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双务合同之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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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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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 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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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
能被撤销或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 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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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约与预约
一、划分标准 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
定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本约和预约。 二、本约与预约 (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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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双务合同适用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 (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 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 务人负担。 (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 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 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 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 给付。单务合同一般不适用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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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 (一)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性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 成立要件。 (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 他给付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性合同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 付不是当事人的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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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划分标准 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
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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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一)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 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保险合同。 (二)无偿合同

什么是合同之债

什么是合同之债

什么是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承担的债务和义务。

在合同中,债务人承诺向债权人支付货款、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等,而债权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合同之
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之债应当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各项债务和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的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服务
内容、质量标准等。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合同
类型,精确地表达合同之债的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
合同之债的条款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范本专家的工作是为客户
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使合同之债的内容清晰明确,有利于当事
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易。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债法(第二版)全册课件PPT
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 “诚信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6条 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是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 式 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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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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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章 概 要
第一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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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债法的概念界定 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18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债权 。”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 理、 不 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 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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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二、 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
(二) 债法的调整功能
1. 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2. 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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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法概述
三、 债法的适用方法
(一)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
目 录
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 第二章 债与债权(一) 第三章债与债权(二)
第四章债的标的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移转 第六章债的消灭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的担保 第九章违反债的责任
第十章合同概述
第十一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合同订立 第十三章 合同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章 合同责任概述 第十六章 具体合同责任类型 第十七章 买卖、供用、赠与合同 第十八章 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 同 第十九章 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 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二十一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章 单方允诺

合同之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的分类

合同之债的分类
1. 单务合同之债呀,这就好比你给朋友单方面送了个礼物,朋友只需要接受就行啦!比如说你答应给弟弟买个玩具,这就是你对弟弟的单务合同之债哦。

2. 双务合同之债呢,就像是你和朋友互相帮忙,你帮我这个,我帮你那个。

比如你和同事约定你帮他整理文件,他帮你做个数据分析,这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之债呀!
3. 有偿合同之债啊,那不就是你付出了一些东西去换来另外一些嘛!像你花钱买东西,你付出了钱,得到了商品,这就是有偿合同之债呀,多么简单易懂!
4. 无偿合同之债呢,可以想象成你免费帮别人做了件事。

比如说你自愿帮邻居照看一下孩子,这就是无偿合同之债哟。

5. 主合同之债是不是就像一棵树的主干呀?比如说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这就是主合同之债啦,其他相关的可能都是从它衍生出来的哦。

6. 从合同之债呢,就像主干上的分支嘛!比如购房合同附带的抵押合同,这就是从合同之债呀,是不是很好理解?
7. 特定合同之债可就很明确啦,就像是专门为某个人或某事设立的。

比如你和特定的人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这就是特定合同之债嘛!
我觉得合同之债的分类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通过这些例子就会清楚很多啦,其实也没那么难理解和区分呀!。

债和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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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的证明材料。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3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 再存在,彼此之间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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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救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 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 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 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 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债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 租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规定了租赁物的交付、 使用、保养、维修和租 金的支付等。
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方 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 ,规定了服务的范围、 质量、时间、地点和价 格等。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 之间订立的合同,规定 了工作内容、工资、福 利、保险和工作时间等 。
除了以上常见的合同类 型,还有许多其他类型 的合同,如贷款合同、 保险合同、合伙合同等 。
VS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 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 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失。

合同之债的例子

合同之债的例子

合同之债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

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协议,双方在约定的条件下达成共识,并互相具有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会产生违约责任,即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有多种形式,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之债的例子:1.贷款合同:当借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有义务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则产生合同之债,即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2.租赁合同:当房东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户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

如果租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造成房屋损坏,则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或修复费用,以解决合同之债。

3.雇佣合同:雇主与雇员签订雇佣合同时,雇员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

如果雇员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工作失职行为,则雇主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解雇或要求赔偿等。

4.销售合同:卖方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时,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买方有义务按时支付货款。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或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则产生合同之债,如赔偿违约金或利息等。

5.建筑合同:当业主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时,建筑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并交付合格的建筑物。

如果建筑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则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合同之债的例子,实际上,合同之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无论是商业活动还是个人日常生活中,人们都要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通过签订合同,我们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追责。

这有助于促进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7)双务合同之债

(7)双务合同之债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约定期限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的,该权利消灭。
4. 合同解除的效果 *未履行义务消灭 *已履行部分返还 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1. 约定解除 意思自治。 事先或事后的约定。
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即合同无效。
*立场二: 一方债成立,构成债务不履行。该债务人承 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债也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
(3)我国合同法的立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债务不履行时,除不可抗力等之外,须承
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债成立。
*不可抗力时双方债均不成立。
3. 存续期间的牵连性 一方债后发履行不能时,另一方债如何考虑?
(2)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如何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顺序。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PPT课件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PPT课件
拒绝履行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务人、代理人
(1)履行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权人、代理人
债的相对性
(2)受领人
第三人代为受领
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1)数量正确——分次履行问题 (2)质量正确——约定;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期限确定——约定;随时履行;宽限期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
债权
不能履行 之虞
甲 ———————— 乙
债务
债务
债权
先到期
适用条件
•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先后履行,前者期限届满
• 对方有履行不能之虞 •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 丧失商业信用
• 其他履行不能之虞
法律效果
债权 债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能履行 之虞
甲 ———————— 乙 债务 债权
先到期
提供担保
• 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情势)变更原则
• 概念:
•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 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 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 构成条件
• a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 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 前;
缔约开始 先合同 义务 合同成立 附随 义务 履行完毕 后合同 义务
法定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 (1)适当履行原则 • 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
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 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 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 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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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即合同无效。
*立场二: 一方债成立,构成债务不履行。该债务人承 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债也成立。 合同有效成立。
(3)我国合同法的立场 *无过错责任原则
债务不履行时,除不可抗力等之外,须承
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债成立。
*不可抗力时双方债均不成立。
3. 存续期间的牵连性 一方债后发履行不能时,另一方债如何考虑?
合同法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
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1. 约定解除 意思自治。 事先或事后的约定。
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效果 中止履行。
解除合同:无法恢复履行能力等场合。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约定期限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不可抗力时可解除合同 双方债都归于消灭。
4. 履行时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己方债务不履行的阻却事由。
也具有履行担保功能。与留置权相似。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 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9、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花一样美丽,日子像桃子一样甜蜜。2 0.12.2320.12.23Wednesday, December 23, 2020
• 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07:07:3907:07:3907:0712/23/2020 7:07:39 AM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12.2307:07:3907:07Dec-2023-Dec-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07:07:3907:07:3907:07Wednesday, December 23, 2020 •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12.2320.12.2307:07:3907:07:39December 23, 2020
双务合同之债
1. 债与债的牵连性 *两个债之间的对价关系 “对待给付”。 产生三类牵连性: 成立,存续,履行的牵连性。
2. 成立时的牵连性 一方债自始履行不能时,另一方债如何考虑?
标准:履行不能的归责事由。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双方债都不成立(或消灭)。
也就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归于无效。
(2)可归责于债务人 *立场一: 一方债不成立。该债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债也不成立。
归责事由。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①一般原则
双方债都归于消灭。
②风险负担 *债务人负担原则 *问题:
履行过程中(例如不动产交付但未过户
等)标的物发生不可归责的毁损、灭失时风 险谁来承担。即另一方债(价款债务等)是 否消灭?
*判断标准: 具体考虑履行所处阶段、履行的方式、
债权人原因等因素。例如,标的物实际支配 人、债权人是否受领迟延等。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合同解除的方法 *解除权 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形成权。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同法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2. 法定解除 *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
债务不履行等。
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 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 的,该权利消灭。
4. 合同解除的效果 *未履行义务消灭 *已履行部分返还 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行法: 合同法第142条-第149条、第231条等。
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
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2)可归责于债务人 一方债存续,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债也存续。
(3)我国合同法的立场 *除不可抗力等之外,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另一方债不受影响。
(2)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如何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顺序。
根据具体合同性质。例如,租赁合同、承揽 合同等。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对待给付的实现可能性 提出抗辩的债务人负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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