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定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担保合同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问题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本文将从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概述1. 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担保合同的基本原则、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是担保合同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2)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补充和细化作用。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担保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2. 担保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1)平等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担保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担保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公平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三、担保合同适用的具体法律问题1. 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①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④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担保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担保合同已经成立;②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③担保合同已经登记或公示。
2. 担保合同的履行(1)担保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担保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③公平原则。
(2)担保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①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②担保合同履行中的债务转移;③担保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免除。
3.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担保合同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当事人协商一致;②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在海牙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本公约各缔约国:期望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选择规则;铭记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公约确定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1.在其营业所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所有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其他情况,除非这种选择仅仅是根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作出的规定,甚至对法院或仲裁庭也一并作出了选择。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1.由于执行而进行的销售或其他依法律授权的销售。
2.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但适用于根据单据进行的货物销售。
3.对于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时,应当适用。
第三条在本公约范围内,“货物”包括:1.船舶、船只、小船、气垫船和飞机;2.电。
第四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原材料。
2.若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则这种合同不应视为销售合同。
第五条本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所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2.关于某一代理人是否能约束某一本人,或某一机构是否能约束某一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社团组织的问题;3.所有权的转移;但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的问题应受本公约指定的适用法律管辖;4.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5.仲裁协议或法院选择协议,尽管这种协议包括在销售合同之中。
第六条本公约确定的法律,不论是否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
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一节适用法律的确定第七条1.销售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②延迟履行。
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
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
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232865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 15秋答案

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要求退换货物. 要求减价. 要求损害赔偿. 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正确答案:2. 在解除权的行使上,明确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国家是. 法国. 日本. 德国. 英国正确答案:3. 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德国. 法国. 英国. 西班牙正确答案:4. (1)国际商法中所称的国际是指:. 国家与国家之间. 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组织之间. 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企业之间. 全球各商事组织之间正确答案:5.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为. 3年. 4年. 5年. 10年正确答案:6. 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赠与合同. 夫妻财产制合同. 设立抵押权合同. 商事合同正确答案:7. 填明收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提单被称作是. 提示提单. 记名提单. 固定提单. 预约提单正确答案:8. 依德国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正确答案:9. 下列属于对陆续装船出口的货物订立总保险的办法是. 开口保单. 定额保单. 定期保险单. 航程保单正确答案:10. 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中国. 德国. 法国. 美国正确答案: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到达生效. 了解生效. 投邮生效. 发出生效正确答案:12.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根据英美法的解释,损害赔偿责任具备的条件是. .违约一方有过失. 已经实际发生了损害. 损害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而不问是否有过失和是否发生损害正确答案:13.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普通商业广告. 商品目录. 商品价目表.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正确答案:14. 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公司. 个人企业. 联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正确答案:15. 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正确答案:北交《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一二、多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45 分。
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995
55
工伤认定办法
2004.1.1
56
集体合同规定
2004.5.1
57
最低工资规定
1993.11.24
58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04.3.9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2002.11.1
2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4.15
27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28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5.1.1
29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1994
30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2002
31
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
国函[1991]63号
3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8
6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6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9.18
评价人/日期: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10.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6.1.1
2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10.1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5.1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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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序言
欧洲经济配合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配合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条约的适用范围
1.本条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契约和选择法院契约;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条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配合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
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凡本条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
第3条选择的自由
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2.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约定使其合同适用原先并非适用于它的法律,无论原先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条约其他条款所选择。
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条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条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
1.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破例,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2.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但是,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的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将在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另一营业地履
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3.尽管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4.第2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
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合同均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
5.如果合同的特定履行不能确定,则不适用第2款,并且,如果总的情况显示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应适用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推定。
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
1.本条适用于向某人(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2.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
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
--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并且消
费者此项旅程是卖方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货物而安排的。
3.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合同,在未根据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时,如果该合同是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则应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4.本条不适用于:
(a)运输合同;
(b)提供服务的合同,此种服务是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以外的国家向消费者专门提供的。
5.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以全包价格提供旅行和食宿的合同
第6条雇佣合同
1.尽管有第3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受雇者在没有作出选择时,依照第2款所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2.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未根据第3条作出任何法律选择时,雇佣合同应当:
(a)适用受雇者为履行合同而惯常工作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是在另一国家内临时受雇;或者
(b)如果受雇者并不惯常地在任何一国工作,则适用其受雇佣的经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除非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第7条强制性规则
1.在依照本条约适用某国法律时,若情况与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而且如果
该国法律规定,无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这些强制性规则都必须予以适用,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
在考虑是否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到其性质和目的,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所产生的后果。
2.本条约任何条款不得限制法院地法强制规则的适用,不论合同适用什么法律。
第8条实质上的效力
1.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应由在合同或其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约所指定的适用法律来确定。
2.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按照前款规定的法律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效力不合理时,该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来确定其不同意适用该法律。
第9条形式上的效力
1.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该合同订立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2.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或这些国家中某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该合同在形式上有效。
3.如果合同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则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国家即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有关国家。
4.一项旨在对已经订立的合同或拟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具备了根据本条约适用于或将要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或者具备了实施该项行为的国家法律的形式要件时,则该行为在形式上有效。
5.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5条第2款所指情况下订立并适用第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
该类合同在形式上的效力受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管辖。
6.尽管有本条第1至4款的规定,标的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合同,应受不动产所在地国法律对形式的强制性要求的管辖,如果根据该法律,不论合同在何国订立或适用何法律,这些形式要求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