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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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返聘、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运用校外专家学者等人力资源提升师资队伍层次,扩大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范围,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外聘教师类别
外聘教师分为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技能名师、兼职教师四类。

第二条聘任条件
外聘教师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所从事学科领域或专业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一、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聘任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1.具有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3.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科技部、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4.在相关领域取得国际公认的研究成果。

二、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聘期考核实施办法点击数:2489 更新时间:2010/1/7 14:01:10为进一步明晰教师岗位设置、规范合同聘用、加强聘期考核,逐步建立教师岗位聘用新模式,增强教师队伍活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岗位管理,结构优化。

合理设置和优化教师岗位,实行岗位分级分类管理,按岗聘用,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从人员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实行教师岗位公开招聘,按照“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

3、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实行定期聘用,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细化成合同内容,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合同对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聘期考核。

二、岗位设置(一)在学校岗位总量宏观控制下,依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级与聘用实施细则》和《教师岗位核算办法》,确定各学院(系、部、中心,下同)教师的岗位总数和层级、等级岗位数。

(二)学院应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额内,结合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改革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和“十二五”发展规划,自主设置本单位的教师岗位,要求具体设置到等级岗位,同时明确岗位的名称、数量、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聘用条件、考核标准等具体内容。

(三)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技术基础课程,如数学、物理、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制图、力学、电路等课程的学院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可考虑设置教学型教授、副教授岗位。

(四)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部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可考虑设置实验教学型教授岗位。

(五)学院在进一步细化岗位设置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五年发展规划和在岗人员情况,适时做出队伍结构优化调整的过渡方案。

三、岗位聘用(一)教师岗位在有空缺的条件下,都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

(二)现有人数超过核定岗位总数的学院,原则上不允许补充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逐步达到学校控制的总量与结构比例。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学院返聘人员是指在退休或离休后、申请返聘并经学院批准录用的专家、教授、职工等人员。

学院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有健康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能够胜任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独立完成学院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三)认同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方向,能够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四)已经取得退休或离休的资格,且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聘用程序(一)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申请书和个人简历,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并可以组织面试、考核等环节,用于评价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等,经学院职工管理部门审核,上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出具聘用通知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岗位职责。

第四章待遇和福利学院返聘人员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工资、社保、福利、休假等方面一视同仁。

学院返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退休金、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一)学院职工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返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包括开展考勤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对学院返聘人员开展不少于一次面谈、评价。

(二)学院返聘人员应当按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工作,发挥经验和技能优势,认真完成学院工作任务。

(三)学院返聘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学院解聘的,学院有权取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未包含的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在规范和优化学院返聘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提高了学院返聘人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其权益。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较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需求,整合聚集校内外优质人才资源、多途径建设师资队伍,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构建一支数量适中、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我校较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我校教学、教辅、及教研等岗位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遵循“按需选聘、任务明确、权责对等、合约管理”原则,根据兼职教师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性质、责任及聘期考核结果等确定其薪酬待遇。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拟聘兼职教师总量控制在专任教师总量的25%》以内,学校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外聘适量兼职教师。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我校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或专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理论与实践教学、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建设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本熟悉中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承担我校相关重点专业主干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2、具有较强的学术引领及教研攻关能力,能够加强我校的学科专业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指导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活动;3、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具有我校急需的相关技术,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技能,能担任课程或实验实训任务的指导,其学历和职称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每年1月和6 月制定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用计划,学校集中研究。

第七条聘用兼职教师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约定聘期(全年按10 个月计算),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可以协商续聘。

第八条学校拟聘前一个月向办公室提交兼职教师聘用方案,包括聘用目的、工作任务要求、考核管理措施、拟聘人选具体情况、各类学历和资历证书等〉、及兼职待遇建议等。

第九条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起草全校外聘兼职教师总体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我国高等教育对外交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外聘教师成为高校引进海外先进教学理念与经验的重要方式之一。

外聘教师的管理对于高校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

为确保外聘教师的有效管理,我校特制定了《外聘教师管理办法》以规范外聘教师的招聘、聘期、待遇以及管理等相关事项。

一、外聘教师的招聘(一)资格要求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博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力,在所教授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与研究经历。

2.具备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并能够流利地进行英语授课。

3.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与教学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二)招聘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及编制招聘公告,通过招聘渠道广泛发布。

2.收集并审核应聘者的简历、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初次筛选。

3.组织面试与试讲,根据应聘者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三)招聘合同录用的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二、外聘教师的聘期与待遇(一)聘期外聘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年或半学年,具体聘期根据招聘计划与需要进行灵活安排。

(二)待遇及福利1.薪酬待遇外聘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薪金水平与其教学与研究经验、学术影响力等相关。

2.交通补贴外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交通补贴,包括往返机票或车费等。

3.住房与生活补贴学校为外聘教师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以提高工作与生活的舒适度。

4.健康保险学校为外聘教师办理健康保险,保障其在华期间的医疗需求。

5.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外聘教师可享受带薪年假、节假日福利、科研经费等其他福利待遇。

三、外聘教师的管理(一)教学管理1.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确保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得到合理分配。

2.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与教学反馈,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进行认真评估,并提供及时的指导与帮助。

(二)研究管理1.鼓励外聘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支持其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与学术交流。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黑龙江工程学院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人字[2011]11号企业兼职教师是我校双结构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利用企业人才资源,进一步畅通企业兼职教师聘请渠道,规范日常管理,结合学校“三项试点”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及范围(一)聘用原则1.坚持“按需聘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院(系、部)依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本部门专业教师为基数,确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

2.坚持“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优先考虑在与我校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中聘请专业素质高、工程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兼职教师。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各院(系、部)应对拟聘企业兼职教师进行有关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二)聘用范围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理论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和实践类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均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以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3.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具有丰富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管理的工作经验。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6.能够保证有足够的在校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聘用程序1.聘用部门根据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确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提出拟聘人选。

2.聘用部门组织拟聘人选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企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表》(附件1),并将拟聘人选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位)证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人事劳资处,人事劳资处会同教务处对拟聘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兼课教师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兼课教师是指经学校批准来我校兼职授课,系统讲授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内课程或指导教学计划内实践实训,获取相应课酬的校外人员。

(一)包括:1.从其他公办高校正式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用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公办科研院所正式科研人员和退休科研人员中聘用的教师;2.从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聘用的教师;3.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聘用的教师(适用于少数实践性强的专业)。

(二)不包括: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研究生校外导师、名誉(兼职)教授、外籍教师。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有专长,敬业爱生,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所承担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原则上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或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心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基本职责(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根据学院(系、部)的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指导、辅导、命题、阅卷等);(三)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教学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承担课程范围学院(系、部)对本校教师紧缺的课程或确无合适校内教师人选的课程,可向学校申请邀请外聘兼课教师承担。

主要包括:(一)数学、计算机、外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等全校公共课;(二)新建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实务性较强的本科课程。

大学返聘人员暂行规定

大学返聘人员暂行规定

大学返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返聘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返聘人员指经批准聘用的我校退休人员。

返聘岗位一般是人员紧缺的教学岗位、教学辅助岗位,科研岗位、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岗位原则上不得返聘。

第三条申请返聘人员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本单位有空缺岗位。

超编、满编和在岗教师年均实际教学时数不足200学时的教研室(科室),原则上不能返聘教师。

(二)周期性工作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进行,又因人员紧缺暂无人接替。

(三)临时性、特殊性工作需要。

第四条返聘待遇(一)从事理论课教学的返聘人员按课时计酬:教授100元/学时、副教授90元/学时;从事实验、实习教学工作的,按相应职务理论课酬劳标准的80%计酬。

(二)承担教学辅助和其他难以计算工作量的教师按其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2000元/月。

(三)承担教学督导任务的返聘教师2500元/月,其听课的工作量不少于10学时/周。

第五条返聘程序学校经费返聘人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学年返聘人员计划,填写《返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相关部门(研究生教育报研究生学院;本专科教育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聘用。

各单位自筹经费返聘人员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返聘人员报经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应聘者本人签订返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返聘人员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聘期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第八条返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返聘的教学督导人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分别负责管理考核。

第九条返聘人员因患病、出国、脱岗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者,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约,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返聘人员不享受学校正式教职工的住房、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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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暂行管理
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监督机制,以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2、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3、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为本科生上课者应取得我校本科生主讲教师资格,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取得研究生院审核和批准。

4、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

5、能填补我校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不足,具有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6、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2、按照学校的教学要求编写教案,认真授课,保证教学进度和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3、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聘任程序
1、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需要,制订外聘(返聘)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内将外聘计划报送人事处审批。

2、外聘(返聘)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初审和推荐。

拟聘人员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完成对外聘教师的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和试讲工作。

各教学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审核。

3、各教学单位、人事处与应聘教师签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并向外聘(返聘)教师明确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及酬金标准等。

4、人事处建立外聘(返聘)兼职教师档案。

5、各教学单位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
1、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2、外聘(返聘)兼职教师1个聘用期限一般为1个学期。

3、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

各教学单位需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过程的管理,及时向兼职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以及学校对教学环节的主要要求。

4、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对兼职教师的授课情况组织1—2次综合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反馈给兼职教师本人及人事处,以便兼职教师及时改进教学专法,提高教学质量。

5、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其职称和授课时数于学期末统计汇总后上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统
一发放。

6、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应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五、任期待遇
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课时酬金表(单位:元/学时)
说明:外聘(返聘)兼职教师的课时酬金按照实际课时核算。

六、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2.哈尔滨工程大学外聘(返聘)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书
主题词: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5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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