0 1 4 3号 2 1 ]3
部 机 关各 司 局 , 直 属 各 单 位 , 省 、 部 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水 利 ( 务 ) ( ) 各 计 划单 列 市 水 利 ( 务 ) , 水 厅 局 , 水 局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水 利 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务 院 办 公 厅 国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二。一一年八月十 九 日
[ 0 9 5 8号 ) 20 ]1 的要 求 , 立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体 不 良行 建 为 记 录 公 告 平 台 , 善 不 良行 为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水 利 完 使
为认 真贯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办公厅 、 国务 院办公厅
实现全 国范 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信息 和信 用信息 的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1. 公开内容:(1)政府决策和政策文件:公开涉及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和重要决策结果,如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决策结果。
(2)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开水利领域的各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进展情况,如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等方面的计划和方案。
(3)行政审批和执法事项:公开水利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如取水许可审批、水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息。
(4)公共服务事项:公开水利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如水资源查询、水利工程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事项。
(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水利领域事项。
2. 公开方式:(1)政府网站: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2)政务新媒体: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决策事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3)政务大厅:在政务大厅设立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窗或查询机,方便群众查询相关信息。
(4)村(居)务公开栏: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涉及水利领域的政策文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5)其他合法合规的公开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法合规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3. 公开时间:(1)政府决策和政策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2)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自计划或方案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3)行政审批和执法事项:自审批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4)公共服务事项:自服务事项办理完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水建管[2009]6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e06253ad02de80d4d840a8.png)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6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7日新水厅〔2014〕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企(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与从业单位有合法社会保险关系的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等各类管理人员及专业岗位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企(事)业法人、税务登记、基本账户、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进疆备案、驻疆情况、联系方式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居民身份、劳动人事关系、职务岗位、专业教育、技术职称、执(从)业资格及有效期限、执业注册及有效期限、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集中登记和统一管理。
州、市(地)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登记或者备案,不得设置限制性准入条件。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申请基本信息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业单位,其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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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项 目信 息公 开 和 诚 信 体 系建 设 实 施 方 案 ( 节选 )
水建 管 [ 2 0 1 1 ] 4 3 3号
四 、诚 信 体 系建 设
( 一)建立和 完善 水利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水利 部指导 中 国水利 工程协 会研究制定 统一 的信息分类 及 编码 、 信用信 息格 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 构建统一 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 台, 并利用“ 水 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 用 信息管理 系统” , 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 用档案 。各流域 机构 、 县 级 以上 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 门按照 管理 权限和工商 注册 属地原则 , 依法通过政府部 门 、 水 利工程 参建各方 、 中介机 构 、 行业 协会等 多种途径 收集 、 汇 总信 息, 认真核实 , 完整、 准确 、 及时地记 录企业 ( 单位 ) 、 个人在水 利建设 市场 中的信 用信息 , 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 市场 主体信用档 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 外承接 水利工程 项 目的市场 主体 , 由其项 目所在地 水利行政 主 管部 门负责采集 、 审核 、 记录和公布其在项 目建设 中信用 情况 , 同时 向水利 部或企业 工商注册 所在地水 行政 主管
设市场主体信用评 价标 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 水利部 委托 , 具 体负责市 场主体 信用等级 评定工 作。为确保评
价结 果 的统一 、 公平 、 公正 , 各 级水 行政主管部 门应积极 协助 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 开展水 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 用等级
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
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生产准备要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2、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
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鄂水治工发[2009]01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水治工发[2009]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排查问题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关系到整个水利工程专项治理的成效。
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负责、求真务实、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及时上报数据,保障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一)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在此次排查之列)的水利项目进行排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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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全面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实现与本级政府网站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相应专栏的链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设立公开专栏。
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的要求,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完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制度,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本单位网站建立公开专栏,集中公布信息,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和维护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水利部有关要求,建设好本级项目公开专栏,并组织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突出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信息的全覆盖。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三、项目信息公开(一)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1),以水利建设项目为中心,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水利部试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地区的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二)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
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
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三)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载体。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在门户网站设立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
(四)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四、诚信体系建设(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水利部指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各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水利部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集中公开信用信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
要依托公开专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公开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并逐级上报,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
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具体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统一、公平、公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栏向全社会发布。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水利部研究制定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
五、信息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一)做好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统一链接与整合发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公开专栏,应与所辖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公开专栏建立链接。
水利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与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专栏统一链接,构建起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信息整合发布的服务体系,提供水利部网站“一站式”的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信息公开共享服务,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的整合发布。
(二)推进行业、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各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见附件3)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工作。
要加强同执纪执法部门、各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要积极建立与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平台和信息公开共享系统的互联,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要积极应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的信用信息成果,在资质资格认定、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认真鉴别、有效使用信用信息。
(三)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基于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公开专栏实现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服务。
水利部网站公开专栏建立面向全国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
逐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编码,并实现基于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
六、保障措施(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把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配备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做好任务分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注重沟通协调。
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既要做好各级上下沟通,又要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深入调查研究。
要对近年来在信息公开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进行认真总结,特别要积极推广前期试点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提出应对的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善于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注意借鉴国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有效做法。
(四)强化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指导,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于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营造工作氛围。
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自觉守信意识。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2、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1、项目建议书批复信息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信息3、初步设计批复信息4、规划同意书批复信息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信息6、开工报告批复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1、项目基本信息2、招标投标信息3、征地拆迁信息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5、施工管理信息6、合同履约信息7、质量安全信息8、资金管理信息9、工程验收信息10、项目从业单位信息(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1、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息(1)良好行为记录信息(2)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三、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目录内容说明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投资规模、项目审批信息、项目法人信息、参建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信息等内容。
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