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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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一)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及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及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及消防验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指南1、如备案方式网上备案2、备案范围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3、备案依据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4、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

5、管辖分工需报支队防火处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地址”栏应选择“×××支队辖区”,否则会申报到大队,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1、验收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3、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4、验收期限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粤建质函[2010]27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7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消防支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研究,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023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

2023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

2023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 提交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前,业主或开发商需向当地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批准文件等。

2. 现场勘察: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建筑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规范和设计要求。

3. 报告编制:勘察完毕后,相关人员会编制一份竣工验收报告,记录勘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等。

4. 竣工验收会议: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与决定。

5. 问题整改:如果在竣工验收中发现问题,业主或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给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

6. 验收合格:当所有问题整改完毕后,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会进行最终验收,如果通过验收,则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二、消防备案程序1. 检查申请材料:业主或开发商需要向当地消防部门递交消防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

2. 现场勘察:消防部门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做相应记录。

3. 报告编制:勘察完毕后,消防部门会编制一份消防备案报告,记录勘察结果、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改进的措施等。

4. 备案登记:消防部门会将相关信息录入消防备案系统,并发放消防备案登记证明,证明该建筑物已完成消防备案。

5. 抽查办理程序(1)抽查通知:消防部门会定期随机抽查已办理消防备案的建筑物,通知业主或开发商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抽查时,消防部门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备案要求安装和使用。

(3)问题整改:如果在抽查中发现问题,业主或开发商需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给消防部门。

(4)抽查结果:消防部门会根据抽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如给予表彰、警告或处罚等。

(5)重新备案:如果在抽查中发现问题并整改完毕,业主或开发商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八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资料文件(表格样式见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事项指南

附件1:竣工验收阶段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事项办事指南目录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I. 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事指南II. 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III. 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IV. 施工企业领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调剂金办事指南gz143100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2号)。

3.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7年第61号)、《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2001年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13〕9号)。

二、备案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根据市区工程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负责监管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以及跨区的市政工程;其余项目由属地区、县级市负责监管)。

三、办理条件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分两阶段提交)五、办事流程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

2. 建设单位从广州城乡建设网“企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打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范本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范本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程序范本一、引言本范本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办理程序,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背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程序细则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立即通知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抽查。

2. 消防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3. 抽查对象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如消防水源、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消防疏散标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4. 抽查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5. 抽查过程中,消防部门应出示工作证明,并有权进入建筑物内部进行检查、取样等。

6.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定整改期限。

7. 整改完成后,消防部门应进行复查,确认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8. 如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消防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9. 抽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抽查结果。

10.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抽查结果进行整改并报告消防部门。

四、消防备案抽查的补充规定1. 发现建筑工程竣工后未开展消防备案抽查的,消防部门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予以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并配合消防备案抽查的工作。

3. 建设单位应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4. 消防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以查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5. 对于连续多次抽查未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部门有权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等措施。

五、结语消防备案抽查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范本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办理程序,以期能够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和消防部门应严格按照该程序执行,并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事业。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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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
〔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
·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一)民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竣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建筑设计总说明、图例;
(3)消防总平面图(含邻近建筑状况、消防车道、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
(4)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离等);
(5)立面图、剖面图;
(6)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室外给排水及消防总平面图;
(3)消防给排水系统图;
(4)各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
(5)各层喷淋平面图;
(6)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7)消防泵房、水箱、水池等大样图;
(8)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设备动力配电箱系统图及其二次控制原理图;
(3)应急照明系统图、平面图;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
(5)其他。

5.施工图消防报建(火灾自动报警)。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3)消防控制室布置大样图;
(4)各层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5)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二)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1.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设计说明、图例(含设计依据、工程概述、装修材料及其燃烧性能汇总表等);
(3)消防总平面图(含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消防控制室等);
(4)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
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离、消防电梯等);
(5)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地面图;
(6)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天花图(标注材料、高度等);
(7)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剖面图、立面图(标注材质等);
(8)其他。

2.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1)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2)防烟分区示意图;
(3)防排烟系统图;
(4)各层防排烟平面;
(5)其他。

3.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设计说明、图例;
(2)消防给水平面图;
(3)消火栓图;
(4)喷淋平面图;
(5)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6)其他。

4.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1)设计说明、图例;
(2)应急照明平面图;
(3)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若对一次设计有修改时提供);
(4)其他。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

(1)设计说明、图例;
(2)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3)其他。

6.其他图纸。

7.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监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五、办理流程
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上传电子材料。

经过网上审查后,材料符合要求给予备案,受理后在线出具备案凭证。

对备案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取检查对象,抽中项目将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六、办理流程图
七、办理期限即办。

八、结果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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