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项目章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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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章的法律效用及管理建议

项目章的法律效用及管理建议

项目章的法律效用及管理建议一、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默示追认”和“表见代理”的依据,盖有项目部印章的文件,却会被认定具有约束力。

项目部行政章与项目部技术章存在差别,但当只有存有一枚且有用于行政作用的记录时,被认定为相同作用。

(一个章无法管控的时候,也没必要通过两个章来区分使用。

)在上一条内容的基础上,项目部印章刻字内容对项目章本身的法律效用并无改变,仅作为警示。

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签章授权具有法律效应,同时约定“先签字后盖章”方生效,无约定时仅签字或仅盖章的行为均有法律效益。

约定“合同过程中的变更事项均须通过正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办理”,实际上是否定签证的行为,与事实不符,在签证被认可的情况下即失效。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项目所在地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法中有明确的权限范围,除非以授权公式的方式,内部约定项目经理权限的制度都对第三方无法律效用。

除签证单外,会议纪要、承诺书、约定书等文件在项目经理签章后均有法律效用。

在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如查实项目经理存有违法行为的,可追究项目经理的刑事责任,如未查实的,仅可依据内部处罚规则,在月工资20%范围内逐月处罚。

二、管理建议因项目管理的特殊性,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宗旨,基于团队合作的信任原则,对项目经理应充分授权,而非通过收回权力的方式单纯地防范风险。

由一线部门和项目经理一起讨论明确项目章的保管责任、使用权限范围、签证额度范围及对影响结果的责任承担,并以制度形式做出书面约定,同时要求项目经理在过程中特别关注“当面签字并盖章”、“多页文件骑缝盖章”、“用章登记并拍照同工作日志反馈”等细节。

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教育,提高项目经理的意识与素养,通过普及法律常识、项目章管理要求,讨论案例与工作得失的交流,树立工作要求风向标,加强项目经理的责任感、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落实印章抽查制度,通过日常反馈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指示。

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提高渎职、失职等违反制度的成本付出,使员工不愿、不敢对工作马虎,有效防止出现因责任心、原则性不强而发生的印章使用风险。

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及管理

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及管理

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及管理一、项目部公章的效力问题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

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中的作用

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中的作用

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中的作用一、项目部章的基本概念项目部章就是工程项目部专门使用的印章。

在一个工程项目里,项目部就像是一个小团队,而这个章呢,就代表着这个小团队对外的一种身份标识。

就好比我们大学生在社团里,社团也有个小章子,能证明这个社团做的一些事儿一样。

二、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中的积极作用1. 表示身份确认在买卖合同里,项目部章一盖,就像是项目部在大声说“嘿,这事儿我们参与啦”。

比如说,建筑公司下面的项目部要购买建筑材料,盖了项目部章就表明这个购买行为是和这个项目部相关的,对方就知道是和这个特定的项目部在做买卖,而不是和一些莫名其妙的人。

这就给对方一种安全感,就像我们找兼职的时候,看到有公司盖章的文件就会觉得比较靠谱。

2. 初步授权象征虽然项目部章可能不像公司的公章有那么大的权力,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授权的象征。

如果一个项目部要购买一些小型的设备或者材料,这个章就表示项目部有一定的权限去进行这样的买卖活动。

这就类似我们在学校里,班长在一些小事情上有一定的决策权,他签字或者做个小标记就可以,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里有时候就有这种类似的小权限。

3. 合同成立的推动因素很多时候,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看到项目部章盖上去了,合同就离成立又近了一步。

因为这个章的存在,让合同双方觉得事情已经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了。

就像我们玩拼图,这个章就是一块很重要的拼图块,把它放上去,整个合同的画面就更完整了。

三、项目部章在买卖合同中的局限性1. 权限有限项目部章毕竟不是公司的公章,它的权限是受到限制的。

如果涉及到一些非常重大的买卖合同,比如数额巨大或者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光有项目部章可能还不够。

就像我们在学校参加活动,小活动班长盖章就行,大活动可能就得找老师或者学校领导盖章了。

2. 可能存在滥用风险有时候,可能会出现项目部章被不恰当使用的情况。

比如某个项目部成员私自拿章去签订一些不合理的买卖合同,这就会给公司带来麻烦。

项目章法律效力案例(3篇)

项目章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开发商,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共同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引发了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项目章程的制定与签署甲公司为实施本项目,于2018年5月制定了一份项目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明确了项目的基本情况、各方责任、项目进度、投资预算等内容。

本章程经甲公司内部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6月与乙公司、丙公司签署。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根据项目章程的规定,设计变更应由甲公司负责,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请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辩称,项目章程是其与甲公司签署的合同,其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有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项目章程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签署的文件,具有合同性质,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在项目章程中予以明确。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项目章程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法院认定项目章程具有合同性质,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表明,项目章程在法律上具有以下效力:(1)约束力:项目章程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2)证明力:项目章程是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证据。

(3)执行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项目章程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建材发展导向2019年第1期10建设工程项目部印章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厉 辉(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1)摘 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项目部印章的现象较为普遍,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认定,防范项目部印章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筑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项目部印章;法律效力;风险防范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通过设立项目部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部一般系建筑企业内部机构,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

那么项目部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建筑企业应如何加强项目印章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是建筑企业面临的问题。

1 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1.1 项目部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一般而言,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某一特定项目的施工而内部设立的管理部门,多为临时职能部门,属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项目部一般不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规定、第54条的规定,无论是建筑企业自行设立的项目部或因挂靠(或借用资质)等关系而设立的项目部,建筑企业均应作为该项目部在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

1.2 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一1999—02011)第1.5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效力

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效力

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工程项目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在工程项目合同中,项目部盖章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合同纠纷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效力。

一、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所在地。

工程项目部作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名称中应当包含公司的名称和项目部的性质。

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参与合同的签订。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注明项目部名称和地址。

此外,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以证明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二、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效力1.合法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项目部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其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工程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真实地表达公司的意愿,并在合同中注明项目部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签字,以证明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3.合同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资格、内容合法、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等。

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只要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4.合同履行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决纠纷。

三、工程项目部盖章的合同风险防范1.加强内部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其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营范围。

同时,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合同法律意识。

2.明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工程项目部的合同主体资格,并在合同中注明项目部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签字。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范文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范文

张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作者:张清发布时间:2010-10-08 08:37:32(案例)湘华建筑公司在某地承包的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公司为此成立某施工项目部并刻制项目部印章,公司同时内部发文明确该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签证资料的签名盖章,而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

在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背着公司,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借款、赊购大量建筑材料,在借条及收货单据上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印章。

后因建设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部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及材料款,借款人及材料供应商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经理个人、项目部及建筑公司。

那么,湘华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对该欠款及材料款承担法律责任呢?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对外签名盖章的法律效力及由此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因各人对其认识理解存在差异,在实务操作中,其处理也大相径庭。

笔者试图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性质、职责权限等角度进行分析,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和意见。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地位。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

要了解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先要了解项目经理的概念。

建设部1995年1月7日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是这样界定:“ 2.0.6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2.0.7 项目部project management team :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下 , 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是这样界定:“2.0.6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声明。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订立,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以下条款:
一、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1. 甲方项目部印章仅限于甲方项目部内部使用,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给非项目部相关人员使用。

2. 乙方项目部印章仅限于乙方项目部内部使用,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给非项目部相关人员使用。

二、项目部印章的管理责任。

1. 甲方项目部印章由甲方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管理,并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2. 乙方项目部印章由乙方项目部负责人统一管理,并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三、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规定。

1. 甲方和乙方项目部印章仅限于正式文件、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上盖章,不得随意使用或滥用印章。

2. 甲方和乙方项目部印章在使用时,应当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在文件上注明使用人、日期和用途。

四、项目部印章的丢失和滥用。

1. 如甲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遗失或被盗用,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

2. 如因甲方或乙方项目部印章被滥用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滥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同效力声明。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遵
守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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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章的效力分析由于施工项目众多,且项目所在地常不在一个地区,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建筑企业一般会成立项目部门,主管该项目施工等相关事宜。

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

项目部门公章的广泛运用引出了许多实践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建筑企业项目公章效力的认定往往是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点。

项目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项目部门印章的法律效力,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涉及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

(一)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二)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1;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2。

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3。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认可方式如企业明知而不反对、开始履行或已经履行合同等。

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

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认定:(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则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民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只适用2《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无强制力)118.1.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有两种情况: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

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于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

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适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4,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2)如果相对人并没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

五、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

在私刻、盗用公章的情形下,由于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盗用的行为并不知情,其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

但是,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或麻痹大意,对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被私刻、盗用公章的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6综上所述,作为建筑企业一方,大多数情形下,建筑企业会对其项目部公章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筑企业有必要加强对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部公章管理制度。

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违反上述制度的,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六、适格诉讼主体的确定(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七、合同无效,建筑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8对于工程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起止日期按相关规定。

9相关法条援引及释义: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仅第43条作了直接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49条用列举方式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

有关的法律解释也十分简单,《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无强制力)120.1(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

(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中的“工作人员”,从本条立法意旨看,应解释为除法定代表人外的机关成员,如董事长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重整人,这些人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代表企业法人对外实施民事活动,结果归于企业法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无强制力)第118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8.1.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有两种情况: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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