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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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1. 管理机构:设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2. 养护计划:制定农村公路的养护计划,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方式等,根据经济条件和路况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3.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路面、桥梁、涵洞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养,包括修补路面裂缝、修复坑洞、清理排水设施、检修桥梁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和安全。

4. 养护质量检查:建立养护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经费管理: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的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

6. 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养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7. 社会参与:鼓励农民和居民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养护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8. 报告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同时,还能促进农村交通发展,提升农民出行和生产条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提高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分类施策、源头管理、科学养护、综合监管、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注重统筹规划、科学施策、规范操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加强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和政策;2. 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3. 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4. 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5. 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篇: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户木乡人民政府文件户木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乡级公路养护管理文件和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乡村级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村级公路完好畅通,特制定我乡养护管理执法如下:一、考核对象:养护所所管辖所有村道。

二、机构设置(一)机构建设:1、成立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所,图表、制度上墙、人员落实到位、责任明确、积极有效的协调运作。

2、重视宣传,对村级公路养护意义和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的宣传,为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乡有专门的养护工作质量监督人员。

(二)档案管理:有村级公路养护实施计划,建立专门档案,有养护日志,有养护检查记录,养护总结。

(三)任务完成:村级公路管理措施得力,乡公路管理养护所与养护工签定质量合同。

(四)乡级公路养护过程中接受交通局的管理意见。

三、考核办法考核采取日常督导、检查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条村道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008年11月19日第二篇: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三篇)

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三篇)

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方案为巩固公路建设成果,切实加强我乡境内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加强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一)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乡实际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建立健全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2、建立村民投入和社会捐助为主的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3、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村道公路好路率不低于____%。

(二)总体要求。

路面平整完好无坑凼、清洁无杂物,路肩平顺整齐无垮塌,路基和边坡稳定、横坡适度,边沟排水畅通无堵塞;沿线安全设施和交通标识、构造物和桥涵完好无损坏,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保公路保持安全畅通。

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养护,确保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病害。

二、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和范围(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本着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

____乡交通管理办公室是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管理办公室是全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并负责全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和下达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各村做好公路沿线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

2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是:执行乡政府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村道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工作;拟订、上报村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大中修工程项目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定期向乡交通管理办公室上报养护情况,并建立村道公路养护台账;指导、检查、督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与养护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区域,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村道公路的养护质量;做好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益,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农村居民出行权益,并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管理秩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具体包括农村公路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加强与农民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协会、群众、企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该依法、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注重整体规划、分类施策、科学调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农民群众代表和有关企业代表组成的,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有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高效率的措施,严禁破坏农民的私人利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农村公路巡查养护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巡查应严格按照巡查路线和巡查频次进行,巡查内容应包括路面、桥梁、涵洞、标志、道路设施等方面。

第九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应加强与农民的联系,了解农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农村公路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应加强防洪、防震、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紧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农村公路维修养护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维修养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定维修养护责任区域,确保维修养护工作的及时性和到位性。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农村公路作为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评价和研究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下文是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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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审计、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县道、专用道和县城环城路(即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二)负责县道、乡道及桥梁的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三)负责县道、乡道养护计划的方案编制;(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等工第十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乡镇乡道和村道基础数据库,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二)组织编制并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三)负责所辖乡、村道及桥梁的巡查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四)检查考评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组织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所辖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路政大队是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二)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4500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2000元。

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20%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

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

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60%、50%,2013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逐步实现全面覆盖。

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工程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因严重然灾害等公路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受损中断交通时,应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村道的修复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

对评定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

对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车辆应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

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向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条县公路养护段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坚持创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开展养护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县路政大队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路政大队批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路政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路政大队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县交警大队同意。

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三)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五)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六)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七)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车辆擅超限行驶;(九)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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