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但是,仅在内河水域载运B组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专门针对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装货物安全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要求。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要求,我国对国内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如果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评估,出具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平安监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监视管理,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全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详细负责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视管理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施行的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第六条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舶装载手册或者稳性计算书中应当列出所载货物平安适运的典型工况。
第七条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平安技术标准,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展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告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标准和报告程序。
第十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假如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那么?中列出,其托运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材料,明确货物的分组、分类、危险性、污染危害性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剩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制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第三章报告管理第十二条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了液态和固态货物的运输。
固态货物中,易流态化的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形成流体化状态的固体散装货物,例如矿砂、铁矿石、煤炭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路运输中涉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责任和权利2.1 运输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运输单位有责任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运输单位有权利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输。
- 运输单位有责任向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2.2 货物所有人(发货人)的责任和权利: - 货物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
-货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运输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2.3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责任遵守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权利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意见。
3. 安全管理计划3.1 运输单位应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计划,并在货物运输前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货物特性描述,包括流态化特性、灾害性和危险性等。
-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指南。
-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泄漏、爆炸等。
- 安全检查和监测措施,包括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4. 装卸安全措施4.1 装卸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4.2 装卸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4.3 装卸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
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加添,水路运输作为紧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承当着越来越紧要的贸易和物流任务。
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搬运、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料本身的特性或粒度分布、外加力等因素,易形成流态物态(即易流散、坍塌、沉降)的散装固体货物,如水泥、矿砂、焦炭、木屑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危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其具有以下危害:(一)易流散、坍塌等现象简单导致货物在运输中溢散,引发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气溶胶能够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灰尘、有害气体等。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装货、清舱等作业简单引发工人职业病和作业事故。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燃烧性能差,一旦着火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削减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同时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1. 货物包装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使用密封性较好的集装箱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罐车,禁止使用打开的货车运输。
货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货物种类、数量、存储条件、运输标志等必要信息。
2. 运输条件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载运工具和设备。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保持自重重心稳定,避开超载,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和车速。
同时,应依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条件,选用适当的制动、减振等装置,确保运输安全。
3. 保管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开阳光直射、潮湿、受热、振动等影响货物安全的因素。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1. 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涉及到各种类型的货物,包括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于颗粒之间的摩擦、重力和空气流动等因素的作用,会表现出流体的特性。
然而,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本文将为相关运输活动制定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及责任2.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2 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3 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运输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货物包装和装载3.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溢出。
3.2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会产生潜在的风险。
3.3 货物应按照规定的装载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或倾斜。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停靠港口和装卸时间等,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 运输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适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条件。
4.3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5. 紧急情况处理5.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对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5.2 运输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灭火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5.3 运输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6. 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6.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6.2 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
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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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