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续2doc
《曲靖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续2doc》

<!--[if !vml]--><!--[endif]--><!--[if!mso]--><!--[endif]-->附件1<!--[if!mso]--><!--[endif]--><!--[if !mso&!vml]--> <!--[endif]--><!--[if!vml]--><!--[endif]-->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if !vml]--><!--[endif]--><!--[if!mso]--><!--[endif]-->附件2<!--[if!mso]--><!--[endif]--><!--[if !mso&!vml]--> <!--[endif]--><!--[if!vml]--><!--[endif]--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注:“A/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O'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X”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if !vml]--><!--[endif]--><!--[endif]--><!--[if !mso]--><!--[endif]-->附件3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if!mso]--><!--[endif]--><!--[if !mso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if !vml]--><!--[endif]--><!--[if !mso]--><!--[endif]--><!--[endif]-->附件4<!--[if!mso]--><!--[endif]--><!--[if !mso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vml]--><!--[endif]--><!--[if !vml]-->单位:米<!--[if !vml]--><!--[endif]--><!--[endif]--><!--[if !mso]--><!--[endif]-->附件5<!--[if!mso]--><!--[endif]--><!--[if !mso & !vml]--><!--[endif]--><!--[if !vml]-->单位:米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endif]--><!--[endif]--><!--[if !mso]--><!--[endif]-->附件6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if!mso]--><!--[endif]--><!--[if !mso直净距表[end单位:米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曲靖市西门街微更新管控导则》(征求意见稿)

2.
提供街区内相关设计、建设决策和 管理维护工作的理念指引; 提供街区内街道和建筑设计的审查 依据。
设计、建 建筑、交通、景观、市 为开展街区内设计和建设工作, 提供具
设者
政等设计师和建设者 体物质空间要素的指引。
使用者
街区内业主、商家以及 为街道的使用、物业的建设和运营提供 普通市民等使用者 规范性指导。
曲靖市 西门街微更新管控导则
西门街是曲靖明代老城唯一留存至今的部分,街道空间 是明清时期延续至今的重要载体,600余年来承载了曲靖人 民的记忆。
为保护和延续西门街特有的空间肌理和传统风貌,提升 西门街空间品质,引导合理开发,体现和强化曲靖老城特色, 特编制此导则。
街区
历史文化资源,塑造
保障公共空间
史迹_宗教建筑
962㎡
陈德辉民居 赵樾故居 赵光红民居
16家老字号店铺
清(16441911 )
古建筑- 民居
200
清(16441911 )
古建筑- 民居
238
清(16441911 )
古建筑- 民居
300
涉及餐饮、工艺品 等,其中有2家百 年老字号(晏家烧 饵块、郑凉粉)
小路
16
清真寺 陈德辉民居
赵樾故居
√
◼ 每层建筑高度应控制在2 .4-3米,单层建 筑以建筑檐口到室内地坪为建筑高度;
◼ 正房应高于厢房; ◼ 正房地坪应高于其他房。 ◼ 不得与周边建筑等高。
原位置翻建,高度适宜
赵樾故居临街改造保持原有高度
随意扩建,侵占公共空间,高度超高 随意扩建,侵占公共空间
在商铺营业需求要加建构筑物的时候,应考虑构筑物不 超过限高要求。
50
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下,新建建筑不应呈板式布 局。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

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现公布《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曲靖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本市实行二级、三类的规划体系。
按行政层级,规划分为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专项规划和县(市)区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以五年为期限滚动编制。
第九条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合理确定。
第十条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完整版)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按照开工一批、批准一批、论证一批、规划一批,力争每年能够实施一批、上报一批、充实一批的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八)国家、省、市在我市的重点项目.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凡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有关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工作进度。
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应科室,分析筛选后向重点项目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曲政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9日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区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城市居住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有关部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应当明确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
第三条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联合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联合验收,与其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城市综合管理和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公共设施整合方案,配套建设居住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优先、分级负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开发区、园区派驻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可以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职责,组织、引导、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构建全民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加强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与城市管理,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九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城乡规划领域违反城乡规划、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五)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侵占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精选文档

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有序、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节能环保、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统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修改、批准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立部门合作、联合编制的工作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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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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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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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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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HH为较高建筑高度。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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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米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离地面应大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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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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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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