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构造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和谐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开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按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开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在开展社会主义XX政治建议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底性工作,是实现国家XX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开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开展的迫切要求。
本人一直以来从事政法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继续开展调解思想大讨论暨创新年活动,深入到全县各乡镇及相当村委进展调研,谈一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对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建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根本情况我县自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全县共成立人民调解组织292个,调解人员1603人,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都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的调解组织由所在地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及生产小组组长担任。
据统计,2007年全县基层调委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737件,调处成功700件,调处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件228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16件312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3件1363人。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开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调解的类型增多,难度增大,要求提高。
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问题、困难、建议

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做到“三个到位”:
1、制度到位:
针对调解工作,制定了工作纪律、职责、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和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登记统计制度、纠纷讨论制度、共同调解制度、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
2、组织到位:
成立了社区调委会,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社区民警、居民代表加入调委会,做到了三方联动,有效化解矛盾。
3、开展到位:
通过每月治安例会、每季的调委学习会、每季楼道组长会等一系列会议,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并且通过律师的法律宣传、社区电子显示屏、社区黑白报、宣传栏等一切能利用的手段来宣传调委会的作用。
将处理妥当的纠纷整理好存档,并且进行汇编,通过一些文字处理将其刊登在社区小报上,供大家学习。
社区开展调解工作问题、困难:
1、社区调委会成员面临“老龄化”,对于调解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2、如何更好发挥社区调委会的作用,深入居民内部,了解掌握矛盾中心。
3、社区经常碰到居民与辖区单位或者店面的矛盾纠纷,主要是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
此类调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介入,社区相对来说比较难掌控。
建议:
1、针对调委会成员“老龄化”问题,吸取年轻力量,比如“小小和事佬成员”等。
以老带新,主要将经验传授给年轻成员,再通过案例学习,使他们能快速成长。
2、加强社区调委会的宣传,充分利用好小组长、支部书记,联络好邻里关系,能第一时间掌握矛盾,提出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
3、遇到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介入的矛盾,最好有一个统一的平台能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来一起
处理矛盾,将处理时间缩短,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
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
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
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在社会稳定和民众满意度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够为改进现状提供有益参考。
二、主体段落1. 人员素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存在培训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案件时常常无法准确理解事情的关键性质以及运用合适的方法来进行调处,并且在沟通与协商方面也未达到预期水平。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
通过开设专业课程或设置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同时注重培养良好沟通技巧,使其具备妥善引导当事人交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2. 调解资源分配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和调解机构内部资源分配不均衡,许多基层调解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
例如,专业咨询、鉴定、证人传唤等方面的资源受限,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
针对此问题,应加强对基层调解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投入。
建立健全差异化发展机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级机构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设备和人员配备。
3. 依法办案意识不强一些人民调解机构存在缺乏法治观念以及不敢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处理纠纷的情况。
他们常常更多地贯彻执行行政指令而非按照司法程序来推动案件进程。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正性与权威性。
针对此问题,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明确界定好各个环节中应遵循的具体程序,并设立监督机制以保障其执行。
此外,对于明显侵害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
4. 司法与行政干预人民调解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与行政部门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存在强制性要求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倾向,并且可能会对调解结果加以非理性、不合理甚至错误地参与审查。
新时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时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新时期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对开展人民调解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发现部分人民调解员在工作积极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
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
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
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
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
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三)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
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
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矛盾和纠纷就像那路边的野花,随处可见,谁都难免碰上一两次。
可在这纷繁复杂的局面中,人民调解工作就像那把钥匙,能够打开和解的大门。
要说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得先从理解百姓的心开始。
毕竟,人们心里藏着的那些小秘密,可比宝藏还要珍贵。
想象一下,一个小伙子和邻居因为噪音闹得不可开交,结果却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谁都不肯低头。
这个时候,调解员就像是那和事佬,悄悄出马,帮他们捋顺思路,给大家一个出口。
哎,真是难得的情分。
然后,调解的过程中,咱得学会倾听。
听,听得越仔细,越能体会对方的感受。
就像老话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不仅适用于打仗,也适用于调解。
小张和小李的事儿,可能是因为缺乏沟通,才会越吵越凶。
心里不痛快,调解员只要静静坐在那里,给他们一个倾诉的机会,可能就会让局面缓和不少。
调解员这份工作,有时候就是要当个好听众,尽量别打断,给大家一个发泄的空间,慢慢地,情绪就会好转。
再说了,调解的时候,咱们还得有点幽默感。
人生苦短,何必让小事纠结太久?不妨试试用点轻松的方式去化解紧张的气氛。
就像两个小孩儿,争抢玩具,最后可能是个笑话而已。
调解员可以调侃一下,适当引入一些轻松的话题,让大家不至于那么严肃。
调解的气氛轻松了,心也就放下来了,解决问题的几率自然就大大增加。
调解的技巧也很重要。
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小策略,比如用“我”的方式说话,而不是直接指责对方。
比如说“我觉得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这样想…”而不是“你怎么可以这样做!”这样一来,大家的防备心就会降低,沟通的顺畅度自然就上升。
这就像是把一个火山口变成了温泉,让彼此都能舒心。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得有个清晰的流程。
调解员得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什么时候该出手,什么时候该让步。
像烹饪一样,得掌握好火候,不然容易糊了。
调解的步骤得分明,先了解情况,再讨论问题,最后给出解决方案。
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毕竟,人生没有彩排,错一步就可能后悔一辈子。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领导重视不到位。
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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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我县共10个乡镇,318个自然村,11个社区,13个企事业,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
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8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个,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
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183人,其中乡镇级人民调解员69人,村级人民调解员1006人,社区人民调解员33人,企事业人民调解员39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27人,物业人民调解员9人。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
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近三年来我县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
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
一是指导力量薄弱。
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
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到三名工作人员。
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
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
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的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有的农村及社区调委会无专职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成立有调委会,但却无专门的人民调解室。
三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
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
四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
目前我县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4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
五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
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
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县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
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
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
一是乡镇层面。
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
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国土、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
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是工作责任制度。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三是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
四是排
查制度。
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五是挂牌督办制度。
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
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
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
八是奖惩制度。
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乡镇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
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
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
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三要抓好经费保障。
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