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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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实施意见根据巴司发[2009]6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我县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间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间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州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各自调解与联动调解相结合。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既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调解优势,又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三)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四)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

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三、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民事审判诉前、诉中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及建议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构造转换的新时代,在这新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的新趋势,要全面地建议和谐小康社会,完成改革和开展的重任,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因此,人民调解工作按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时代开展要求,不仅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群众自治,在开展社会主义XX政治建议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底性工作,是实现国家XX久安的治本措施,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即是时代开展的必然,更是形势开展的迫切要求。

本人一直以来从事政法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深深体会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继续开展调解思想大讨论暨创新年活动,深入到全县各乡镇及相当村委进展调研,谈一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对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些建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根本情况我县自从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以来,全县共成立人民调解组织292个,调解人员1603人,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都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的调解组织由所在地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县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及生产小组组长担任。

据统计,2007年全县基层调委会调处各种矛盾纠纷737件,调处成功700件,调处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件228人,制止群众性械斗事件16件312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3件1363人。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弊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开展所带来的利益格局调整,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实际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调解的类型增多,难度增大,要求提高。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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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如何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如何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浅谈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些论述对于进一步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研究加快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为什么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大潮,也不断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发展。

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全球化、多元文化交融以及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形态、个体发展现状以及社会建设和管理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员相对封闭固定、群体利益平均的模式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加、户居分离,个体的社会属性不稳定,经济多元化,群体利益差距扩大、搏弈加剧,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呈现多样性、复杂化、强度大、易扩散的特点,而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更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过去那种单位出面协调、集体进行商量甚至请德高望重老同志出来做工作的方式很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而水务工作作为政府为社会解决民生问题的一个平台,只能解决群众日常关注涉及到的问题,对许多并不属于法律调节范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以及群众利益诉求也是无能为力的。

就大局而言,一方面,要继续扩大开放、深化改革,推动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调节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因而,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机制,这种机制必须由党和政府主导,这是基于:其一、这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奋斗目标是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代表并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参考范文)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当前,随着加快实施“城镇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工业城开发建设迅猛推进,征地拆迁、利益调整、财产分割、土地权属、邻里纠纷等各种复杂性、多发性、群体性和深层次矛盾纠纷将不断涌现,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摸清全镇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法治余庆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XX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一)组织网络较为健全。

全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4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有调解人员75名。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

(二)发挥作用较为明显。

2018年以来,镇村两级人民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起,调解成功106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效地缓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机制较为规范。

近年来,镇司法所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各村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村;完善了两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申报镇综治办。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

(四)群众认可度较高。

人民调解制度以其化解矛盾纠纷便利及时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同时,缓解了司法的压力与当事人的讼累,并使一部分法院不能受理或者无暇受理的案件投诉有门,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某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XXX县公安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今年以来,我局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专门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研究制定《XXX县公安局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程实施方案》。

从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健全制度、规范工作、妥善调处入手,扎实认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

一、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一是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以副局长XXX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政工监督室主任XXX、治安大队大队长XXX、交警大队副教导员XXX、法制室主任XXX为副组长,指挥中心、国保大队、刑警大队、巡特警大队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室主任XXX兼任。

办公室设在法制室具体负责全局实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各派出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是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县局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指挥中心、法制室、治安大队抽调人员组成,调解中心设在法制室进行三级调解。

在各派出所、警务室均设立了统一的纠纷调解室,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并落实专人负责调解。

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由各派出所、警务室调解,对于疑难纠纷,由调解中心同派出所共同开展调解。

三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

各派出所与辖区司法所、法庭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加强互相之间的联系,做到互通情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以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协调为重点,积极探索与当前形势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以派出所为龙头,以司法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人民群众,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处理民间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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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为贵‛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

而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方式。

由于调解的主体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不同、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导致一些矛盾纠纷调处效果欠佳。

如何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调解方式的概念与现状(一)三种调解方式的概念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有望逐步扩大。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优劣1.人民调解的优势是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情况来看,调解已建立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能最大限度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不足之处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二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三是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四是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专职专用的司法助理员少。

2.行政调解的优劣一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符合我国国情与传统习惯。

在现实中,公民与公民、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后,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而直接寻求行政机关解决。

这一点,从目前大量的上访案件就可以看得出来。

二是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性。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行政、民事和技术等综合特色的纠纷往往适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

但是行政调解有不足之处,一是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纠纷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调处社会纠纷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所属机构或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特别在调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时,其不独立性和不公正性更为明显;二是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程序,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从而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调处社会纠纷的结果不满,导致行政机关调处纠纷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三是行政调解结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3.司法调解的优劣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主持调解的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调解程序规范,诉讼法中一整套回避制度、举证制度等,调解法官都能熟练地运用到调解程序中去;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度高。

其不足一是调审结合的模式往往使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法官和裁判法官,法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规避诉讼风险,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忽视调解的当事人的意愿原则,容易导致以压促调、以判促调、久调不决,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现行民诉法中规定司法调解要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混淆了判决与调解的界限。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现行民诉法却将调解与裁判一样设臵了同样的前提条件,这为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调解设臵了障碍,不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减少。

二、怎样实现三种调解方式有机衔接三种调解方式已大力推行多年,但由于衔接不紧密,难以形成合力。

如何从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一)三种调解方式的程序衔接一是建立庭前调解机制。

法院设立庭前调解窗口。

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庭前调解。

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纠纷、事实清楚的债务纠纷以及事实清楚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纠纷,当事人到法院法庭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或者司法所,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或者司法所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是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

案件进入诉讼程度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会会调解的纠纷,或案件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会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地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调委会或者司法所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加强县、镇乡、村、组、十户‚五级信访调解网络‛的建设。

四是加强司法所建设。

司法局应当从招考选聘司法调解经验丰富工作人员加强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再次调解;对村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及时到位的排查调解。

五是建立方便调解的快捷程序。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所在地法院联系,法院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巡回法庭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

对以就近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

该类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六是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三种调解方式的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

即由司法局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乡镇司法所工作,对乡镇调委会、村调委会定期的指导,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建立司法行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聘任参与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安排他们参与审判工作和司法调解,帮助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三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

即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疑难纠纷司法所进行指导,帮助梳理法理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调解经验的审判人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

针对人民调解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的运用以及各类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授课、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培训。

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调解艺术和调解工作水平。

尤其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刑事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做好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

五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调委会建立台帐制度,凡是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以备检查。

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和司法局要选派专人定期评阅,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六是在乡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服务窗口‛。

以‚窗口‛为载体,通过‘三会’(即听证会、协调会、调解会)制度,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

即:当村(社区)、村(居)民发生纠纷,尤其是群体性易激化纠纷时,窗口负责人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辖区内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是建立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制度。

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成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八是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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