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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它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可能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对其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下面我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一番阐述。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及意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并依法颁发的证明其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和能力的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只有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其次,它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种肯定和认可,证明企业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再次,它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有助于促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查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流程、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材料: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的评估,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和能力。

3.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2011年10月13发布市安监局时间:日单位: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

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

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

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

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

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

修订《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SBM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SBM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订)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效状态:在用所属类型:部门规章适用地区:中国适用领域:危险化学品生效日期:2011/12/01 颁布日期:2017/03/06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安监局89号令),对本文进行修订,自2017年3月6日起实施。

修订内容如下: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解读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解读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于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相对于2004版的《实施办法》,主要有如下方面作了修改:1、新版第三条新增: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新版《实施办法》对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作出了具体要求,对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新版《实施办法》对申请许可证新增了四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分别是:(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3)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4)承包商管理制度;4、新版《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新增了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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