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规章规章制度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无锡看守所的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是无锡看守所为规范管理行为、维护秩序、确保安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所有看守所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本规章制度由看守所所长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所长所有。
4.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要把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放在首位,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5.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修改,须经所长批准方可实施。
二、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维护看守所秩序和安全的权利,有制止纠正不当行为的权利。
2.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监管和管理的义务,有对被羁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义务。
3.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有不透露被羁押人员个人信息的义务。
4.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维护看守所声誉和形象的义务。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做到勤勉尽职,禁止任性妄为和擅自作主。
6.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尊重被羁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做到公正公正、严格监督、文明管理。
7.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综合素质,为看守所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8. 看守所工作人员有对公共财产和工作设施保护的义务,禁止挪用公款、浪费公物等行为。
三、被羁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被羁押人员有接受教育改造的权利,有提出申诉和建议的权利,有表达意见和控告的权利。
2. 被羁押人员有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有享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有接触家人和律师的权利。
3. 被羁押人员有维护个人尊严和隐私的权利,有享受医疗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4. 被羁押人员有服从看守所管理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维护看守所正常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5. 被羁押人员要听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违抗管理、反抗执法。
看守所嫌疑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看守所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学习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嫌疑人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1. 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2. 接受合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3. 邮电、通信自由;4. 接受法律援助和辩护;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赔偿;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嫌疑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看守所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2. 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 不得扰乱看守所秩序;4. 不得拒绝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5. 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看守所管理第六条看守所应设立专门的嫌疑人生活区、学习区、医疗区等,确保嫌疑人生活、学习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嫌疑人进行管理:1. 严格执行羁押期限,不得超期羁押;2. 确保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自杀、自伤、逃跑等事件发生;3. 保障嫌疑人的饮食、住宿、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4. 严格执行会见、通信等规定,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5. 对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帮助其回归社会;6. 定期对嫌疑人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四章会见与通信第八条嫌疑人可以申请会见家属、律师等,看守所应依法保障其会见、通信自由。
第九条会见、通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会见时间、地点由看守所工作人员安排;2. 会见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3. 会见过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4. 会见、通信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5. 会见、通信结束后,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清点物品,确保安全。
第五章教育与感化第十条看守所应加强对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一、入所程序规定1.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必须接受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被检查的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指令,不得阻碍检查的进行。
2.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必须接受行李检查,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入所。
3. 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必须接受拍照和指纹录入,以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二、看守所管理规定1. 看守所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 看守所内不得私藏违禁品,一经查获将追究责任。
3. 看守所内不得随意更改原定的日常活动安排,一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生活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时按量食用食物,不得浪费食物。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不得体的服装。
四、安全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走、奔跑,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指示。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惩。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演练和紧急应对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五、访问规定1. 家属或律师可以提前申请探视被羁押人员,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接受安检和身份核查,不得擅自携带通信设备。
3.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保持秩序,不得干扰看守所内的正常秩序。
六、纪律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得抗拒或拒绝执行。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诽谤他人。
看守所规章制度

看守所规章制度一、前言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其主要任务是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维护秩序并确保安全。
为了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行为准则,促进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二、看守所管理原则1.法律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安全。
2.人道主义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其合理的需求和生活条件。
3.公正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必须公正无私,不歧视任何人,依法公正执行各项管理措施。
4.教育原则:看守所的管理应该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社会。
三、看守所管理措施1.登记制度:任何进入看守所的人员都应该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和犯罪嫌疑或判刑事由等。
2.检查制度: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不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看守所。
定期对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3.禁止物品清单:明确禁止进入看守所的物品,禁止使用和交换容易引起危险的物品、毒品、武器等。
4.规范服装制度:看守所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提供醒目的身份标志,以便区分身份。
5.安全警戒制度:看守所应设置安全警戒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巡查,保证看守所的安全。
6.访客管理制度:凡是到看守所探视的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并接受安全检查。
7.犯人扣押与监管制度:犯人被扣押后应尽快送至看守所,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密监管。
8.所内秩序制度:看守所应该建立严格的行为规范,禁止犯人之间的暴力冲突、恶意损坏财物、擅自外出等违规行为。
9.医疗救护制度:看守所应配备临床医生和医护人员,对犯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看守所工作职责1.看守所领导:负责整个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监督看守所的工作。
2.看守所干警:负责看守犯人,维护看守所的安全和秩序,执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示。
邢台看守所规章制度

邢台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内部秩序,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国家实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和其他强制约束措施的场所,严格执行法律的场所。
第三条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恪尽职守,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干扰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看守所应当依法、公正、文明、人文的态度对待在押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应当加以保护,严禁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接受教育、文化活动、劳动等权利,帮助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看守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看守所的管理机构由监所长、副监所长、警务人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监所长是看守所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看守所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副监所长负责协助监所长处理看守所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警务人员是看守所的执行人员,负责看守所的保卫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定,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17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警务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章看守所的管理制度第18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收监制度,准确记录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确保每位在押人员的身份准确。
第19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搜身制度,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搜身,确保看守所内部的安全。
第20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见制度,允许在押人员与亲属、律师等合法人员进行会见。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

看守所建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看守所安全并有效管理在押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依法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和管理的机构,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看守所遵循依法执法、阳光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在执法中依法行使权力,同时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高看守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看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坚持合法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执行效果。
第二章看守所管理制度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入所检查制度,确保在押人员不携带禁止物品进入看守所,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手段干扰看守所管理秩序。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入看守所规定,确保在押人员的出入管理得当。
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体系,促进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在押人员携带的物品清单,严格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行为管理制度,对在押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在押人员权益保障制度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基本权利,提供合理的食物、衣物和卫生条件。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确保在押人员的健康。
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化娱乐,提高在押人员的素质和文化水平。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和监督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对看守所管理的监督权利。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浙江鄞州区看守所规章制度

浙江鄞州区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看守所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鄞州区看守所是依法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实行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鄞州区看守所实行严格管理,依法保护被羁押、拘留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鄞州区看守所的管理对象包括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以及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五条看守所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教育的原则,促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改造教育。
第六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恪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鄞州区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鄞州区看守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设立所长、副所长,分工负责看守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所长由看守所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副所长由看守所负责人委派,协助所长处理看守所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看守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实现管理的高效运转。
第十三条看守所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全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看守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看守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犯人管理第十五条看守所负责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管理,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纪律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权利要求看守所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保障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身安全,禁止对其进行虐待和侮辱。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对被羁押、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岗位资格和工作能力,服从管理,为被羁押、拘留的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责,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确保被羁押、拘留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青浦看守所规章制度

青浦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管理,维护看守所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看守所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执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服务在押人员、改善环境、强化管理、教育改造、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看守所实行每年制定、定期修订本规章制度,并向在押人员及家属进行宣传。
在押人员须知本规章,服从看守所管理。
第二章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在押人员有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人身自由权、人身尊严权、人身保护权和其他人权。
第五条在押人员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要求看守所保障其人身安全、保健、营养等生存条件;要求看守所提供法律援助;向看守所提出申诉等。
第六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管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违反法律和秩序的活动,不得影响看守所管理秩序。
第七条在押人员有权联系家属、朋友和律师,但应当在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不得影响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权接受教育、文化、劳动等活动,提高自身素质,转变思想,遵纪守法。
第三章看守所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看守所由看守所长领导,设置办公室、警卫室、管理科、教育科、医疗科等职能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看守所长:负责看守所全面工作,领导看守所各职能部门,协调工作,负责看守所行政处置和教育改造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看守所机要工作,接收、办理来信、来访等事项;协助看守所领导处理紧急事件。
(三)警卫室:责任看守所安全工作,保卫看守所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
(四)管理科:负责看守所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监控设备管理等。
(五)教育科:负责看守所教育改造工作,制定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六)医疗科:负责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提供医疗服务,保障在押人员健康。
第十条看守所职能部门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完成看守所的任务,在押人员工作服从看守所长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看守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务实地处理看护所内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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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工作制度(试行)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审查后方能调配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更正后再发药。
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一、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
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
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
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一、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三、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
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
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一、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历通用。
四、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六、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指导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
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一、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
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
教育在押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篇三:看守所管理创新经验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红兴隆农垦看守所红兴隆农垦看守所占地3万平方米,今年在押人员月均在120人左右。
看守所现有监管人员34人,其中正式干警18人。
2011年4月,红兴隆农垦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
我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为核心,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方便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为切入点,在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及医疗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
组织各岗位民警及时、全面收集在押人员涉嫌犯罪、心理、身体健康和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等信息,建立健全管教民警每日、分管所领导每周、看守所每半月进行在押人员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逐人评估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制定监室病患“四色”管理制度。
狱医根据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和患病的不同程度,对其诊疗情况进行及时定级,风险等级由“红色”、“橙色”、“绿色”到“白色”依次递减,分别以相应4种不同颜色彩纸作为他们医疗档案的首页进行区别标识,并分别对病犯采取“关切”、“关注”、“关照”、“关心”措施。
4个等级实施流动管理,病情好转到一定程度可归到下一等级进行管理,病患情况加剧则必须及时提高管控等级,并有针对性采取相关诊疗措施。
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
定期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制定专门心理辅导计划。
组织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
通过大走访、及时谈话、了解同监室人员等途径,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诱因等,认真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心理成因,找出犯罪的“心理病根”所在,启发其做人良知,鼓励其自尊、自信。
今年,通过心理干预有3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了罪行。
我们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切实关注在押人员的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在押人员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
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监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
三是设置监控室警情提示牌。
对重点监管对象、危重病犯、新入所人员、管教留言、领导指示等内容进行留言提示,增强监控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认真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双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入所时和入所后24小时内谈话时,两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并发给《告知书》。
在收押室和过渡监室确保每名在押人员都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
几年来,我所未出现一例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事件。
二是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省厅推行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管理标准,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保证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间,坚决取消整日坐板、反省制度,增加教育、学习、娱乐等活动时间。
播放背景音乐,舒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三是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健全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等情况登记、处置制度。
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的材料,在24小时内转递有关办案机关。
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者调查,并向在押人员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
四是健全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机制。
完善“所院协作”机制,与红兴隆中心医院建立长期畅通就诊“绿色通道”,做到有病早治,重病快治。
健全体检登记、健康档案、日常巡诊、重病会诊、医务日志、家属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今年以来,我所共医治在押人员5人,支出医疗费3万元,医治率达到100%。
三、创新深挖犯罪机制为一进步深化监管是侦查继续的理念,发挥监管场所“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阵地优势、资源优势、时限优势和成本优势,体现看守所在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中不可乎视的作用,看守所与红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期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侦和看守所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及时深挖余罪,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