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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意见在我的眼中,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任务,也是一项永不停歇的斗争。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关反分裂斗争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坚决打败任何分裂势力和行径,以确保祖国的稳定和统一。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对党的领导的重视,加强思想教育,确保大家认清分裂势力的危害,从思想上坚定稳定中国的决心。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明确认识分裂势力的本质和危害,提高对国家统一的认知和责任感。

同样,我们需要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让国际社会明确知道中国的反分裂斗争是合法、正义的,不容挑战。

其次,我们要严格管控各种言论,遏制任何分裂运动的声音。

在社交媒体的时代,造谣、传谣、激情用事的言辞往往会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形成不小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研判,对于任何破坏国家统一、传播分裂思想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我们也要规范官员的言行,在政治高峰期尤其如此。

一些高级官员在纪念活动等场合发表一些不合时宜的言论,很容易引起国内不稳定因素的反应,这也是在中外宣传方面不可接受的。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高层领导的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的言行符合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大局,并对政治方面的不当言论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度建设,确保反分裂纪律的贯彻执行。

比如说完善有关反分裂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加大对有关行政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反分裂教育的投入等。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发挥科技对于反分裂斗争的辅助作用。

总之,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只有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地进行斗争,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发展繁荣。

未来,我们也需要进一步密切各国之间的紧密沟通和合作,让更多的国家认识到坚持一个中国的重要性,支持中国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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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范文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的日益紧张,严肃反分裂斗争成为了中国国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民族利益,各级政府和各行业单位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纪律,以确保反分裂斗争工作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针对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范文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规定背景针对当前台海局势的紧张,中国政府通过制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以规范全国各级政府和各行业单位在此方面的行为表现。

该规定旨在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

二、规定内容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反分裂国家法》相关职责,合法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

任何行为都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2.各级政府和各行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台湾地区进行宣传、游说等活动提供场所、设备和其他资源。

3.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任何有关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的言论、视频和图片等。

4.涉及边境、领海等敏感地区的行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不得违法开采、探测、勘探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5.必须妥善保管涉及军事、安全等方面的机密信息和物资,不得泄露任何国家机密信息和物资。

6.各级政府和各行业单位必须鼓励和支持涉及反分裂斗争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强化相关技术的应用能力和水平。

7.当局必须对违反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公开斥责和宣传曝光等。

三、规定意义1.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整个反分裂斗争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

2.各方面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对反分裂斗争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落实情况。

3.规定明确了反分裂斗争中各行各业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4.在纪律处罚制度上增强了严厉性和公正性,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维权和申诉渠道。

四、规定的落实情况当前,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范文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广泛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各行业单位都严格按照规定行事,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取得了显著的综合效应。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7)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7)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7)‎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 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 坚定坚决清理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发声亮剑材料: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坚定坚决清理当前,在新疆维护稳定“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党员干部中出现了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出现了组织策划暴恐活动的“幕后黑手”,给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带来严重危害。

他们与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背道而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棚架”、打折扣,工作不实,蒙混过关,做人不实,脱离群众、背弃组织;他们不遵守党的纪律,组织观念淡化,责任意识松懈,破坏党的良好政治生态,给我们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了巨大损害;他们有愧于组织培养、群众信赖,比起肆意制造事端的暴恐分子,“两面人”更奸诈、更阴险、更可怕,危害更长远、更深重。

因此,我们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同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作坚决斗争,不但要积极“发声”表明态度,坚定地与“两面人”划清界限,更要果断“亮剑”,展开斗争,坚决清除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

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面对当前维稳形势,更加清楚自己职责所在----团结和带领全镇干部职工,严守反分裂斗争纪律,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以“舍我其谁”的勇气,以不怕死的精神,与“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坚定坚决地清理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两面派”。

一要坚定政治立场,不当“两面人”,争做对党忠诚的表率。

作为共产党员,我们要充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毫不动摇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无神论者,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坚持把政治坚强作为第一标准,对党忠诚、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敢于担当,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反对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上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在反对“三股势力”斗争中打头阵、做标兵,坚决不做“两面人”,决不阳奉阴违,以坚强党性作保证,绝不对上级决策部署评头论足,做到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规矩不含糊、守住底线不逾越,坚决落实中央决策和自治区党委部署;充分认识那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分裂、煽动宗教狂热的“三股势力”和“两面派”、“两面人”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他们生在新疆,长在新疆,但他们没有胸怀祖国,没有胸怀中华民族,他们站在党的队伍中,却不与党为伍,不忠诚于党,不忠诚于组织,他们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我们要坚决识别他们,坚决把他们从党员干部队伍中揪出来,清出去。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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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范文在严肃的反分裂斗争中,作为一名党员,我深刻认识到纪律的重要性。

纪律是保证组织行动效率、团结一致的基础,也是维护党的统一和全面发展的保证。

通过参与反分裂斗争,我深刻体会到了纪律对于战斗力和胜利的重要作用。

首先,严格遵守纪律是保持战斗力的关键。

在漫长的反分裂斗争中,存在着各种挑战和变数。

作为一名党员,我时刻牢记着纪律要求,在行动中始终遵守纪律,做到不懈怠、不松懈、不放松。

只有坚定地遵守组织的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循作战纪律,才能始终保持组织行动的一致性和合力,确保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

其次,严肃反分裂斗争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警觉性,并始终保持组织纪律的严明。

在敌对势力的包围和干扰下,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容忽视任何细节和危险因素。

纪律就是在这样的艰难环境下塑造我们的意志,使我们能够坚定不移地朝着胜利的方向前进。

最后,纪律的严明执行能有效维护党的统一和全面发展。

在纷繁复杂的反分裂斗争中,只有保持纪律,做到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力量,保持党的统一和全面发展的战略稳定。

纪律的严明执行,还能够有效防止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确保党员的一致行动。

综上所述,在严肃反分裂斗争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纪律的重要性,始终遵守组织的决策和指示,坚定不移地朝着胜利的方向前进。

只有保持警觉性、严格执行纪律,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战斗力,确保党的统一和全面发展的胜利。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不断加强自身的纪律意识,不断提升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在反分裂斗争中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全文)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经验和要求,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的活动,以及利用宗教活动或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均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规定,如果有组织或个人利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妨碍法律法规和决策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秩序,那么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将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第十条规定,如果有组织或个人领导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将被开除党籍。

如果组织或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邪教组织,也将被开除党籍。

对其他参与者,将被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如果情节严重,也将被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有人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将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

如果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等问题上态度不坚决,落实决策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或执行不力,造成较大损失,将会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将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如果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将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处分。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心得‎体会‎‎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股‎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

‎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

‎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

‎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

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

‎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

‎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危害‎程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增强‎敌情‎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台湾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为了有力地推进反分裂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为了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品德,必须制定严格的反分裂斗争纪律,从而保证矛盾的解决和追求和平的基本方针。

一、反分裂斗争纪律的重要性遵守反分裂斗争纪律是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的义务,同时也是体现个人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的重要标志。

在反分裂斗争中,如果不遵守纪律,就会严重影响团结协作和工作效果,甚至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反分裂斗争纪律是实现反分裂斗争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二、反分裂斗争纪律的具体规定1. 忠诚守信在反分裂斗争中,树立忠诚守信的原则非常重要。

所有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向组织和民众展现忠诚和真诚的态度。

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纪律,不得私自接触和通讯台湾当局,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涉及反分裂斗争的重要信息。

2. 严格保密反分裂斗争是国家敏感性极高的工作,因此必须严格保密。

所有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传递信息,泄露机密,违反安全保密条例,否则将会受到党纪政纪的严惩。

在执行反分裂斗争任务时,必须加强信息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泄露和安全风险。

3. 严格纪律要求反分裂斗争工作是协同合作的集体工作,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要求。

所有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且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行动规则和纪律要求。

在工作中,如果出现违规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改进工作方法反分裂斗争工作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

所有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提高反分裂斗争工作的能力。

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并及时调整工作步骤,以确保反分裂斗争工作的高效性和实效性。

5. 维护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是全民族的责任和使命。

所有反分裂斗争工作人员必须宣扬团结友爱的精神,积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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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
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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