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辽司[2010]70号 附件 人民调解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10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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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人民调解员岗位练兵和纠纷调解竞赛基本知识100题一、人民调解基本知识1、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2、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有何区别?大体有以下区别:(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解决纠纷的民主自治组织;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是不脱产的群众;人民法院的调解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司法官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的调解,不是诉讼活动;而人民法院调解,是进入了诉讼程序,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是诉讼活动。
(4)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人员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调解指第三方主持纠纷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就争议问题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用这种方式平息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时至今日,我国调解工作的内容已经十分丰富。
从调解的种类看:主要有法院调解、司法行政调解、公安行政调解、工商行政调解、工商经济合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其中法院调解是诉讼性质的调解,其他调解是非诉讼性质的调解。
从调解的对象看:有民事纠纷、治安行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刑事自诉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行政侵害赔偿纠纷以及大量的民间纠纷。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的调解制度,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正日益受到国际司法界、法学界的重视,不少国外法学、法律工作者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誉为“东方经验”予以赞扬和推广,还有如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北欧诸国及东欧一些国家已在借鉴我国经验,纷纷开展调解活动,使我国调解制度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
三、当前民间纠纷的新特点1、生产经营性纠纷增多2、婚姻纠纷增加很快3、继承纠纷日益增多4、房宅基地纠纷不断增加5、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增加6、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与单位、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四、怎样做好调解工作1、思想上重视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3、要掌握调解技巧E、若已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自杀事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还应及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因新矛盾插入,再激发更大冲突。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人民调解的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例)2、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例)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5、换位思考的方法6、苗头预测的方法7、模糊处理的方法(例)8、褒扬激励的方法十、谈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写作要求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和司法审判工作有效衔接,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显得尤为重要。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类型核心内容:调解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
调解的四大类型都具有不同的调解方式、调解内容、调解后果,那么这四大类型调解有哪些区别与联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类型: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调解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标志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附答案人民调解题库

人民调解判断题1、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中共党员,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错)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群众监督。
(对)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收取调解文书制作工本费。
( 错)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
( 错)5、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
(错)6、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而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时,调委会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错)7、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不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错)8、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对)9、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不能连选连任。
(错)10、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对)11、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错)12、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对)13.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错)14、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对)1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错)16、发生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否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
(错)17、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而不能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错)18、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企业党组织指派(错)19.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关。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

调解的种类与区别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不具有强制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a.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b.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c.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d.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a、当事人自愿原则。
b、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c、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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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均有助于双方消除纠纷。
当然,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也有所不同。
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法律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不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与联合调解等。
2.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法律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法院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2)查明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指法院调解应当在法律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
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3. 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组织主持下的调解,法院调解是具有审判权的机关主持下的诉前和诉中调解,争取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节约诉讼资源。
(2)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调解结果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只是协议,需要对方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还需要法院重新认定。
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相关情况仍不清楚,可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