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控告书(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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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民事申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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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民事申诉状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下面是一份房屋纠纷民事申诉状,欢迎参阅!民事申诉状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

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

我村解放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

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

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

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

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

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其理由如下: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

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申诉书(入伙)

房屋质量问题业主申诉书(入伙)

XXX项目三期业主申诉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是XXX项目三期业主们,我们均是2019-2021年期间买了XXX项目三期的房子,期待着2023年3月30日交房,共同入住我们期待已久的温暖港湾。

可是,直到去年开始,我们三期的业主发现XXX项目XXX项目三期项目存在减配、品质低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消防和安全方面完全不过关。

多名三期业主与开发商经长达半年多轮沟通无果后,开发商拒绝交房前完成整改并于2023 年 3 月31日前仓促交房,致使购房人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如今开发商无钱交税办理房产证,疑似资金断裂出售深圳未售项目转移资金等,房子又出现如下各种品质问题:1、室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多处漏水,墙体开裂,泡沫墙,未完工,水电布局不合理,重大安全隐患2、公共区域的重大质量问题: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水井漏水,上下水管漏水,天花板渗水,电梯厅瓷砖的不平整,3、消防问题:每层消防设施未配备(拍照取证),超高层大堂通道过窄,不符合实际逃生要求4、未开正式全额购房发票!5、未保证交房即办房产证的政策要求!(光明住建局已锁盘XXX项目商铺的截图,曝光XXX项目的财务和拖延问题,一并提供)6、花园减配,游泳池未使用即开裂,大门减配7、无证+半成品,不符合交付标准,强行交付,KFS恶意逃避延期违约责任,必需支付延期违约金!8、近半年,所有业主一直在维权,多次沟通,毫无进展,对方毫无诚意解决问题!迫于无奈,申冤无门,今日联名上书!请求媒体曝光,请求政府主持公道!关于XXX项目三期的问题,请求政府部门协助我们普通人民,保障我们的基本权益。

业主诉求:1.交房即提供购房发票,办理房产证,并提供三书一证;2.2023年4月30日前解决入户,上学;3.2023年4月15日前给出公区消防问题,楼栋主体结构检测方案及执行项目表;4.2023年4月15日前就室内装修整改方案或退还部分装修费给出具体方案;5.公共区域必须按照当初提供的宣传图整改;6.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不合理,必须把岗亭从出入口挪走;7.泳池已经出现破裂,必须修缮。

房屋拆迁行政申诉书(范本)

房屋拆迁行政申诉书(范本)

房屋拆迁行政申诉书(范本)行政申诉书申诉人:郑**(身份证号********),男,汉族,19**年6月26日出生,住缙云县*****。

电话:被申诉人: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溪滨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诉人因居住房屋被缙云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年4月1日作出的(20**)浙112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撤销对缙云县人民法院(20**)浙1122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并裁定对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年6月29日作出的缙土资行政[20**]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不予执行。

事实与理由:一、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缙土资行政[20**]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

1、损害了申诉人的基本权利。

该行政决定书是20**年6月29日作出的,但在决定主文中“限被申请人陈**户20**年7月30日前将坐落在五云街道船埠头村后山86号房屋腾空完毕并予以交付。

”而对于行政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内。

20**年7月30日该决定尚未生效。

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事实上驳夺了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即使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将失去意义。

2、该行政决定书,尚未送达给申诉人。

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缙土资行政[20**]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后,一直没有通过正常渠道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人,该行政决定书至今未经申诉人签收。

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严重错误。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而在本案中,申请人为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不具备房屋征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

二、缙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缙土资行政[20**]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范本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范本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范本尊敬的XXX法院:我是XXX市某小区居民,我特此向贵院提出民事抗诉申诉书,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我与某开发商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首先,我要对我与某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进行简要的梳理。

我是该小区的一位居民,拥有一套自住房,而某开发商计划对该小区进行拆迁改造,并向我们提供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我对该协议中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存在严重的异议,认为其远远不能保障我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与开发商的多次协商无果后,我不得不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想要强调的是,我对该拆迁补偿协议的异议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合理合法的要求。

首先,该协议中规定的补偿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没有充分考虑到我作为自住房屋的特殊性。

按照协议,开发商只愿意以市场价购买我的房屋,然而,这么简单的补偿方式显然无法体现我多年来对房屋的投入和付出。

其次,协议中的补偿数额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开发商仅愿意按照市场价购买我的房屋,然而,市场价并不能真实反映我房屋的价值,因为在该小区居住多年,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维护,使其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

因此,我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此外,我还要强调的是,我在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理性和合法的态度。

我多次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希望能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然而,开发商始终以市场价为由,拒绝接受我的合理要求。

我相信,作为一位合法权益受损的居民,我有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对开发商的不合理行为感到愤慨,但我并不希望通过情绪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我希望贵院能够审慎对待我的申诉,认真研究我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地判决此案。

我坚信,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够保障我和其他受拆迁影响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相信贵院会依法判决,为公平正义发声。

再次感谢贵院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期待能够早日得到公正的判决。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尊敬的法院:我是一位深受房屋拆迁纠纷困扰的居民,我在此向贵院提交一份民事抗诉申诉书,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拆迁政策并没有异议。

我理解政府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发展,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形象。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遭遇了一系列的不公正待遇和违法行为,这使得我不得不寻求法律的保护和维权。

我所居住的房屋位于市中心的一条繁华街道上,周围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然而,几个月前,我收到了一份拆迁通知,要求我搬离这个房屋,并将其拆除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我接受了这个决定,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了搬迁。

然而,问题出现在拆迁补偿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然而,我所获得的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值,无法满足我重新购买房屋的需求。

我对政府进行了多次申诉,但却没有得到任何合理的答复。

此外,我还发现,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

例如,拆迁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我的房屋进行勘察和拍照,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此,我要求贵院对我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

首先,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评估我的拆迁补偿金额,并确保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以便重新购买适合的住房。

其次,我要求贵院对拆迁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我还希望贵院能够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类似的不公正待遇和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政府在进行拆迁时,应当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以便居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我希望贵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我的案件,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公正和正义会最终得以实现。

谢谢贵院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的范本「精选3篇」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的范本「精选3篇」

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的范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申请人:胡*******,男,****年**月**日生,汉族,电话:********住址:********被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黄*******职务:********行长住宅地:********电话:********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石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详细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领实其次节当事人的的诉讼恳求和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恳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商定补足工资(含奖金);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规律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所主见的观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爱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人民检察院仔细审查申请人的恳求理由,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年**月**日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的范本「第二篇」[合同摘要]标题:房屋拆迁纠纷民事抗诉申诉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申请人):[甲方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被申诉人):[乙方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始日期:[填写开始日期]终止日期:[填写终止日期][正文内容]申诉人,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就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就原判作出抗诉申请如下:一、概述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宗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房屋产权申诉申请书模板

房屋产权申诉申请书模板

房屋产权申诉申请书尊敬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您好!我是XXX,住址位于XXX,我对我的房屋产权事宜需要进行申诉。

在此,我恳请贵部门对我的申请给予关注并尽快办理。

一、基本情况我于XXXX年购买了位于XXX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然而,近期我发现我的房屋产权证上存在一些错误,具体如下:1. 产权证上的房屋坐落地址与我实际居住的地址不符,实际地址为XXX,而产权证上记载的地址为XXX。

2. 产权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我实际拥有的建筑面积不一致,实际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而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

二、申诉理由根据上述情况,我特此向贵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贵部门对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更正,以确保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的申诉理由如下:1. 房屋坐落地址错误:我购买的房屋实际坐落地址为XXX,这是我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地址,也是我实际居住的地址。

产权证上的地址错误,给我带来了诸多不便,影响了我在房屋交易、贷款等方面的正常权益。

2. 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与我实际拥有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这可能是我当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由于测量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然而,这个错误给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比如在办理房屋装修、贷款等方面受到了影响。

三、请求事项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贵部门对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更正,具体请求如下:1. 将产权证上的房屋坐落地址更正为实际地址XXX。

2. 将产权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更正为实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四、证据材料为了支持我的申诉,我特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 购房合同,证明我购买的房屋坐落地址为XXX。

2. 房屋实际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

3. 相关费用缴纳凭证,证明我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4. 其他有助于证明我的申诉理由的相关材料。

五、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诉,恳请贵部门尽快办理并给予答复。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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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状民事申诉状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军,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职工,住东营区东城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兵,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锦华南区174号楼1单元603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人因与付兵、李晓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法院(201X)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东营市中级法院(201X)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付兵、李晓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201X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201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

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付兵、李晓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

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付兵李晓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

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

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

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201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20年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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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书申诉请求人:XXX,男、X年X月X曰生,汉族,广西XXX人,农民、原家住广西XX市XX 区XX村申诉请求事由:申诉请求人1990年3月申诉请求人向柳州市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随时都有倒塌危险年久失修的旧房屋,并获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同意并在申诉请求人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房屋报告上签字并盖章,柳东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也出具了计生证明。

申诉请求人交给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审批。

可每次去找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询问审批情况时,都被告知正在办理,没有更快,你的房屋更烂你先砌先,这样办证建房两不误。

申诉请求人原住的房屋已是高危房屋,不即时重建则随时有倒塌的危险,申诉请求人只好边建边等。

1991年底建成总面积509.6㎡房屋1栋。

2002年底申诉请求人再次追问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建房审批手续时,被唐梦强告知:因为他爱人死了,在烧她的遗物时,把申诉请求人的建房报建材料一并烧掉了,并告知申诉请求人重新申请他会即时的办理补证手续。

2003年3月16日控告人再次向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重新申请,并且再次获得同意并加盖村委的章。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的个人能力所能及的,建房屋手续不全不是申诉请求人不按正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只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

在申诉请求人从1990年3月向柳东乡政府土地局唐梦强递交建房审批手续到2008年12月31日时止,从没有得到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的任何不批准申诉请求人重建扩建的答复。

这明摆着由于柳东乡政府土地局(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诉请求人所建房屋变成无证承担被强拆过错的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2008年12月31日柳州市城中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以控告申诉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2009年1月12日又签发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3月24日《强制拆除告诫书》,2009年3月25日实施强拆完毕的强拆行为是违法行政处罚行为。

这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竟得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的方式为违法行为保驾护行。

造成申诉请求人一家流离失所。

请求事项:1、要求依法撤销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确定由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的强拆申诉请求人房屋是违法行为。

2、停止行政违法的侵权行为。

尽快解决违法强拆遗留问题。

事实与理由1、申诉请求人1990年所报建的房屋是在原房屋宅基地(高危旧房)、其申请重建房屋要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法行为。

其当时的建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

申诉请求人1990年申报建设的这一处房屋,是在高度陈旧的危房宅基地重建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原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申诉请求人并按《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原文)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的规定要求:申诉请求人申请报建窑埠村委大塘岭屯11队114号房屋已取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的同意并批准签字盖章。

由此可以证明申诉请求人行为已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但这18年来申诉请求人依法不间断的要求办理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114号房屋建设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但柳东乡政府工作人员只说正在办理也没有认定申诉请求人申请报建窑埠村委大塘岭屯11队11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柳东乡政府的行为应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不是申诉请求人的能力所能左右的,因此要申诉请求人承担柳东乡政府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也是违反法律关于过失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①申诉请求人只建这一栋房屋,并且在建造之前就已向所在的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同意并签字盖章。

已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手续办理。

申诉请求人已按国家法律履行了申请建房的各项手续。

②在自已原有的宅基地重建。

并没有涉及占用农用地。

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法定条件和要求。

③由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关、卡、压、拖等职务权力造成申诉请求人办不了建房的审批手续,责任不在申诉请求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

而且申诉请求人的原房屋是高度危房,随时有倒塌危及人身、生命危险紧急状态。

申诉请求人一家随时都有风餐露宿的可能。

申诉请求人实在是不具有等得到建房手续下来才建房屋的条件。

2、申诉请求人1990年建房行为是依法而行的合法行为,而柳州市城中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反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则的错误违法行政行为。

①申诉请求人1990年建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

因为当时根本没有《城乡规划法》,所以无从违反《城乡规划法》。

因此申诉请求人1990年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是不存在的。

而柳城管城中区规划类行决字(2008)第70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诉请求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对申诉请求人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立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所以2008年1月1日起方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申诉请求人1990年正规报建的柳州市城中区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114号房屋没有完善的建房手续建房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2008年12月31日柳州市城中区作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以申诉请求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是违法的错误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

3、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政策规定:申诉请求人的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114号房屋只属手续不全,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全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点的原文如下: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下发的[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因此柳州市规划局等职能部门没给申诉请求人办理和完善建房、房屋产权手续是违背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和法规的行政渎职违法行为。

敬请中共中央涉法涉诉联席办王乐泉书记依法责成广西柳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纠正申诉请求人1990年3月申诉请求人向柳州市柳东乡政府土地局:申请在自家房屋基地上重建扩建随时都有倒塌危险年久失修的旧房屋报建审批的行政不作为,给予补办其合法手续,确认其房屋产权合法。

4、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2009)城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中故意偷换慨概念,其目的是伙同柳州市城市执法局和房开商恶意侵害申诉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是典型的执法犯法。

鱼肉百姓的违法行为。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2009)城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中载明:申诉请求人1990年已报请并取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的同意并签字盖章。

2003年又重新补办申报建房并再次取得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及窑埠村委的同意并签字盖章。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申诉请求人长达18年在不停的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但未有得到其职能部门的回复。

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这不是明摆着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和不作为?这种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和不作为能不是申诉请求人能力能左右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2009)城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中在本院认为第2点中称:“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原告仍未办理房屋的相关任何手续,其房屋的违法状态依然持续,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原告房屋现存的违法状态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是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判决。

城中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的这种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①、申诉请求人到2008年已经经历了18年不间断的申请办理其房屋相关手续未果,同时也没有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任何答复。

所以把这行为不作为和渎职责任来给申诉请求人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②、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对申诉请求人1990年的建房行为并没有约束力(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申诉请求人1990年的建房行为时并没有违反《城乡规划法》,因为《城乡规划法》当时并没有出台。

1990年的建房行为怎么在18年后竟变违法?因此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书中,判决1990年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114号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明显错误的。

依法应予以撤销。

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2009)城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柳市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中用1990年窑埠村大塘岭屯11队114号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是违法行为来代换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下发的[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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