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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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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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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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

沈阳公积金贷款规则公积金贷款是指通过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来满足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个人消费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作为一种低利率、长期的贷款形式,公积金贷款在沈阳地区备受青睐。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沈阳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则。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沈阳公积金贷款主要面向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1. 在沈阳地区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2. 年满18周岁,且未满65周岁的职工;3. 没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记录。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根据职工的缴存年限和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金额来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70%至90%之间。

具体额度可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评估,但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一般为4.75%。

但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利率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动,所以在办理贷款时需关注最新的利率政策。

四、公积金贷款期限沈阳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0年不等,具体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个人还款能力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购房贷款期限可达30年,其他消费贷款期限较短。

五、公积金贷款用途沈阳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个人消费。

其中,购房贷款为最主要的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可用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等。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缴存职工在选择购房、装修、教育、医疗等消费项目后,提前咨询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贷款条件和手续。

2. 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消费凭证等。

3. 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贷款额度评估。

4. 审核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贷款发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七、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沈阳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等额本息是指每月偿还的还款额固定,包括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是指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利息逐月递减。

2020阜阳市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贷款额度和利率详解

2020阜阳市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贷款额度和利率详解

2020阜阳市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贷款额度和利率详解展开全文阜阳市最新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还贷等事宜详情如下:贷款条件(1) 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2) 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3) 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4)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6)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

(7) 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8) 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9) 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贷款材料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件;(2) 户口本;(3) 婚姻证明,除结婚证外的各种情况均需个人承诺且单位出据相关证明;(4) 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能力的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工营业执照及最近三个月税单);(5) 单位代发工资账户及开户行。

(6)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住房,需预售房单位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和过户手续;拆迁还原房提供拆迁合同、还原合同及拆迁还原安置结算单;自建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7) 开发商开户行及账户。

贷款流程1、借款人向本人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中心”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符合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4. 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月缴存额、购房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不超过10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3. 购房合同或协议;4.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

第六章贷款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档案,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补充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

公积金新政策全面解读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并鼓励个人储蓄。

最近,公积金新政策出台,对贷款条件和额度进行了全面解读。

本文将对公积金新政策进行详细探讨,为读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一、贷款条件1. 申请者资格根据新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在本地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贷款用途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住房相关支出,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还款商业房贷、支付住房租金等。

3. 贷款额度根据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额度,贷款额度可以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4. 还款能力评估申请人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和个人财务状况证明以评估其还款能力。

收入证明通常为收入证明、税后工资单等,个人财务状况证明可以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投资证明等。

二、贷款额度1. 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范围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具体贷款额度和购房面积有关,一般而言,购房面积越大,贷款额度越高。

2. 建造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范围也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与购买自住住房不同的是,贷款额度还与建房面积有关。

3. 还款商业房贷贷款额度与购房面积及公积金账号余额相关。

通常情况下,还款商业房贷的贷款额度为公积金账号余额的70%至90%之间。

4. 支付住房租金如果申请人选择支付住房租金,贷款额度为租金总额的70%至90%。

三、其他注意事项1.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根据当地政策和利率浮动进行调整,通常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申请人应关注当地具体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贷款类型。

2. 还款期限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较长,通常在10年至30年之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期限。

3.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最新)

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最新)

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变化(最新)南京、驻马店等地力推“带押过户”3月9日,河南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知提到,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等举措。

3月1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开办二手房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即日起开办二手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无须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即可通过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房屋过户和抵押登记,从而使买方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前须落实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条件。

在经过审批后,进而获得公积金贷款放款。

另外,《襄阳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工作试点方案》提及,二手房交易实现无须提前结清贷款即可办理过户。

2022年下半年以来,安徽六安、福建漳州、浙江宁波等地相继推出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相关政策。

据了解,带押过户是指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不动产带着抵押过户,即在原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有业内研究人员表示,“带押过户”政策是一个不动产登记改革、便民服务政策,是一种新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从中长期来看,该政策对于后续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有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带押过户”政策,主要是为了便利二手房交易,同时也会扩大新建商品房市场需求——卖方出售住宅后,既可能购置其他二手房,也可能进入新房市场。

对于市民而言,“带押过户”简化了二手房交易环节,缩短了交易时间,特别是免除了卖方筹钱还房贷的过程,也省去买方垫付资金的顾虑。

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2月末,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允许符合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与开发企业或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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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概述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规定如下: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 3.5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0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能够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

自2015年1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性文件要紧有:
1、《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
2、《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住房公积贷款操作流程
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流程
5、其他相关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都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依照《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 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 >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托付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方法中的有关各方:
托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托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治
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托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托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托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

贷款实行限额治理。

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托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依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由托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贷款程序。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

差不多贷款程序:(一)借款申请人向托付人或托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托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托付人制定。

第五章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评估。

按照托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托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

按照托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托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能够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

托付人应依照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同时应该通过托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托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托付人,托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

(一)抵押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治理部
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质押。

(一)本方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

出质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

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 、托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 、抵押加时期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时期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时期担保方式;
2 、抵押加一般保证。

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托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打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的偿还采纳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一)等额均还方式。

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R —月还款额;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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