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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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文
号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通知 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行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下发•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 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全省拆迁工作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2008 年全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物业服务行业 民主评议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后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的通 知
2009 年 1 月 7 日 吉建城[2009]2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城[2009]16 号 2009 年 9 月 23 日 吉建城[2009]41 号 2009 年 5 月 11 日 吉建城[2009]18 号 2009 年 8 月 25 日 吉建办[2009]73 号 2010 年 7 月 21 日 吉建城[2010]21 号 2010 年 7 月 12 日 吉建城[2010]19 号 2010 年 8 月 3 日 吉建城[2010]27 号 1993 年 吉建城[1993]15 号 2009 年 4 月 27 日 吉建村[2009]10 号 2009 年 4 月 17 日 吉建村[2009]11 号 2009 年 12 月 24 日 吉建村[2009]34 号 2010 年 3 月 31 日 吉建村[2010]8 号 2006 年 6 月 27 日 吉建房[2006]21 号 2007 年 6 月 26 日 吉建房 [2007]24 号 2007 年 8 月 10 日 吉建房 [2007]26 号 2008 年 4 月 7 日 吉建房[2008]10 号 2008 年 8 月 21 日 吉建房[2008]20 号 2008 年 12 月 23 日 吉建房[2008]31 号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吉建房[2009]6 号 2009 年 7 月 13 日 吉建规[2009]35 号 1993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字[1993]39 号 2004 年 4 月 20 日 吉建城字[2004]20 号 2004 年4 月23 日 吉建城字[2004]18 号 2004 年 6 月 6 日 吉建城字[2004]37 号 2004 年 8 月 2 日 吉建城[2004]36 号 2004 年 8 月 16 日 吉建城字[2004]41 号 2005 年 2 月 28 日 吉建城[2005]3 号 2005 年 6 月 2 日 吉建城[2005]25 号 2005 年 6 月 24 日 吉建城[2005]37 号 2005 年 11 月 17 日 吉建城[2005]59 号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吉建城[2005]65 号 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5]1090 号 2006 年 10 月 18 日 吉建办[2006]65 号 2006 年 10 月 23 日 吉热改[2006]2 号 2007 年 4 月 2 日 吉建城[2007]20 号 2007 年 11 月 10 日 吉建办[2007]75 号 吉建城[2007]26 号 吉建城[2007]27 号 2008 年 9 月 8 日 六厅局联合发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吉建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吉建办〔2018〕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信息在建筑市场和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我省工程项目信息建设,省住建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等文件通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计入库项目14292项。
其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6488项,通过项目信息录入补录的7804项。
入库项目数量与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实际项目数量还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延长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间鉴于项目信息入库的重要意义以及目前项目入库情况,现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功能暂不关闭,所有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信息均实现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
二、简化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条件1.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不再要求必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录入单位上传加盖本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即可。
2.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要求对未备案的合同进行备案,企业应书面承诺合同的真实性。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1.目前未进入平台项目库中的既有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否竣工验收,均可通过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进行补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与工业建筑能效水平的通知吉建科〔2020〕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先后下发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
为贯彻落实《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2019年底修订发布了全省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DB22/T5034-2019)(以下简称“节能75%标准”)。
为全面提升我省建筑能效水平,扎实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新立项的居住建筑项目,执行“节能75%标准”;凡未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新、改、扩建居住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节能75%标准”进行设计和审图。
二、严格执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统一设计标准》(GB51245-2017)为国家标准,其中第4.1.11、4.1.12、4.3.2、4.4.1、5.5.2、5.5.4、5.5.8、5.5.9为强制性条文,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及相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及相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吉建管[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及相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管〔2009〕1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2007年,我厅下放了除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外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经过两年运行,各地总体管理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项目经理过渡期已经结束,新的资质标准又未颁布,各地在工作中受到很多困扰。
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 72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针对我省项目经理短缺的实际情况,允许企业自聘部分三级项目经理,暂行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一、在国家新的资质标准颁布之前,对于三级项目经理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企业自聘。
自聘比例一、二级企业不超过资质标准规定项目经理总数的30%,三级企业不得超过60%,在此原则范围内各地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把握。
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仅在企业内部有效,不得转聘。
企业自聘的三级项目经理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调控人员数量,并汇总上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企业自聘三级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1)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中专及以上工程类专业学历或初级及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3)年龄不超过60周岁,(4)身体健康能满足现场工作要求,(5)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e686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c.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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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
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管[2014]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
(吉建管〔2014〕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已成为我省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和富民强省、稳定就业的重要产业。
今年,省委、省政府确立建筑业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支持低资质企业联合组建高资质企业,保留原有资质,共享业绩和人员。
支持总承包企业申报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资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
支持施工企业与勘
察设计企业联合,发挥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作用。
支持大型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具备条件的,给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市场准入资格。
鼓励发展集咨询、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运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建立优势企业名录,对全省年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的前30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前10户勘察设计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指导和服务,在办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相关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重点支持。
各市(州)、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在企业发展上给予重点扶持。
列入名录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三、推行现场标准化管理。
将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优评奖的前提条件。
对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对获评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
对一年内同一工地两次考核不合格或两个及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工地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责任单位和人员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鼓励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履约和支付保证金等采用保函担保方式,对资信等级不同的企业,担保费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建立“双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