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篇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篇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欢迎阅读!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交易执行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了十大禁止行为,本文将对这些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买卖证券、转账或提现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执行上述操作,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在操作前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知悉了内幕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三、泄露客户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投资偏好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违反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滥用交易权限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其他交易者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违反职业道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面临行业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六、不当宣传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优势、隐瞒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宣传,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实介绍产品风险和收益,避免误导客户。
七、违反内部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制度、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反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标准等。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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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证券从业员工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考题

员工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4题,共计20分)1、以下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职业道德的规定是:( )A、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B、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C、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D、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则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的原则是:( )A、公平、公正、公开B、专业化、人性化,以为客户服务为己任C、客户至上D、不泄密、不失密3、以下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八要”的是:( )A、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B、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C、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D、要坚持向客户真实的信息,不能以诱导客户买卖4、以下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十不准”的是:( )A、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B、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C、不准回答客户有关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D、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二、多项选择题(第1题——第3题每题5分,第4题——第8题每题8分,总计55分)1、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是:( )A、勤勉尽责B、遵纪守法C、文明服务D、廉洁自律2、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规定:( )。
A、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B、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C、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D、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3、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十不准)规定:( )A、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B、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C、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D、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4、证券从业人员开展承销业务时的禁止行为有:( )A、为发行人提供融资B、向客户作出盈亏承诺C、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D、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5、下列哪项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开展经纪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A、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B、进行对敲对倒C、炒作关联公司的有价证券D、泄露客户资料;6、证券从业人员开展自营业务时的不得有以下哪些行为:()A、假借他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B、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C、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D、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有价证券7、证券从业人员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时的禁止行为有:()A、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B、擅自变更受托投资范围C、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D、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8、以下哪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禁止行为:( )A、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B、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C、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D、以争取客户为目的对公司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5题,总计25分)1、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不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 整改和落实。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 谎报。
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积极参加证券行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客户资料、交易 信息等敏感数据。
03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尊重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参与任何 形式的欺诈、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违法行为。
保守客户机密,不泄露客户信 息和交易数据,确保客户权益 得到充分保护。
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专业、 准确、及时的服务和建议,不 误导投资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 事项
目
CONTENCT
录
•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 禁止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防范利益冲突与保护投资者权益 • 加强自律管理与接受监管
01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适当服务
80%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人员应确保向投资者提 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 策。
100%
推广投资者教育
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广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 技能,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 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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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分别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包括六项,分别是: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虽然我们现在还不是宏源证券的员工但还是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家能监督我们,教导我们。
让我们在学习是过程中更好的完成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