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健全完善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一)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维持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申请变更为有偿使用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转让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以继续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方式。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发布日期】2011.12.05【实施日期】2011.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部分进入市场的大宗资产出租和处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挂牌交易。
请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党〔2007〕17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使用(包括占有,下同)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和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汇报通用12篇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汇报通用12篇--个人总结汇报,汉语词语,[释义] (动)综合材料向上级报告,也指综合材料向群众汇报。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汇报(通用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汇报近年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亲密关注县的整体进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
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如下:一是完善管理制度。
xx年县政府出台了《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首次系统全面地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明确了方向。
xx县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措施,规范资产转让、销售、转让、损失、报废处置,制定统一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流程,使国有资产处置遵循规章,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二、二。
加强资产检查和登记。
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充分把握国有资产的分配和变更,将资产登记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的日常工作,为发现家庭背景提供基本支持。
充分利用省级行政机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行政机构清理资本,清理县国有资产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充分把握县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储存、增减,为决策提供准时正确的数据。
xx年,我县成功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
3、振兴和利用国有资产。
全县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不断加强监管责任,专心管理和利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
全面清理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安置住房。
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全面清理、登记和核实政府多年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安置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安置,全面清理、登记和核实闲置住房面条移交给县国资委,经批准后同意分配出售。
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目前已收回安置房住宅xx套,门面房xx套,车库及储藏室xx间。
对县直有关单位清理闲置的办公用房,进行了重新登记分配,调剂给社区、县残联等部门使用,保证办公用房进一步合理,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
创新机制 规范运作 开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

4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开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逯永红韩丽君鹤壁市财政局河南鹤壁摘要:2020年,鹤壁市财政局在河南省财政厅资产处的大力指导帮助下,扎实开展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持续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深度融合,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全力推进资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文从管理组织、基础、流程、创新和支持等方面全面总结了鹤壁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管理成效,为其他地区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度建设;流程优化;管理创新;资产盘活一、强化组织领导,在提升理念上下功夫1.组织保障到位鹤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工作机制。
自2019年以来,本市已连续两年按程序向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汇报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汇报了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有关情况,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该工作程序已成为本市国有资产固定的管理流程和机制。
二是建立市委市政府督办工作台账。
将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意见分别形成市委、市政府督办台账,市财政局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定期汇报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报告进展情况,便于市委市政府及时掌握进度,为推进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2.机构设置到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财政局于2017年成立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规格为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6个科室,编制35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有偿使用、市级政府公物仓等职能作用,为本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3.宣传培训到位一是当好宣传员。
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普及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时传达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等,增强了本市资产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转变了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理念,为提升管理水平打牢基础。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闽政管综〔2012〕15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一)土地、房产出租;(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
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按照统一管理、阳光交易、全程监督要求,通过对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登记梳理和公示,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及交易项目网上目录,细化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可能诱发的权力寻租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廉洁高效。
二、工作对象各乡镇、街道(社区)、市直单位x年6月30日前的产权转让和实物资产转让、出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三、重点任务和分工(一)产权登记。
对乡镇、街道(社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所属国有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股权等国有产权(实物资产)、拟处置项目、处置项目进行登记,掌握国有资产处置现状,主要包括拟转让、已转让(履约尚未完结)产权,己出租、拟出租资产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和纳税(费)等内容。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二)项目公示。
在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对登记的各类国有产权处置项目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即时更新国有产权状态,加强投资、招商、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进场交易,杜绝体外循环。
责任落实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责任督促单位:市公管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三)自查自纠。
对已登记公示的各类国有产权处置项目进行自查,包括转让、出租、招商、投资过程中审计、评估、审核、备案、履约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产权不清、审批程序不规范、场外交易以及标后监管失位缺位、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等问题,分析制度漏洞和管理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全力做好涉国有资产司法拍卖进场实施工作

义 :
作 ,要比企业国有资产或者行政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 处置复杂 ,
21 《 . 若干规定 》通过统一 管理机构 、职 责、委托 方式 、 加之对 于全国大部 分产 权交易机构来 说 ,可资借鉴的经验还
透 明 ,有力地维 护 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重庆等地 的成功做
法 ,引起 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 关注 。最高人 民法 院先后 到重庆 、 依 规、依 程序 ”原 则的产权交 易机 构 ,通过公开挂牌 、公开 上海等地 实地调研 ,通过 多种 形式征 求、听取 各方 面的意见 , 最终 在 已有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拍 卖、 最 交易 ,能充分发挥 产权交易机构价 格发现和价值 实现 的市 场
场所等 方式 ,使 审判执 行与委托 拍 卖得 以分 离,是 司法拍 卖 很 少 ,在 这样 的情势 下 ,承担涉 国有 资产 司法拍卖进场 实施
制 度 的 一 次 重 大改 革
职责 的产权 交 易机构 ,应 当尽 快 “ 进入 角色 ” ,加大 工作 力
比如 《 干规定 》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 司法辅助部 门负 度 ,全面做好 涉国有资产 司法拍卖进场 实施 的各项前期准备 若
23 涉国有资产 司法拍 卖进 场实施有利 于充分发挥产权 .
交易机构 的平 台价值 ,最大限度地提升处置资产的溢价 能力
多 年 的实 践 充 分 证 明 , 承 “ 开 、 平 、 正 ” 依 法 、 秉 公 公 公 、“
提升 ,处置效率大 幅提 高,处置程序 更加 公开 、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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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后期处置事宜,治理低价或无偿处置资产等乱象,严格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2019年10月10日正式施行。
本《实施细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财(资)发〔2017〕700号)中第十二条“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有关细则”的要求制定。
制定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实地调研,8月26日向市自然资源局等11个主管部门和5个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局所有业务科室负责人发放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就9个部门、4个单位的回馈意见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进行了参考后进行修改完善,对《实施细则》里的核心内容所涉及的平台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并积极协调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了国有资产交易(处置)模块,面向全国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受众面(竞买人),为国有资产交易(处置)利益最大化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交易程序,第三章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
1.第一条明确《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2.第二条确定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途径为“银川市产权交易平台”。
3.第三条至第六条主要确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处置范围(闲置、超标准、因技术报废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合并分立改制等需交易处置的国有资产)、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涉密资产的处置等内容,要求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二)第二章资产交易程序,共一条:
本章主要讲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主要程序,共分为七个步骤:进场申请、评估定价、信息披露、挂牌交易、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签约及资金结算上缴、交易档案管理。
“进场申请”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经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场交易以及产权机构的审核要点等内容。
“评估定价”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评估定价原则。
“信息披露”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具体公告期及拟处置资产在交易前的保管规定。
“挂牌交易”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在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等方法。
“交易结果公示”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后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签约及资金结算上缴”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成交后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结清交易价款、完成产权交接工作以及上缴处置价款等内容。
“交易档案管理”主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交易后的交易档案管理方式。
(三)第三章附则,共六条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