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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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汇总20160807【最新】

信托法规汇总20160807【最新】

中国信托法律法规集(2012年1月版)(注:不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年金业务)2012年 (10)《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增信及其远期收购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四发[2012]4号,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102011年 (11)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银监发[2011]92号,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11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9号,自2011年8月29日起施行) 1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87号,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15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的讲话(银监发[2011]82号,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2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4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45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4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自2011年2月9日起施行)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自2011年1月27日起施行)66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7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792010年 (8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8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自2010年11月12日)90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0]115号,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第309号,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4号,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98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5号,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1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110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24号,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115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117转发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4号,2010年1月5日起施行)1202009年 (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12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2009年2月2日起施行)1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发[2009]1号,2009年2月4日起施行)13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2009年3月18日起施行)135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 141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自2009年4月14日起施行)145关于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尽职调查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34号,2009年7月23日起施行)147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149关于限售股权受益权信托的风险控制要点(上海银监局非银处,2009年9月3日发布)150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2009年9月3日起施行)152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91号,2009年10月26日起施行) 15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年12月14日起施行)15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1572008年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2008年6月2日起施行)16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008年10月29日起施行)168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年12月4日起施行)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 17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2008年12月10日起实施) 1842007年 (18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2007年1月5日起施行)18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2007年1月16日起施行)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19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10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2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230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7年7月3日起施行)2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起施行)255关于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部函(2007)65号,2007年8月28日起施行)258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 2592006年 (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2006年1月9日起施行)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已废止)26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年3月14日)2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2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会发,2006年4月4日起施行,已废止)301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2006年5月1日起施行)30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3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证券日报》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年5月16日起施行)3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2006年7月22日起施行)3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3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自2006年11月6日起施行)3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3202005年 (32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2005年1月5日起施行)32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起施行)3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39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005年2月6日起施行)3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3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101号,2005年6月13日起施行)39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2005年8月28日起施行,已废止)3962004年 (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2004年2月18日,已废止)4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 4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14号,2004年3月28日起施行)4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已废止,未找到)4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已废止)4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0号,2004年11月11日起施行) 4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2004年11月16日起施行) 4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已废止)4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2004年12月8日起施行,已废止)4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4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2004年12月24日起施行,已废止)4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4402003年 (442)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2003年9月16日起施行)4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4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2003年11月18日起施行)4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4472002年 (45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废止)4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61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已废止)4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 4672001年 (4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2001年5月18日起施行)47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2001]50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4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2001年12月21日起施行)4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101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4852001年之前 (486)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1993年3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1988年9月14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7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顶岗实习总结专题13篇第一篇:顶岗实习总结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学校的计划要求,本人进行了为期个月的顶岗实习。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

(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法律法规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用于管理和分配财产。

信托法律法规是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律文件。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信托法律法规:
1. 《信托法》
该法律是对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信托的定义、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等内容。

《信托法》对信托的种类、运作方式和信托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2. 《民法典》
作为的基本民法典,它对信托活动也有一定的规范。

民法典规定了信托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托的目的、信托财产的转移、信托人的义务等。

民法典还明确了信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具体内容。

3.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这是一部对银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其中也涉及到信托业务的监管。

该法规定了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保证了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 《证券法》
该法律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在信托业务中,
有些信托产品可能与证券市场有关,这部法律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也
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5. 《外商投资企业法》
这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部法律,其中也包含了对信托业务
的监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业务时,如选择信托作为融资方式,就需要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

除了上述法律外,信托业务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业规范和管理
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信托活动的监管,保护了参与者的权益,促进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一节委托人第二节受托人第三节受益人第五章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公益信托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资金信托管理规定(3篇)

资金信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信托业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资金信托业务,包括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依法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依法从事资金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财产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信托机构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风险控制原则;(四)合法合规原则。

第五条信托机构从事资金信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信托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合同第七条信托合同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基础,应当明确约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受益人、信托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八条信托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一)信托目的;(二)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数量;(三)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权利义务;(四)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五)信托期限;(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七)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八)信托费用的承担方式;(九)信托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信托合同应当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并经委托人确认。

第十条信托合同签订后,信托机构应当将信托合同报送银保监会备案。

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一条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委托给信托机构的财产,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真实、有效;(二)可以独立于信托机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三)可以明确界定其范围、种类及数量。

第十三条信托机构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不得将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自有财产混淆。

信托产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信托产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然而,在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本案例以XX信托公司违规操作引发的投资纠纷为例,探讨信托产品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XX信托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一家全国性信托公司。

该公司在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产品种类丰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2013年,该公司因一款名为“XX财富一号”的信托产品违规操作,引发了投资者与公司的纠纷。

三、案件经过1. 产品发行2013年5月,XX信托公司发行了“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8%。

该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产品说明书显示,该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建设等。

2. 违规操作在产品发行过程中,XX信托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操作:(1)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房地产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评估不足。

(2)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部分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情况一无所知。

(3)部分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信托产品,涉嫌欺诈。

3. 纠纷爆发2014年5月,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投资房地产项目的“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纷纷要求XX信托公司兑付,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部分投资者将XX信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XX信托公司在发行“XX财富一号”信托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XX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反映出我国信托产品法律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024新版信托资金借贷法律文件

2024新版信托资金借贷法律文件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新版信托资金借贷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2 具体定义第二条信托资金的借贷2.1 借贷金额2.2 借贷期限2.3 贷款用途第三条利息与还款3.1 贷款利率3.2 还款方式3.3 还款期限第四条担保与抵押4.1 担保方式4.2 抵押物4.3 担保效力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范围7.2 解决方式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8.2 合同终止第九条适用法律9.1 法律适用9.2 法律变更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第三方受益人12.1 第三方受益人身份12.2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术语1.1.1 本合同:指由各方签署的,约定特定信托资金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

1.1.2 信托资金:指由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资金。

1.1.3 贷款人:指提供信托资金,并有权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4 借款人:指接受信托资金,并按约定还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 具体定义1.2.1 本金:指信托资金的原始金额,即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资金总额。

1.2.2 利息:指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给贷款人的费用,作为使用信托资金的对价。

1.2.3 贷款期限:指借款人按约定使用信托资金的时间段。

1.2.4 还款: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借贷2.1 借贷金额2.1.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 Trust 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信托业法律法规

信托业法律法规

信托业法律法规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信托业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必须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保护行业内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也对于保障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概述信托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业务规范行为指引》等,这些法规规范了信托业的运作、管理和业务规范行为等方面内容。

其中,《信托法》是信托业最基础、最核心的法律法规。

自2010年实施以来,该法规为信托业的发展搭建了一个科学规范的法律框架。

它明确了信托的定义、收益分配方式、信托财产权归属等重要问题,进一步规范了信托业的发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则是对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在该办法中,对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金规定、股东的监管、业务监管和信托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安排。

同样重要的是,《信托公司业务规范行为指引》。

在这份文件中,涵盖了信托公司的投资行为、风控措施、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对外宣传等重点环节的规范。

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作用信托业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框架,也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了各方权益。

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资金和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

在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资金和财产进行精准的管理和保护。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方、受益人和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个信托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保障信托业的规范运作。

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领域,需要规范和标准统一。

通过信托业法律法规的规范,可以为信托业的日常运营和各类业务操作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使得信托业的运作更加稳定和合法。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通过信托业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同时,也可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完善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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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 (7)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1988) (8)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4) (9)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 (1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19)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28)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 (38)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2007失效) (39)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2)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 (45)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0)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2)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0)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62)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66)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 (73)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79)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87)二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97)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106)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 (117)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8) (119)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 (124)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1) (128)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间:1986-4-2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业务,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

第四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第五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二、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四、具有组织章程;五、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第八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一、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三、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四、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五百万、二百万和一百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第九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三倍。

第十条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二、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三、设立地区、省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四、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经批准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实行合并,应按本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撤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须在终止活动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

经批准后,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清理,缴纳税款,偿还债务,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第十六条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一、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二、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三、融资性租赁业务;四、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五、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六、经济咨询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十七条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限于对其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可以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可申请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二、境外外币借款;三、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四、外汇信托投资业务;五、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六、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七、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八、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二十条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筹集外,也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配套人民币资金外,不得办理其它人民币资金的贷款、租赁与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除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者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经营工商企业和本《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政企分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企业法人,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

第二十四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应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外汇资金收支计划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及租赁业务,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规模内。

第二十六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

其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

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贷款等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和损益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经营外汇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资料。

第三十条大中城市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一律遵守本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成为法人,其与专业银行的隶属关系可以不变。

各专业银行应加强对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领导和管理。

专业银行不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而经营信托业务的,必须按专业银行业务分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其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专业银行信贷计划;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租赁等,必须在批准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发放。

信托业务的收益,由专业银行统一核算。

除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批准者外,不得办理投资业务。

对外不得挂牌,不得单独开立帐户。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勒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修改、废止与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颁布时间:1986-12-4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

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

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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