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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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

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赤田镇司法所陈江尧我国历来都有调解的传统,大部分当事人都有息事宁人和厌诉的心态,故调解制度和工作在我国蓬勃发展,弥补了司法裁判在功能上的缺陷和不足。

现阶段我国并存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

这三种机制各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笔者从三种调解的互补和衔接的可行性分析,阐述三种调解的并存对社会和谐的意义。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部门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但行政调解虽具有当事人自愿,相对灵活的特点,但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以“老娘舅”的身份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的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只要人民调解员在场即可调解,但它与行政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且不收诉讼费,司法确认后法院出具的确认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调解则是如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司法调解,这种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优势,可确保疑难案件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兼具灵活多变和法律强制力的优点。

一、三种调解之间的互补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司法调解与调解的关系与比较

司法调解与调解的关系与比较

司法调解与调解的关系与比较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在司法领域中,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普通调解相比,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与调解的关系与比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深入了解这两种调解形式。

一、司法调解司法调解,顾名思义,是在司法程序中由司法机关进行组织和实施的调解活动。

司法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纠纷的迅速解决。

司法调解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司法强制力,调解结果有法律效力。

司法调解通常由专门的调解员担任,并在法庭或特定的调解室进行。

调解员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中立、公正的角色。

司法调解的庭前程序主要包括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出庭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等环节,调解过程一般秘密,不公开对外。

一旦调解成功,调解协议将成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司法调解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司法调解还能够有效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社会成本。

二、普通调解与司法调解相对应的是普通调解,普通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之外由其他调解人进行的一种调解方式。

普通调解通常发生在纠纷双方自愿参与的情况下,调解人可以是社区调解员、工会调解员等非法官身份的人员。

普通调解的过程与司法调解相似,也包括调解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出席、调解协议的达成等环节。

然而,普通调解的调解协议缺乏司法强制力,需要通过当事人自愿履行和互相配合来实现。

普通调解的特点在于其较低的成本和便捷性。

由于普通调解不涉及法院程序,时间和费用相对较少。

普通调解还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隐私,使纠纷解决更加个性化。

三、司法调解与普通调解的关系与比较从调解形式来看,司法调解与普通调解在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调解由司法机关组织和实施,调解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调解过程通常在法庭进行;而普通调解则由其他调解人进行,调解过程可以在社区、单位等地点展开。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制度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制度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制度
摘要:
一、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定义与作用
二、联动工作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三、具体实施步骤与方法
四、工作制度的优势与效果
五、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正文: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三种方式,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定义与作用。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是指通过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司法调解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方式。

联动工作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通过建立联动工作制度,可以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服务。

具体实施步骤与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
解、司法调解的组织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再次,要完善调解程序,简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最后,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调解的认知度。

工作制度的优势与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二是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怎样区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一、调解制度建立的背景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向来奉行“和为贵”的处世哲学,“和为贵”是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和为贵”式的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目前,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的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诉讼成为法律界人士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调解被视为法治进程的桎梏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调解工作也逐渐被边缘化,且三大调解手段存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格局,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没有形成合力。

与此同时,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使得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而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众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严重脱节,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有所减弱。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矛盾,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二、三种调解的概念及利弊分析(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1.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内容不同。

人民调解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具有便捷、高效、不收费、不伤和气等特点。

司法调解主要调解诉讼过程中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和解案件等。

行政调解主要调解具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人的纠纷。

4、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的性质是非诉讼活动,司法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

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互动衔接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互动衔接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互动衔接(研究室课题组冯健陈乾)引论:“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需永久面对的状态”。

1有冲突就必然致使混乱和无序,而社会的存在和进展天然具有秩序化需求,通过成立必然的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关系中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冲突得以消解和从头调整,进而使社会不断走向成熟。

不同的历史时期,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百年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革的中后期,旧有矛盾不断积存、新生矛盾不断显现、深层矛盾不断显露,如何妥帖处置进展中的社会矛盾,成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现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中国自古奉行“无争”、“和为贵”的处事哲学,反映在法律场域即是对“无讼”、“息讼”的追求。

以“和为贵”为主旨的调解机制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深深渗透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素养中,对增进人际关系和谐、保障社会稳固发挥了重大作用,司法调解至今仍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一支花”、“东方体会”。

而今,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种类在内的调解机制关于成1功地化解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保护社会和谐稳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立足当前社会矛盾的进展现状,客观评估三大调解的功能作用和整体功能发挥欠佳的状况,在总结实践体会的基础上,提出对构建三大调解互动衔接体系的假想。

一、调解机制的进展进程调解在中国不单单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或体制性存在。

2中国自古即是农业国家,社会生活以家庭为本位,生活范围相对封锁和狭小。

从人本角度讲,与其称“乡土中国”,毋宁说是“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有着天然的凝聚力,人际关系尤其重要,人人非亲即故,凡事皆可斡旋,显现民间纷争人们老是先寻求诉讼之外的方式,依托地缘、血缘和同业等组织来解决。

因故,中国传统社会从来以调解来大量消化民间纠纷。

通常只有在乡里解决不了或受人挑唆的,才选择对簿公堂。

调解解决纷争自然成为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成为中华法文化的价值取向。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区别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区别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区别
概念不同
机构
性质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 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 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 人民调解 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 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 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 序,是诉讼内的调解。
范围
效力
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达成的 协议,具有法律约束 力,但不具有强制执 行的效力。

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
行政调解
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 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
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
府调解。
行政机关
非诉讼的调解
一般仅限于法定 行政调解达成协
的、单一的具体案 议的法律效力情况较
件,如因签订、履行 复杂,在法律有明确
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规定的情况下,可以
劳动争议、交通肇事 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
等。
依据。
又叫法院调解,是指对民
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司法调解
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 等协商,源自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
的一种结案方式。
法院
非诉讼的调解
一经达成协议,
法院所受理的所 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 诉案件。
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 等的法律效力,对双 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 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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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也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

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

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

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

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或所属单位的成员之间,或者所属成员与其他单位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调解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员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赋予的职能。

(4)调解的范围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以及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调解既可以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纠纷。

(5)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一种群众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协议具有行政上的强制力,某些行政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逾期不履行协议,行政调解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履行,权利人可以把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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