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2012年全国各地最新最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

最新最全全国(2012年版)各省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1、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736元;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21984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078元。
2、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692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42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200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25 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3、上海市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196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0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1272元4、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9.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0.4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974.49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4502.06元5、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829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7120元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160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11元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6、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 /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604.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04.0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7、山东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8、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23.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354.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587.0元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40281元9、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10、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457.82元(17495元/年)。
2013年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1310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8702
2915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0598
34392
(八)批发和零售业
39568
30120
(九)住宿和餐饮业
27936
24310
(十)金融业
87720
43965
(十一)房地产业
46012
3972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512
七、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
单位:元
行业分类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全市平均
44498
31035
(一)农、林、牧、渔业
34254
25085
(二)采矿业
41848
34615
(三)制造业
40448
30214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3028
32177
(五)建筑业
3159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1712
37319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1991
25508
(十六)教育
48581
30287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60072
3349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882
3137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751
无私营单位
重庆市201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2010年度)

丧葬费
2580.25×6个月=15481.5元
按照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
死亡赔偿金
城镇
15749元×20年×100%=314980元
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92420元
农村
3142元×20年×40%=25136元
八级
城镇
12144元×20年×30%=72864元
农村
3142元×20年×30%=18852元
九级
城镇
12144元×20年×20%=48576元
农村
3142元×20年×20%=12568元
十级
城镇
12144元×20年×10%=24288元
农村
3142元×20年×10%=6284元
农村
4621元×20年×100%=92420元
二级
城镇
15749元×20年×90%=283482元
农村
4621元×20年×90%=83178元
三级
城镇
15749元×20年×80%=251984元
农村
4621元×20年×80%=73936元
四级
城镇
15749元×20年×70%=220486元
农村
4621元×20年×70%=64694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
12144元×20年×100%=242880元
计算公式中,所计算的“20”年系通常的计算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只计算距十八周岁的年限;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才按二十年计算,但被扶养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12〕19号)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深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 伤残 等级 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害赔偿 金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73010 146020 219030 292040 365050 438060 511071 584081 657091 730101 18743 37487 5623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74974 93717 112460 131204 149947 168691 187434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1345.12×年限÷抚养人数 2017.68×年限÷抚养人数 2690.24×年限÷抚养人数 3362.8×年限÷抚养人数 4035.36×年限÷抚养人数 4707.92×年限÷抚养人数 5380.48×年限÷抚养人数 6053.04×年限÷抚养人数 6725.6×年限÷抚养人数 实 际 支 出 计 算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50元 每天 计算
50元 每天
有固 定收 入按 固定 收入 减少 数 额, 无固 定收 入按 同行 业标 准或 者最 低工 资标 准计
按 实 际 发 生 计 算
死亡 同一级伤残;丧葬费39867元:住宿费按实际发生计算。(150元/天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
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咨询热线 王丽群 :18319013060
营 养 费
咨询热线 王丽群 :18319013060
农村户口
医 住院伙 疗 食补助 费 护 理 费 误 工 费 交 通 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户口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赔偿

来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浅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停运损失停运损失赔偿赔偿作者:韩艳林发布时间:2012-02-1008:50:20提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也迅速提高。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因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案件的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加。
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
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审判实践中,我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仅停运损失就有许多不同的情况,对其认定与审理、判决产生了诸多的分歧。
但是,关于此类情况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使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常感到十分棘手,感觉力不从心,无法可依。
这就直接导致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当事人都不尽满意,上诉率直线上升,不仅有损法院形象与威信,而且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于“停运损失如何认定”、“停运期间如何认定”、“停运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停运损失赔偿主体如何认定”等诸多问题亟待有一套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以便审判人员审理此类案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本文笔者围绕自己参与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及其衍生出的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停运损失赔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审判人员的不同观点与大家进行探讨,发表一己之言,希望能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尽些微薄之力。
同时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停运损失营运车辆修复期间间接损失引言我院去年的统计报告分析结果显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还要多。
因为110国道、207国道、张石高速、丹拉高速等主要交通干线横跨我县,车流量大,加之司机对路况不熟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渝价[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12〕56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有关社会清障救援单位: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通车营运的高速公路。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服务时向被服务方所收取的费用。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实施救援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及有关说明详见附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清障救援服务队伍承担。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可作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补充力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合作单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会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规定的设备、人员等配备标准,遵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的统一管理要求。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配备标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并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2012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403
241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3537
29325
(八)批发和零售业
35084
23069
(九)住宿和餐饮业
24526
20694
(十)金融业
94149
37415
(十一)房地产业
40617
27521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143
25914
45402
20057
2012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0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974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4502元
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042元/年3336.83/月
四、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元
行业分类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全市
40042
26251
(一农、林、牧、渔业
31868
18791
(二)采矿业
37738
29677
(三)制造业
36654
25955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0061
25185
(五)建筑业
3209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业
66419
25626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445
22350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8385
20861
2012年四川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2013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用数据)
下列数据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的规定,2012年/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用数据(适用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后适用新一年的数据,到时另行公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011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96元
2011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2011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发布时间:2012-12-21 09:03:00xx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一、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二、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
三、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64500元(即2025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82500元,最高为409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16640元(即6480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34640元,最高为161640元。
四、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24000元(即2025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40000元,最高为364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03680元(即6480元*20年*8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6万—4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19680元,最高为143680元。
五、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83500元(即2025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97500元,最高为318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90720元(即6480元*20年*7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4万—3.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04700元,最高为125720元。
六、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五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43000元(即2025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55000元,最高为273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77760元(即6480元*20年*6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2万—3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9760元,最高为107760元。
七、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六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02500(即2025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212500元,最高为227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64800元(即6480元*20年*5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1万—2.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4800元,最高为89800元。
八、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七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62000元(即2025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70000元,最高为182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51840元(即6480元*20年*4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8万—2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59840元,最高为71840元。
九、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八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121500(即2025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27500元,最高为1365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8880元(即6480元*20年*3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6万—1.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4880元,最高为53880元。
十、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81000(即2025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精神抚慰金:0.4万—1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85000元,最高为91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25920元(即6480元*20年*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