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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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行为,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廉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廉政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廉政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腐败问题,提高政府机关的廉洁度和透明度。

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伤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廉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二、廉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领导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廉洁修养,做到廉洁自律,严守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下属的监督,确保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2. 职务行为规范:明确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规范行为准则,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预商业活动,不得收受贿赂等。

3.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4. 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公正、透明的选拔任用机制,确保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公正、公平,杜绝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行为。

5. 严禁违规经商:政府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经商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 严禁收受贿赂:政府工作人员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7. 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8. 廉政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培训,提高廉政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

三、廉政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廉政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措施。

1. 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廉政问题。

2. 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确保廉政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也是党内监督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规范干部的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是关键,即对本职工作负责,也对廉政建设负责。

具体来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要求:(一)党委(党组)负总责。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总责任人,要发挥好“一岗双责”作用,把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党委(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清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设责任和管理权限。

(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

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廉洁自律,带头拒腐防变。

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组织调查,坚决不得搞违规违纪行为。

(三)机关党委的领导责任。

机关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核心,要发挥好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机关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机关纪检监察体系,重点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四)地方党委的领导责任。

地方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地方各级党组织的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地区全范围全过程上取得实效。

地方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地方干部的监督检查,提高廉政建设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党员干部的个人责任。

党员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单位,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党的纪律规定,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集体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以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损害党的形象和形象。

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企业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或报销各种票据;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中介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款进行吃喝、旅游、钓鱼,参与高消费娱乐;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四)利用公款配备通信工具;
(五)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挪用公款;
(三)用公款进行私人旅游;
(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五)乱发奖金、实物。

第四条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党风廉政建设各种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各种制度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1、党风廉政责任制一、井长、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学习集团公司、长平公司文件精神,并努力贯彻执行。

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修养,自重自爱。

四、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模范执行规定,做保持廉洁的表率。

五、要保持廉洁,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公用权利自用化,不敲诈勒索、贪污受贿。

六、不搞权钱交易,不吃请,不请吃。

不得行贿、受贿和索贿。

七、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用户服务,对用户不得蛮理,不得明示或暗示索取用户任何财物,为职工排忧解难。

八、管好人、财、物,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种不正之风,按正规手续办理一切业务工作,坚决不搞人情关系,保证企业不受损失。

九、婚丧嫁娶,工作调动,乔迁新居时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讲排场,比阔气,更不准用公款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实行民主监督,总支(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廉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不压制批评,不打击报复。

十一、积极推行井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每月公布一次。

十二、违犯以上条款的,直接责任者应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2、廉政守则一、学法、懂法、遵法,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不恂私情,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勤政廉政,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严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正确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义务,坚持原则,公事公办,不讲情面。

四、认真执行上级纪委规定的廉洁自律各项条款,不得违背。

五、管好人、财、物,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严格按照正规手续办理一切业务工作。

六、按照岗位作业标准开展工作,不超越自己的权限,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年盘点。

七、不权钱交易,不行贿索贿和受贿,不假公济私,不营私舞弊。

廉政制度

廉政制度

廉政制度
一、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人事调动、职称评聘、教师招聘、工程招标、招生招考等方面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不经商办企业,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三、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礼品。

四、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五、不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七、不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八、不参与赌博、嫖娼、卖淫、阅读黄色书刊、观看黄色录像。

九、不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十、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升学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违反上述规定者, 依据党纪政纪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廉政思想教育规章制度

廉政思想教育规章制度

廉政思想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廉政建设,树立正确的廉政思想观念,养成廉洁自律的作风,营造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根据《廉政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旨在规范廉政思想教育工作,落实廉政责任制,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廉政治理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廉政思想教育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切实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廉政思想教育,是指通过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反腐败知识的培训学习,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及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廉政意识和道德观念,弘扬廉洁自律的优良传统。

第二章廉政思想教育内容第五条廉政思想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党纪国法规定,严格遵守组织的政治纪律和规矩,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绝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党纪国法。

二、道德品质要求,尊重师长、敬重长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行和行为。

三、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自律意识,坚守廉洁从政底线,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维护良好的党风和政治生态。

四、廉政意识培养,增强防腐拒腐的意识,提高政治敏感性和风险意识,切实做到心存戒惧、居安思危。

五、廉政知识普及,了解党纪国法规定,熟悉廉政知识,掌握防腐知识和预防腐败的方法,做到知法犯法、知识强身。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廉政思想教育计划和方案,确保廉政思想教育内容全面、全员覆盖。

第七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廉政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廉政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廉政思想教育档案,记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政学习和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廉政思想教育形式第九条廉政思想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讲座和培训,邀请廉政专家和学者讲解党风廉政理论,进行廉政教育培训。

人员廉政管理制度

人员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廉政建设,规范人员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我单位廉政建设,维护我单位形象,确保单位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廉洁自律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行事。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严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协议、采购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风险防控第八条我单位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廉政风险。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廉政风险的防控,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要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我单位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全体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党风廉政六项制度

党风廉政六项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教育的引导作用,培养广大干部的廉政信念,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近日,我局制定了《党风廉政六项制度》。

一、健全教育机制。

一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宗旨教育。

二是要求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开展法纪教育。

三是结合向张群同志学习,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四是开展典型警示教育,教育大家认清当前的廉政形势,切实增强廉政意识。

五是结合竞争上岗工作,对新提拔的干部开展针对性教育。

二、健全领导机制。

一是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逐级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二是坚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我们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既当主帅,又当表率,认真落实“一岗两责”要求。

三、健全防范机制。

坚持以制权为核心,以管人为根本,以防范为前提,围绕权力制约,进一步优化征管机构,实行征收、管理、监控、评估相分离,通过信息化加专业化,对两权进行合理配置和分解,建立严密的防范监控机制,依托科技手段,拓宽监督空间。

四、健全干部管理机制。

一是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二是实行定期轮换交流。

通过建立这些机制,有效纠正和防范选人、用人、干部管理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五、健全监督机制。

一是内部监督渠道。

二是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渠道。

三是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监督渠道。

四是舆论宣传监督渠道。

五是家庭监督渠道。

六、健全追究机制。

健全考核办法,加大查处力度,以“廉政、勤政、高效”为目标,以量化管理,绩效考评为手段,切实将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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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风险岗位是指工作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的廉政风险岗位。

第二条项目部的风险岗位人员具体为: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合同、工程、财务、物资、试验、征拆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条制定项目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是为了强化风险岗位人员不断提高廉洁从业意识,提高抵制腐蚀、防止违法犯罪的能力,实现“管理优良、工程优质、干部优秀、资金安全”的目标。

第2章职业操守
第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党和国家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及规定。

第五条立足岗位,开拓创新,永争第一。

第六条实行中铁电气化局“诚信、学习、竞争、创新”的员工行为规范及“清正廉洁,先锋之基”的廉政理念,秉公用权,公正办事,诚信守约,不做危害项目利益的事。

第七条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精通本岗位的工作技能,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第八条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企业形象,不做不文明的事,不从事有悖于社会道德的活动,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
争。

第九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严格维护项目利益,不侵吞集体财产,不损公肥私。

第十条严守“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汇报,重要情况通报,重大人事任免公开,大额资金使用商议。

第十一条遵守保密制度,不将项目尚未公开的会议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或企业。

第3章项目班子成员廉洁从业准则
第十二条项目班子成员十个不准:
1、不准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承包本项目的劳务工程(含临建工程、砂石料加工、拌合站的工费承包等);
2、未经项目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指定或者擅自决定分包队伍选择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等其他相关经济活动。

3、不准班子成员的子女、亲属在本项目范围内承包工程。

4、在临时设施建设中不准任何劳务协作队伍、班组在未经项目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以会议纪要为准),未明确单价及工作标准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和计价。

合同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须进行合同评审,未经公司批复的合同评审不得进行验工和拔款。

5、在工程施工中,不准未经合同评审批复的情况下进行验工和拔款。

不准擅自突破公司批复的红线责任成本。

6、不准接受协作队伍、班组的现金、礼品、高消费娱乐场所宴请、
娱乐。

7、不准擅自决定项目拔款,不得授意相关人员虚验、超验工程量套现项目资金和超拨工程款。

8、不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支付前支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

9、不准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购置机具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10、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不准借用劳务分包、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谋取个人利益。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在项目部、分部或相关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第十三条项目其他风险岗位人员十个不准:
1、征拆人员不准违国家政策擅自提高价格达到征拆目的。

不准内外勾结、虚假瞒报侵吞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财务人员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进行拔付、报销或恶意扣押国家或他人正当钱财;不准挪用项目资金;不准违规担保或借贷;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承包或者子女亲属承包劳务工程,不准购置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3、材料人员、机电管理人员不得在未进行招标和合同评审前进行采购,不准擅自突破公司合同评审批复的采购价和公司物设部公布的主材及其他材料的信息价;不得在材料核销中弄虚作假。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承包或者子女亲属承包劳务工程,不准购置设备舱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4、合同计量人员不准在合同未评审或者评审未批复的情况与提交合同文本让领导签署合同;不准在验工计价中弄虚作假;不准利用职务之
便承包或者子女亲属承包劳务工程,不准购置设备租赁给本项目使用。

5、工程管理人员在方案制定或变更过程中,不准制定不符现场实现有意偏向协作队伍而损害企业利益的方案。

不准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导致采购不合规格或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和问题;在验工计价的工程量收方和核实中,不准弄虚作假。

6、试验人员在工程试验鉴定、检验中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7、办公室人员在办公用品的采购中,不准弄虚作假。

8、不准收取关联利益单位和个人的钱财、礼品,不准参与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的高消费和宴请。

9、不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单位的奖励和荣誉。

10、不准将个人不满情绪带进工作而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

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或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第十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行贿受贿
1、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购物。

2、向个人、公司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以下行为属于贪污
4、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的。

第十六条以下行为属于失职、渎职
1、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或者企业公共财产、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包括安全、质量等方面。

3、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或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

4、在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械租赁、验工计价、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5、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隐瞒、谎报、漏报、迟报,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私分国家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累计达十万元及以上)。

1、未经上级审批的奖金发放。

2、变卖报废物品和废旧物品的收益。

3、折旧完毕的财产。

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帐外物资财产。

4、国有资产非法融资或非法租赁后所得的收益。

第4章违犯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及对项目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凡违反本准则规定第三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岗位进入处理。

应当追究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项目班子成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条项目班子成员违犯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项目领导职务。

第5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岗位风险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廉政风险,明白本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指导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党风廉政建设主管领导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按照包保责任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度。

廉政合同按照公司纪委规
定格式,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修改后,交由成本合同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一并签订。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的执行由公司纪委监察部牵头,对项目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风险岗位对本指导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 20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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