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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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内部规章制度

拘留所内部规章制度

拘留所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拘留所的正常秩序,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和管理,保障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拘留所是我国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拘留人员的职能。

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

第三条拘留所内部规章制度是拘留所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所有在拘留所内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配合拘留所管理人员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第四条拘留所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公正廉洁、服务于民、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条拘留所设立监督机构,对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拘留所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拘留所内部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拘留所负责人和拘留所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七条拘留所的管理机构包括:拘留所长、副所长、监狱警长、警务人员等。

第八条拘留所长是拘留所的最高主管,对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拘留所长应具有法律、法规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且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拘留所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以法为准,以法治所,不得超越权力范围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拘留所的副所长是拘留所长的协助者,对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监狱警长是拘留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对监狱警务和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拘留所的警务人员是拘留所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必须熟悉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拘留所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三章拘留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拘留人员有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拘留所管理人员必须尊重和保护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拘留人员有提出申诉和申请抗诉的权利,拘留人员如有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救。

看守所居住日常管理制度

看守所居住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第三条在押人员的居住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二)依法管理,保障安全;(三)科学合理,文明管理;(四)预防为主,教育改造。

第二章居住安排第四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根据在押人员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犯罪性质等因素,合理划分监室;(二)监室面积、床铺设置、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每个监室在押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应当在入所后24小时内安排到监室。

第五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六条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二)在押人员应当遵守饮食纪律,不得擅自离开食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三)在押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破坏监室内的设施;(四)在押人员应当保持监室内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七条在押人员的伙食,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营养均衡,满足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在押人员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统一提供,在押人员不得自行购买。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二)不得侮辱、殴打他人;(三)不得擅自离开监室;(四)不得传播违法犯罪信息;(五)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六)不得持有、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条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闭等处罚:(一)不服从管理的;(二)侮辱、殴打他人的;(三)擅自离开监室的;(四)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五)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六)持有、携带违禁物品的。

看守所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看守所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看守所规范化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看守所工作;4.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看守所声誉。

第八条被羁押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看守所管理,不得抗拒、谩骂、侮辱工作人员;2. 不得携带违禁品;3. 不得私自串供、伪造证据;4. 不得殴打、侮辱他人;5. 不得干扰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

三、安全管理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控设施建设,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巡视检查,确保被羁押人安全。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生活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为被羁押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对生活设施进行消毒,确保卫生。

第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被羁押人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定期组织被羁押人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被羁押人身体素质。

五、教育改造管理第二十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教育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崇阳县拘留所日常管理制度

崇阳县拘留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拘留所的管理,保障拘留所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拘留所秩序,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崇阳县拘留所内所有被拘留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拘留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三)教育感化,预防犯罪;(四)文明管理,和谐共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拘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负责拘留所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拘留所内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拘留所的行政、财务、档案、宣传教育等工作;(二)管教大队:负责被拘留人的教育、管理、生活、卫生等工作;(三)医务室:负责被拘留人的医疗、防疫、保健等工作;(四)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拘留所的安全保卫、警务督察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负责制定拘留所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拘留所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二)管教大队:负责被拘留人的教育、管理、生活、卫生等工作,确保拘留所秩序稳定;(三)医务室:负责被拘留人的医疗、防疫、保健等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身体健康;(四)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拘留所的安全保卫、警务督察等工作,确保拘留所安全。

第三章被拘留人管理第七条被拘留人入所后,应当接受拘留所的收容、登记、体检、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被拘留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拘留所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二)不得聚众闹事、斗殴、辱骂他人;(三)不得携带违禁品;(四)不得擅自离所;(五)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拘留所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实行分押分管,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合理分押。

第十条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向所长报告被拘留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实行月评议制度,每月对被拘留人的表现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实行请假制度,被拘留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经所长批准。

看守所安全管理制度

看守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看守所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入所安全检查(1)看守所收押人犯时,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书。

无上述凭证或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收押人犯时,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登记并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2. 监区安全管理(1)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门卫、巡逻、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区安全。

(2)监区内的通道、宿舍、食堂、卫生间等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3)监区内的照明、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在押人员管理(1)在押人员应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武装民警的看管,遵守监规纪律。

(2)在押人员应实事求是地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3)在押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努力改造世界观。

(4)在押人员应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在押人员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4. 应急处置(1)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和看守人员的安全。

(3)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检查与考核(1)看守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看守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看守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一、管理与运作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序、规范的运作。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留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羁押对象的基本信息、案件进展、身体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二、职责与权利明确拘留所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羁押对象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正对待、保持身体健康、与家人通讯等。

三、羁押对象规定拘留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羁押。

羁押对象应遵守拘留所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办案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合法。

办案人员应及时向拘留所管理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羁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羁押方式规定拘留所应根据羁押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羁押方式,确保羁押对象的人身安全。

拘留所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羁押对象之间的互相伤害和骚扰。

六、人身安全保障拘留所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羁押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羁押对象的疾病。

七、精神关怀要求拘留所应关注羁押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援助。

拘留所应组织羁押对象参加教育、文化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八、执法人员准则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应尊重羁押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羁押对象。

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拘留所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运作。

同时,也希望羁押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管理,尽快回归社会。

拘留所规范制度汇编范本

拘留所规范制度汇编范本

拘留所规范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拘留所是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拘留、教育、管理、改造的场所。

为规范拘留所的各项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拘留所的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拘留所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注重教育、改造,促进被拘留人认错悔过,重新做人。

第三条拘留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教育、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忠实履行职责,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保障。

第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所期间,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和改造,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秩序。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拘留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负责拘留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拘留所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拘留所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拘留所的各项工作制度;(二)对被拘留人进行教育、改造,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三)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医疗条件;(四)维护拘留所的安全、秩序,防止被拘留人脱逃、自杀、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五)对被拘留人进行劳动教育,提高其劳动技能;(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被拘留人管理第七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的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身份证号码、拘留原因、拘留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的,应当及时治疗。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予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饮食、休息、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十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被拘留人脱逃、自杀、斗殴等事件的发生。

对有特殊危险性的被拘留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拘留所应当允许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进行探访,具体探访办法由拘留所制定。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不准带私人物品入所所有被羁押的人员进入看守所时,不得携带私人物品入所。

任何形式的隐秘物品都不得带入看守所,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交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条:不准与他人交谈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与其他被羁押人员或任何其他人交谈。

除非获得看守人员的许可,否则不得进行言语交流,避免引发冲突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条:不准随意行动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动,必须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各项活动。

禁止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避免造成混乱或逃跑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不准私自交易物品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私自交易物品。

禁止私下交换、出售、购买任何物品,一切物品需经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批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条:不准使用通讯设备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无线电等。

禁止与外界进行联系,防止制造事端或传递信息给外部人员。

第六条:不准产生噪音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产生噪音,不能进行大声喧哗、敲打物品或制造其他噪音干扰他人。

必须保持安静的环境,避免引起纷争或惹怒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七条:不准擅自进食被羁押人员不得擅自进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饮食,不得私藏食物或在非餐点时间进行进食活动。

避免引起食品浪费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不准拒绝工作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被要求参与相应的工作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看守所的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不准干扰秩序被羁押人员不得干扰看守所的秩序,不能进行暴力行为、谩骂他人或其他干扰行为。

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被羁押人员不得试图逃跑,必须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任何试图逃跑或逃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关于看守所的十不准规章制度,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只有保持秩序、服从管理,才能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被羁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不做违规行为,做一个合格的被羁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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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员会见制度
1、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
的人与他人的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 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2、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
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
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4、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
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5、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
止会见。

6、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
拘室。

7、7、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
求会见人。

8、
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登记制度
为规范拘留所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结合我县公安监管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拘留所采用一人一柜妥善保管被拘留人的财务。

2、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3、对被拘留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学习用品和贵重物品,要认真验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4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暂存物品收据》,把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填写清楚,并让被拘留人员签名,被拘留人和拘留所各存一份。

5、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或难以核对的物品,应当封存,并由被拘留人员在封口上签字捺印。

6、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7、领取保管物品应严格核对身份证件和》暂存物品收据》,对发还的保管物品应当场点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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