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选煤厂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选煤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和行为。
第三条选煤厂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操作规程的;3. 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4. 煤炭运输、储存场所未经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仍进行作业的;5. 煤炭洗选过程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停机检修,继续作业的;6. 煤炭洗选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7. 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导致设备故障的;8.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9.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或禁止区域作业的;10. 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未及时上报、整改的。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在煤炭开采、洗选、运输、储存等环节,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2. 未经允许,擅自开启、关闭安全阀、切断阀等关键设备设施的;3.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的;4. 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拆除、破坏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5. 在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6. 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停机检修的;7.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备设施内部进行检修、维修的;8. 在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警戒线,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9. 未经允许,擅自改变设备设施运行参数、操作程序的;10.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停机处理的。
第三章处理与责任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安全合规的状态。
煤矿安全红线是指一些安全生产指标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造成重大威胁。
这些安全生产指标包括瓦斯浓度、瓦斯爆炸等级、煤尘爆炸等级、温度、湿度、通风量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煤矿安全红线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各项指标和数值。
2. 检测与监测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检测手段,对煤矿内的安全指标进行监控和预警。
3. 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一旦煤矿安全红线指标超过预警值,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4. 安全管理和培训: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检查与评估: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煤场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生产、施工、维修、管理等作业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煤场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禁止性、强制性安全要求。
第四条煤场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煤场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饮酒等。
2.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煤场危险区域。
3. 严禁擅自操作、维修、拆卸设备。
4.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6.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在煤场内私拉乱接电线。
8.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9.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10.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堆放、运输煤炭。
第六条煤场安全操作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未经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上岗作业。
2.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手持电动工具。
3.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使用机动车辆。
4.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
5.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起重机械。
6.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消防设施。
7. 严禁在煤场内违规操作、使用应急照明设备。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降职或撤职: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开除: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开除。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煤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煤场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煤场及涉及煤场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煤场安全红线分为“管理红线”和“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红线者,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管理红线第四条管理红线如下:1. 煤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2.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煤场设备设施老化、损坏严重,未及时维修保养,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4. 煤场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通道不畅,存在火灾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5.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煤炭,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煤场内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章操作红线第七条操作红线如下:1. 进入煤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2.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 发现事故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擅自处理或盲目作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罚款。
4. 违反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 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私自使用明火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对当事人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或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红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红线,是指煤矿安全生产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人员伤亡事故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外部协作单位。
第二章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红线内容: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3. 严禁使用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蛮干;5. 严禁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6.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报告;7. 严禁矿井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停产整改;8. 严禁矿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齐全、不完善、不达标;9. 严禁矿井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达标;10. 严禁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红线管理第五条成立煤矿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红线工作。
第六条红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煤矿红线管理制度;2. 审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3. 负责红线事故的调查处理;4. 组织开展红线宣传教育活动;5. 定期对红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矿井各生产单位、部门及外部协作单位要严格执行红线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红线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违反红线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红线事故处理第十条红线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一条对红线事故进行严肃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红线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工会工作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通风管理部、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
(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
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
(一)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
(二)携带烟火入井(坑)的(经批准的电气焊作业物品除外)。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装车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第十二条在暗标工程招标中,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四条在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个人盗窃公司财物、伙同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公司财物的。
第十六条为盗窃人员开脱罪名、干涉案件调查、欺上瞒下、私自处理盗窃案件的。
第十七条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十八条个人利用媒体发布有关公司的负面不实言论的。
第十九条组织、蛊惑员工发布不实言论,散布谣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条由于主观故意或者个人失职而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第四章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触犯以上红线内容的,合同制员工立即解除主要责任人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公司,神东公司不得再用。
第二十二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需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触犯法律判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法处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