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防止事故扩大和再发生。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工程承包商及项目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全面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六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立即启动报告程序。
第七条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紧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急救措施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应当立即向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报告事故。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组要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责任认定、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调查报告应当由调查处理组负责审核,并报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企业安全部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工程承包商和项目管理者。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3篇)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二、对事故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____。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法人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2)是指建立一个规范和完善的报告机制,以便及时发现、记录和报告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事故和不安全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处理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内部全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追责。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身伤亡事故、设备故障事故、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四条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刻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治疗。
第六条在事故现场处理妥当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刻向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包含事故的时间、地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记录事故报告内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帮助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员工也有权利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企业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于不报告事故、隐瞒事故真相或虚假报告事故的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条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刻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专家等构成。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小组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全面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现场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充分保护证据。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小组应依据事故性质和情况,订立应对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履职不力、管理不善等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惩罚。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小组应及时向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通报处理结果,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和防备,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重点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理小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并依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相关的帮助工作。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第十六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员,应依照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追责。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3篇)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____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____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____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____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____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三篇)

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汇报和记录施工项目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设立伤亡事故快报机构: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接收、统计和快速报送伤亡事故信息。
2. 快报流程: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快报流程。
首先,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如施工现场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等。
然后,填写伤亡事故快报表格,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
最后,将快报表格报送给项目管理层和相关部门。
3. 快报内容:伤亡事故快报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的状况和相关措施等。
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确定。
4. 快报频率和时限: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确定伤亡事故快报的频率和时限。
一般来说,严重事故应立即报送,其他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送。
5. 快报的接收和处理:项目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接收和处理伤亡事故快报。
他们应迅速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等。
通过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二)是一种旨在减少施工项目事故伤亡人数,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的制度。
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快速报告:当有施工项目伤亡事故发生时,施工方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事故信息得到及时传达。
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会展开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快速处置: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提供必要的救援和医疗支持,确保事故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处理。
4. 信息公开:施工方必须公开事故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的原因、影响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提高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地项目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于该工地项目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劳务人员等。
第三条目标要求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全面、公正、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的主体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情况的目击者进行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下一步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口头报告等方式进行,但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
若事故报告需要口头说明,则应立即进行。
第七条事故报告的期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进行报告;如果只有财产损失,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的接收、处理和记录(一)接收: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及时接收事故报告,并进行记录。
(二)处理: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按照接收到的报告内容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三)记录:对事故报告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归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使用。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人员的任命事故调查人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收集信息:调查人员应充分收集有关事故的材料、证据和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四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报告公司主管部门。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
第八条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____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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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篇一: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工伤事故的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1、发生工伤事故后。
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
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
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
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篇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
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