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 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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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异地执法是否需要请示当地公安局

公安局异地执法是否需要请示当地公安局

公安局异地执法是否需要请示当地
公安局
公安机关异地抓人,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

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614号)《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拘留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是什么异地羁押这在如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很常见的,因为,有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当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所以在羁押的时候不会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还有一部分是对于那些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省份的公安机关发现了的话也会临时的进行异地羁押的。

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当中其实对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明确的。

异地羁押这在如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很常见的,因为,有很多刑事案件都是当地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所以在羁押的时候不会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还有一部分是对于那些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省份的公安机关发现了的话也会临时的进行异地羁押的。

但是目前相关法律当中其实对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并不是特别的明确的。

▲公安机关异地羁押规定是什么?▲一、异地临时羁押手续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法秘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法秘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
联系的通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凡到外地逮捕人犯时必须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的通报
(法秘字第9号1951年11月19日)
兹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来函:“为据天津市公安局报告略称:‘河北省武清县人民法院派法警张恩义等3同志,押解犯人董清祥到天津拟起出该犯所供在津藏匿之枪支:但事先未与我局联系,即径往犯人所供地点起枪。

该犯乘机逃入水坑,张恩义随亦跳入追捕,被该犯捺入水中,张恩义为了自卫,开枪击中该犯胸部致死。

除通知犯人家属领尸外,已让张恩义等返回原机关’等情况”。

建议本院应通报各地法院注意。

查此事发生,系由于武清县人民法院事先未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其协助所致。

为此,除函知武清县人民法院今后注意外,特此通报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到外地进行此类事务时,必须先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取得其协助,以利工作之进行。

——结束——。

《拘留所条例》全文

《拘留所条例》全文

《拘留所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制定本。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异地羁押的规定

异地羁押的规定

异地羁押的规定异地羁押是指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案发地或常住地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强制手段。

与常规羁押相比,异地羁押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以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证据的干扰、脱逃或威胁证人等情况的发生。

针对异地羁押,我国有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对异地羁押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根据《刑诉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对脱逃危险较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被告人适用异地羁押措施。

同时,《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异地羁押措施,并且一旦决定适用异地羁押,需要及时通知被羁押地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安置被告人的地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其次,在执行异地羁押时,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62条的规定,异地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异地羁押的期限过后,如果案件仍未结案并需要继续控制被告人,必须由承办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重新决定是否延长异地羁押的期限。

此外,《刑诉法》第62条还规定,被告人不得在异地羁押期限届满后仍然被羁押。

再次,《刑诉法》还明确了异地羁押的必要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在异地羁押前必须经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对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决定应当书面制作并送达给被告人,并且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异地羁押措施需要严格执行,并且受到监督。

根据《刑诉法》第294条的规定,违反异地羁押制度,隐匿、拒不传递案件、羁押人员,或者私自解押的,对违反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来说,我国对异地羁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执行异地羁押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违反异地羁押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以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案件的公正性。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公安部令第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三章收拘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生活卫生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第七章请假出所第八章教育第九章解除拘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

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

最新拘留所条例全文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拘留所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

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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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拘留所条例异地收拘须当地警方批

禁止强迫劳动
明确禁止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南都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拘留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月15日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这部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法律专家认为,《条例》以行政性法规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有所进步;但因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还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法律。

法律位阶升级行政性法规代替22年的部门规章
《条例》共6章35条,对拘留所的设置、拘留的实施、拘留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解除拘留做出规定。

《条例》曾在2009年征求社会意见。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条例》少了一章、4条,删去的一章是明确拘留所内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

对于拘留所的规范,此前一直依据的是公安部1990年出台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此次《条例》出台,被认为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法律学者尚爱国称,拘留所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影响重大,此前仅仅由一个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显然不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指出,由国务院出台《条例》代替此前的部门规章,在法律位阶上层次更高,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是考虑到各方的平衡问题,因为国务院会更加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如果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就容易从本部门的考量出发。

保障被拘留人权益应告知被拘留人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条例》公布的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媒体答问,介绍了《条例》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几点举措,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告知方面、生活饮食方面、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和会见权以及被拘留人的检举控告权方面,对于被拘留人的权益保护将更加有法可依。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规范拘留所执法管理异地收拘须经异地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条例》第三条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条例》第九条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此外,《条例》还对拘留所内的生活、卫生条件做出规定,要求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

专家建议条例征求意见应该更加“公开”
《条例》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不同。

法律界人士反映,此《条例》出台在征询意见方面做得并不好。

尚爱国首先肯定了《条例》相比于公安部部门规章的进步性,但是也指出,《条例》中明显包含有涉及检察院的内容,例如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要和检察机关一同调查,但是在征求意见期间并没有征求检察
院方面的意见。

他指出,从立法角度讲,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均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予以规范,而不应该由公安机关甚至国务院自行制定这方面的规章,这样才更加符合法律原则。

何兵也表示,据他了解,《条例》在征求意见期间,对于法律界意见的征集工作做得并不好,有的学者甚至都不清楚这件事情,此《条例》有闭门立法的嫌疑。

尚爱国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拘留所条例》本身的敏感性有关,因为拘留的执行可能涉及社会治安和维稳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和
条例三大不同
为何删除行政强制拘留规定?
与处罚性拘留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拘留所拘留的包括: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行政拘留);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行政强制拘留)的人;被公安机关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行政强制拘留)的人。

《条例》去掉了后两类行政强制拘留人员,仅保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两类人员。

何兵认为,对于后两类情形被删除的解释是,部分地区拘留所条件比较差,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就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为何删除被拘留人死亡规定?
已经超出行政性法规范围
对于拘留人死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条例》将涉及被拘留人死亡的内容予以删去。

尚爱国认为,对于被拘留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自己调查不合适,缺乏法律依据。

公安部的规章中曾对死亡的情形有过规定,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这个权力。

同时,国务院也没有权力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和检察机关一同进行调查,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对此,现在没有任何上位法予以明确,所以《条例》回避了这样的情形,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为何删除警察法律责任规定?
《警察法》已有详细规定
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类情形,如有违反,拘留所警察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九类情形包括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侵占、挪用、故意损毁被拘留人财物或者不及时返还被拘留人财物的,收受被拘留人及其亲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的,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违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满未解除拘留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在《条例》中,关于警察法律责任的部分也被删除。

尚爱国和何兵均认为,对于警察的行为,在1995年颁布的《警察法》中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法对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以及何种行为被禁止、如何处罚都有明文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再在《条例》中重复规定。

被拘留人权益保障
应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应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患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危者应停止执行拘留
拘室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不得强迫劳动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不得检查扣押被拘留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等材料
女性的人身检查和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被拘留人参加升学考试等特殊情形可申请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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