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通告如下:一、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动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存在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予以查封。
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锁闭安全出口,或者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留宿人员的,立即清理,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泉政文〔2017〕11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泉政文〔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障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顺利进行,坚决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2017年8月10日前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住宅区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
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杂物。
三、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
2017年8月10日起至9月8日,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加强对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区域”“不放心单位”的巡查,做到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消防安全管理通告(16篇)

消防安全管理通告(16篇)消防安全管理通告消防安全管理通告(精选16篇)消防安全管理通告篇1各一线物业公司:秋冬季节风干物燥,火灾多发。
据统计__年各一线公司共发生的消防类突发事件70起。
其中,在秋冬季节发生42起,约占此类突发事件总数的60%。
俗话说“隐患险于明火、防患胜于救灾",为更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请各地公司做好以下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让员工熟悉消防法规,掌握责任区消防设备(施)基本功能、位置,各种灭火器具摆放点位及使用方法,手动报警器报警方法,消防疏散通道位置及疏通方法,消火栓、水龙带连接使用方法,紧急灭火程序。
建议近期组织一次消防演习,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演习预案。
二、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需要在辖区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并通知消防监控中心做好登记。
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如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和裙楼办公室等)动火,建议要经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
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四、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工作,建立消防安全"三级"检查制度。
建立班(组)、管理处、公司三级检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消防供水系、火灾事故广播设施等处于正常状态。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向业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__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二O__年十月十七日消防安全管理通告篇2近年来,本市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呈现逐年上升态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保障广大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城市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应当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
关于消防的通告_通告_

关于消防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关于消防的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关于消防的通告范文一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国、全省人大、政协“两会”的顺利召开,确保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区域500米范围内及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输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山林重点防护区、旅游景区(点)、可燃材料堆场或堆垛、棚户区、建筑物门窗洞口、楼道、室内等火灾高危单位、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行焰火晚会。
已经许可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
三、严禁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居住建筑,有人员停留、物品存储的建筑、构筑物的房间、楼道内给低速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在居民区、生产作业区等的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上停放车辆、设置路障、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保障疏散通道畅通。
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严禁违法违规在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
八、严禁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九、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广大居民应当自觉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临时查封等手段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
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物业消防的通告

关于物业消防的通告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消防安全关乎着每一位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全体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物业消防的重要事项通告如下:一、消防设施与设备1、小区内配备了各类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灭火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这些设施设备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工具,请各位业主爱护,不得随意损坏、挪用或遮挡。
2、物业会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若发现有损坏或故障的情况,会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但也希望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存在问题,能够及时告知物业。
二、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的生命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请业主们不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
2、严禁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私自加装门锁、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
任何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都是违法且危险的。
三、电动车充电管理1、为了避免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小区内设有专门的电动车充电区域。
请业主们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充电,切勿在楼道、阳台、室内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2、充电时,请使用原装充电器,并按照充电操作规程进行,避免过度充电。
在充电过程中,要有人看管,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电源插头。
四、用火用电安全1、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使用燃气灶具时要有人看守,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使用电器设备时,要避免过载和短路,不使用劣质电器和插座。
2、离开家时,请务必关闭电器设备、燃气阀门等,做到人走电断、火灭气关。
五、装修施工消防安全1、如有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和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动用明火,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要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立即遭受烟火侵袭,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全力防范化解我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即日起,我市将加大“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以下五类建筑内严禁设置住宿场所,已设置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一)厂房和仓库;(二)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三)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四)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性建筑;(五)地下建筑。
二、以下建筑未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一)建筑高度大于15米的建筑;(二)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建筑;(三)住宿人数超过20人的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三、在其它建筑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未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落实人员搬离:(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并安装带有声音报警功能的感烟探测报警器,同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喷淋。
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进行分隔时,应与感烟探测报警器实现报警、联动功能。
(二)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等辅助疏散设施,阳台和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窗或金属栅栏,已设置的,应落实防盗窗开口改造,确保从内部易于开启、便于人员逃生。
四、“三合一”场所应配备灭火器、逃生面罩、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锁闭、堵塞和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46215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26.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各单位、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置配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格履行用火、用电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15〕26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15〕26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必须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消防技能:(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职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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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员工:
近期,发生了多起因火灾引发的严重事故,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消防设备维护:各部门负责人必须确保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确保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等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消防通道畅通:各部门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同时,保持疏散标识清晰可见,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可以迅速有序地撤离。
三、火源管理: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并对涉及明火的工作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避免因不当使用明火引发火灾事故。
四、消防培训: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人员,负责应急情况下的疏散指挥和救援行动。
五、火灾隐患排查:每周对各部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于发现的隐患,务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报告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六、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必须制定并落实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按照预案有序开展疏散、报警和救援工作。
七、消防演习: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演习,加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通过实际操作,提高员工对火灾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最后,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对待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告。
公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