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拘留所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对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
现将《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拘留所工作,促进拘留所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拘留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拘留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拘留所等级分为标兵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
一级以下拘留所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标兵级拘留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公安部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适时从连续被评定为一级的拘留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年度标兵拘留所。
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拘留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拘留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性标准评定。
必备条件是拘留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性标准包括九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拘留所;具备二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拘留所;具备一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拘留所。
达不到三级拘留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为不达标拘留所。
第六条公安部适时从连续不达标的拘留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拘留所进行挂牌治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出自中央政法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于2023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3.《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有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等内容。
二是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如考核评价、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行业领域监管与治理、问题报告及反馈等制度。
三是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研判、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的相关情形和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是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规定了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了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范围,凸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01《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政管理的⾏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政强制措施、⾏政处罚。
02《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条⼈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以强⾏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3《⼈民警察法》第⼗九条⼈民警察在⾮⼯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职责?⼈民警察在⾮⼯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职责。
04《⼈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违法犯罪⾏为,尽量减少⼈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05《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6《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如何执⾏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管理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京看守所是南京市公安局的一级直属单位,是专门负责拘留、看管、管理在押人员的机构,履行狱务、教育改造、保护人权等职责。
第三条在南京看守所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南京看守所设立看管队,依法执勤,并设看管长负责看管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南京看守所负责看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保健、教育、劳动、法律援助等事务。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在押人员有表达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并有权得到尊重和处理。
第七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管队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参加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的权利,但不得违法犯罪。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尊重看管队员的工作,不得妨碍看管队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吃饭、休息。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如有生病或受伤,应当立即向看管队员报告,并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藏、进食、交换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章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积极参与改造教育。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知识,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八条在押人员如有改过自新的表现,应当得到积极鼓励和帮助,帮助其重返社会。
第十九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擅自聚众、斗殴等行为。
第五章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第二十条在押人员的通信、探视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越轨侵犯。
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必备法律常识

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必备常识:公安机关办事流程及应对策略——当家⼈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后,⼀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个⽅⾯的问题:⼀、⾸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使职权的⾏为,在⾏为⽅式上⼆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带往公安机关,进⾏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使⾏政职权的⾏为,⽽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刑事诉讼职权的⾏为。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规范。
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式、⽅法等作出规定,⽽留置盘问并⾮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的留置时间⾃带⾄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四⼩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四⼗⼋⼩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但是刑事⽴案之后,即案件进⼊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时。
但⽆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带出犯罪嫌疑⼈所在的市、县。
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传唤、拘传,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测试题(含答案)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测试题(含答案)其纳入综合治理体系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已经形成的犯罪组织D.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答案:C3.下列哪项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协助反有组织犯罪工作B.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C.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D.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答案:B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
A.在原地执行刑罚B.异地执行刑罚C.缓期执行刑罚D.不执行刑罚答案:B5.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这是因为()。
A.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都有重大罪行B.从宽处理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C.从宽处理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改D.从宽处理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并自起施行。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该法所称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而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的犯罪组织。
应知应会执法手册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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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共167题)1:调查被害人行踪和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属于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正确2:犯罪行为人在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正确答案] 正确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具体指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
[正确答案] 错误4: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无特殊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试题解析执法问答手册公共法律知识刑法基本知识部分第90问5: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正确答案] 错误6:甲想杀乙,但担心自己一个人对付不了乙,遂找来曾练过武术的丙帮忙,丙同意,但是二人在前往找乙的路上即被查获,甲与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正确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8:犯罪嫌疑人甲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在等待甲时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正确答案] 正确9: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10: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正确答案] 正确11: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 正确试题解析执法问答手册公共法律知识治安行政案件办理部分第41问12:对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 正确13: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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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律法规应知应会“一口清”
题库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一周内应熟知监规及行为规范内容。
2、收押新入所人员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笔录要有送押民警、医生、值班民警和当事人四方的签字。
3、办案机关依法将在押人员提解出所送回时,必须要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伤情说明。
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拒绝收押。
4、对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成年在押人员与未成年在押人员不得混关混押。
5、新收押人员应当关入过渡监室,集中进行过渡管理,同案人员不得在同一监室关押。
6、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7、对在押人员的辩护、申诉、上诉、检举、控告等书面材料要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扣押,并做好记录。
8、牢头狱霸是指在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9、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10、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新收押人员入所7日内应当每日进行体表检查。
发现身体有伤的,要认真调查受伤原因
11、针对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态和诉讼阶段的变化及时进行谈话教育。
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12、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主要交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和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值班物品。
13、在押人员患病应及时通知医生,必要时报告所领导;对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和办案单位,并填发《在押人员患病通知书》和《在押人员患病告知书》。
14、每个监室物建耳目至少2名,要有审批手续。
管教民警每月同耳目谈话不少于2次,并详细记录。
15、对在押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教育。
16、对在押人员要做到四熟知: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阶段、思想动态。
17、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逢重大节日和必要时要随时检查。
18、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包括监所围墙、监室、放风场等物防设施,在押人员人身及其物品,报警、通信、照明、监控、交通等技防设施、装备,民警安全意识及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19、违禁品包括:手机、现金、有价证券、过量药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木棒、烟、酒、火柴、打火机、超过0.5米的绳索、所外带进的食物等可能致在押人员暴狱、脱逃、行凶、破坏、自杀的物品。
20、应当把死刑犯、重大案犯、新入所人员、可能发生问题的在押人员、患病的在押人员应作为观察的重点。
21、巡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白天不超过15分钟)。
一日三餐、深夜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
22、夜间巡视时,一般不得打开监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打开监门时,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参加。
23、夜间就寝前必须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检查监室设施,锁好监区、监室门锁。
24、服刑犯会见限于直系亲属,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为30分钟,值班民警必须在场,对违反会见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当停止会见。
25、对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外国籍在押人员,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26、在押人员加餐每人每顿最高不得超过30元。
加餐的种类和价格要向在押人员及家属公开。
27、对出所就医的在押人员必须加戴械具,同时有一名所领导带队,配备足够的警力,使用专用囚车。
28、押解在押人员需要途中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的在押人员住旅店。
29、值班人员应熟悉看守所地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各种报警设施、周界控制系统、电器开关、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30、接到处置突发事件命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规定的时间赶到指定位置。
31、因公来所人员进入监区,需经所长批准并由民警带领
32、监管民警对新入所人员要进行网上比对,发现和甄别逃犯,协助侦查部门或直接查证案件线索。
33、监管场所民警要针对在押人员的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和思想动态等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深挖犯罪工作。
34、深挖犯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特情耳目的安全。
35、要建立健全深挖犯罪工作档案制度,一案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谈话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
36、在押人员有立功表现的,监管场所应当向相关部门提请政策兑现。
37、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权重分布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照片、案件类别、身高、足长、简要案情、出所原因等数据项必须录入。
38、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采集时,必须录入3张照片(正面、左侧、右侧)。
39、要在违法犯罪人员入所2小时之内必须将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中,12小时之内将数据上报业务部门。
40、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模块中的必录项必须录入,信息录入的准确率应达到100%。
41、应熟练操作监控系统,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监控记录,交接班时要将监控情况交接清楚。
42、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对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
43、发生牢头狱霸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对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
44、民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5、对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