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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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它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乏专业性和技能不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无法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这导致一些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培训班、举办专业课程和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议设立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确保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达到一定标准。

二、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时候,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或者被质疑程序不公平。

这严重影响到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为此,建议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管理。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解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监督,遏制不规范、不公平的调解行为。

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应该完善自己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正性,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三、区域分布不均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域分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调解机构条件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能力不足。

这种情况对于一些人民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会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调解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人民调解服务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投入。

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地化解
矛盾,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诉前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和解决。

首先,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调解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纠纷案件缺乏深入了解,导致调解效果不佳,甚至出现调解不当的情况。

因此,需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次,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有些法院在进行诉前调解时,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操作流程和规定,容易导致调解过程中出现混乱和纠纷。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诉前调解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调解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一些调解结果
偏向一方当事人,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甚至提起诉讼。

因此,需要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最后,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有些当事人
对诉前调解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积极参与的意识,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因此,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诉前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
挑战。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诉前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和解决。

首先,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效率不高的问题。

有些调解案件拖延时间
较长,导致当事人的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

这需要法院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调解效率,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其次,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调解结果不公平的问题。

有些调解结果可能并
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并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调解结果往往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可能会导致纠纷再次发生。

因此,法院在进行调解工作时,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另外,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中还存在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些调解人员可
能缺乏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导致调解工作效果不佳。

因此,法院应该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虽然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
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只有通过认真总结和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服务。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现实情况与对策经验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减轻法院的承担、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还有助于推进全社会法治建设。

然而,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寻找对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现实情况1.调解难度大首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难度大。

由于涉及的案件领域广泛、人物角色复杂、纠纷矛盾深刻,许多纠纷案件难以采取调解方式得以解决。

尤其是面对恶意纠纷,调解难度更大。

2.调解手段单一其次,调解手段单一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很多司法人员只会用传统的调解方式,缺乏巧妙的方法和手段,以至于难以调和当事人间的矛盾。

这样,就会导致调解失效,以至于双方影响关系进一步恶化。

3.调解机制不够完善最后,调解机制不够完善也是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的调解机制仍处在起步阶段,法院的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调解流程不够规范、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问题。

缺乏管控机制,很多纠纷案件得不到圆满解决。

二、对策经验总结1.调查取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调查取证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理论基础和调解工作的基本手段。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不仅要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掌握证据和辨别矛盾关系解决冲突,准确找出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点,让当事人看到纠纷的本质、产生矛盾的原因、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等,进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顺利完成调解工作。

2.发挥法官的智慧,采用多元化的调解手段法官在调解时,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有很强的干预力。

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法官可以发挥自己的智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即使是化解恶劣的纠纷,也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调节作用。

例如,通过严格审核恶意起诉的申请书,要求当事人对所述事实进行严格的证明,或者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帮助人民法院进行到位的调解。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实现,也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履职尽责与否存有较大差异。

一些地方因调解员数量不足,招募条件宽松,甚至出现一些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调解队伍。

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人民调解的标准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专业水平,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其次,人民调解中还存在着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是自愿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直接向法院执结,导致协议的执行力度相对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签发执行证书,确保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着程序性保障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此外,人民调解中的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调解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和监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着机制创新不够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争议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

因此,建议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和互动,倾听各方意见,探索适应不同争议的调解方式和解决方法,提高人民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总结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总结和解决。

首先,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无法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因此,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其次,诉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着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进行调解时,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导致调解过程不规范,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调解程序和规范,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另外,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调解协议执行不力的问题。

一些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却无法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导致纠纷再次升级。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调解工作的成果得以落实。

总之,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只有通过及时总结问题,加强培训和规范管理,才能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项重要制度,是指⼈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根据⾃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双⽅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诉讼调解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存在的问题:1、调解过度神话,侵蚀司法的审判权能,导致审判分流社会⽭盾的作⽤萎缩。

调解是审判权能的重要补充,调解与审判共同构成社会⽭盾化解体系。

在我国⽭盾化解机制中,调解作为⼀种重要的⽅式⽽独⽴存在。

从⼴义上来说,调解涵盖的范围很⼴。

从调解主体来看,调解包括了诉讼调解、⾏政调解与⼈民调解。

出于⾏⽂⽅便的考虑。

本⽂所指的调解主要是由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并不囊括其他调解类型。

从诉讼流程上看,法官主导的调解⼯作包括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及庭后及诉后调解。

从诉讼类别上看,⼈民法官主导的诉讼调解包括了民商事诉讼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及⾏政诉讼的协调。

2、⽚⾯追求调解率,导致久调不结,以判压调现象严重。

从社会⽭盾化解的⾓度来说,调解更有利于实质性解决纠纷,更有社会稳定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建构。

因⽽为建设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法官应当尽可能通过做好原被告双⽅的⼯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作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推进⽭盾的实质性化解。

但我们却不可为调解⽽调解,⽽全然不顾案件本⾝的性质与类型及调解难度,⽚⾯极端追求调解率。

3、诉讼调解效果不佳导致社会⽭盾⽆法真正化解,调解效果不佳。

从调解结果的处理上看,因为法官没有认真查清事实,给当事⼈讲事实、摆证据⽽采取和稀泥式处理,⼀⽅⾯导致当事⼈最终反悔⽽不签订调解协议致使调解协议因确认不能⽽⽆法⽣效,另⼀⽅⾯则致使当事⼈提起案件的再审加重司法负荷。

完善的对策:1、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位置。

要做好诉讼调解⼯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社会⽭盾的功能,就必须树⽴正确的调解理念,让调解的价值归位,摆正诉讼调解的正确位置。

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源自于不同的层面,包括法律、心理、情感、信息不对称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 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结案率,可能会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职权主义倾向,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导致调解结果不尽人意。

2. 调解人员能力不足:如果调解人员缺乏必要的调解技巧和经验,可能无法妥善处理复杂的纠纷,导致调解失败。

3. 信息不对称:在调解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平等,这可能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情感障碍:当事人可能因愤怒、公平感、面子等情感因素而无法冷静理性地参与调解,这会妨碍问题的解决。

5. 认知障碍:当事人可能持有零和思维、固定馅饼假设等错误认知,导致他们无法看到合作的可能性和利益。

6. 刻板印象和光环效应:调解员可能会受到对当事人刻板印象的影响,从而对某一方产生偏见,影响调解的公正性。

7. 生动性的影响:当事人可能会因某些事件的生动性而过分关注,忽略其他重要信息,导致决策失误。

8. 过度自信:当事人可能因为过度自信而拒绝接受合理的调解建议,导致调解失败。

9. 消极的判断框架:当事人可能会被消极的判断框架所影响,对调解结果持悲观态度,影响调解的积极性。

10. 调解方法单一:如果调解人员只采用单一的调解方法,可能无法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11. 忽略调解的作用:有些法官和律师可能对调解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没有将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12. 调解过程中的语言表达问题:调解员如果语言表达能力不足,可能无法准确传达调解意图,影响调解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调解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掌握多样化的调解方法,增强沟通和协调能力,以保证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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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存在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法院的调解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需要怎样进行解决和了解呢?有哪些方面是能够进行完善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阐述,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和解。

”法院调解与民间调解,当事人和解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院调解是以判作为参照物,判决结果预定了特定案件的正确处理的标准,衡量在调解协议中是否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和依法形成的判决结果相对照。

如果案件事实是清楚的,适用于该事实的实体法规范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明确的。

由此来检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明确的,由此以来,检测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让步是单向性的还是相互性的。

然面由于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导致了法官的作用大而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而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而当事人权利小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事实能否查清楚,决定了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能否正确运用法律,这其中或因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驱使(体现为尽快结案),或因趋利避害影响(表现为不敢下判,害怕上诉改判、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是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义务人(通常是被
告)作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某些权利,作出让步,以求得案件解决,从而造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调解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法院调解可在诉讼中结前的任何价段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等。

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多次提出调解或终止调解,进入诉讼,从而给恶意拖延提供了机会。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程序对审判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不仅审判的前提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步骤进行,任何程序上的违法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无效。

程序的严密而合理的设计保证了审判和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依赖性。

调解相对于审判而言,却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

它不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也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而是灵活而随机地进行一种谋求解决问题的谈判。

这样一来,在调解的灵活性和程序的要求上面就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如何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据此,人民法院依据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签收前,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均可反悔。

该规定一是与《民法通则》第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相冲突。

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妥善解决纠纷,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是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法院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磋商的结果,也是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直接依据,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并进而可以拒签调解书,将使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诉讼行为的严肃性受到挑战,司法权威亦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违背了诉讼效益的原则。

这种规定,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大了诉讼成本,造成恶意拖延的当事人有机可乘。

四是损害了善意调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恶意当事人参与调解,使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借助协议拖延诉讼或达到其它个人目的,善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得到履行的合理预算就会落空,因此付出的成本也会成为不法者的“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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