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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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七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保护和安全、消防;(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三)重点博物馆和重要地(市)级以上(含)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的征集;(五)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六)馆藏一、二级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七)经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文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文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文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物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文物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文物项目经费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文物项目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文物项目收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经费管理机构1.文物项目经费管理机构设立(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文物项目经费管理的财务部门或经费管理部门;(2) 设立文物项目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基层文物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文物项目经费的决策和监督。

2. 经费管理人员经费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保证文物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经费预算1.文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结合文物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文物项目经费预算,明确经费预算的项目、金额、用途和期限;(2) 文物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在上年度年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2. 经费执行监督(1) 文物项目经费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调剂、占有或挥霍文物项目经费;(2) 文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程序(1) 文物项目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2) 文物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文物项目经费用于其他用途。

2. 经费使用范围(1) 文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文物项目的保护、修复、调查、研究、推广等相关活动;(2) 文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应当在经费预算中明确规定,不得越权使用。

六、经费监督和审计1. 经费监督(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督制度,确保文物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2) 文物项目经费的监督主要由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进行,确保文物项目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世代相传的,与其生产、生活、精神有关的文化传统,涵盖民族、地区、社会各个方面的特点。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因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汇总、分配以及监督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三、资金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捐赠。

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旨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能够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支持,包括活动组织、培训、传习等。

2. 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包括建筑、器物等的修复工作。

3.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调查,包括文物考古和历史文献等的研究工作。

4. 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选拔。

5.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推广,包括展览、演出、出版物等的制作和推广。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任何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申请者需填写详细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将经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评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成果呈现和验收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1月24日公布施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职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广州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市文化局负责保护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文物。

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市、县级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维修费按实际需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文物抢救项目和大型的博物馆基建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拨给专款。

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基金,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出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文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文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文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文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文物保护修缮:包括对文物建筑、古迹、古塔、古桥等进行修缮和保护工作,确保其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文物考古发掘:用于对遗址、墓葬等进行考古发掘,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供历史研究和教育资源。

3. 文物鉴定评估:用于文物的鉴定、评估和认定工作,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价值。

4. 文物保护科研:用于开展文物保护科研项目,研究文物保护、修缮和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促进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5.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用于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推广活动,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6. 文物保护专业培训:用于开展文物保护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工作素质,提供专业化的文物保护人才队伍。

文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通常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具体的资金使用情况可通过相关机构的年度报告或公开透明的渠道进行公示。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3.11.15•【文号】[93]财文字第7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5.08.25•【文号】财教[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

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环保、水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建立文物保护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重点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开展的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察。

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辖区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

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属于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级市负责文物执法的机构进行查处。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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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所需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及市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保障重点”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内容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用于需由市本级政府承担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包括《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规定的市本级政府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

区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前对地块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补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如下:—2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支出。

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文物行政部门等单位制定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内容。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勘察费、抢修工程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工程设计费、施工费、监理费和专家论证费等。

(四)聘请文物保护监督员支出。

主要用于文物保护监督员的劳务费支出。

(五)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补助支出。

主要包括课题委托费、专家论证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和测试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维修保养、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公务接待和出国出境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每年定期申请,年度资金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物行政部门的通知文件为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项目预(概)算文本,以及项目的其它相关材料。

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

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3 —用构成计算,各种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项目库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直接审核,其他申报项目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类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土地出让计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编制具体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类项目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所需奖励单位和个人情况,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将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三条遇不可抗力,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急需抢修的,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一)市级以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为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文物损坏情况、项目预算、及自筹经费说明、申请补助额度等材料。

(二)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网络申报平台,落实市、区两级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申请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

(一)申请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4 —补助的,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文物损坏情况、项目预算、自筹经费说明、申请补助额度等材料,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提交给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补助额度。

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可全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方案的设计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市级以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维护补助的申请,应先申请方案设计费,设计方案确定后,再申请修缮、保养维护费。

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紧急抢修的可同步申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对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补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保养维护补助,由各区先申报额度,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各区具体申报情况和以往经费的使用绩效确定额度,由市财政按程序转移支付给各区。

第十六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我市文物保护的需要和存在的难题,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我市文物保护需要的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并对其进行补助。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由各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与区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文物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实施情况和市本级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目标,并编制年度—5 —专项资金预算,在专项资金中细化各类项目预算,列入专项资金预算一并送市人大审议。

经市人大审议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未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依法履行文物报批手续并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保护管理责任人在保护工程正式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助申请,逾期则不予受理。

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已批复的设计方案、施工结算价、竣工图及设计变更、签证、验收合格文书等结算证明材料确定补助金额。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应按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及时将经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低于广州市招标和采购标准的项目,遵循简化流程的原则,在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可采取直接委托和直接购买方式,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第三方来评定确认费用额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6 —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补助,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维护的补助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补助类项目实行项目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区文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本区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人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市、区文物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7 —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的;(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的;(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取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个人或法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不依法履行文物修缮保护责任的,导致文物坍塌损毁,或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包括在土地开发前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高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人)的积极性,确保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八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区文物行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及绩效评价工作。

—8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除外。

第三十一条各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新〔2015〕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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