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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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激励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奖励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一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1.独立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应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2.市场潜力:科技成果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有望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工程规划:科技成果应具备完善的工程规划和技术路线,能够实现产业化生产。

第二节申请人条件1.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应为合法注册的科研机构,具备一定科研实力和研发能力。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为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开发和推广。

3.个人创新者:个人创新者应为自主创业人员,具备相关科研背景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奖励与资金扶持第一节奖励标准1.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相应的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企业,根据其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予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节资金扶持1.科技成果孵化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社会资本、银行贷款等。

2.创业基金支持: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基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程序第一节申报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提供科技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通过指定途径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节评审程序1.专家评审:由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2.公示环节: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期限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

2.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15•【文号】•【施行日期】198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正文:----------------------------------------------------------------------------------------------------------------------------------------------------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二等奖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三等奖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

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

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

第六条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

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国科发奖〔2023〕225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5章38条,2020年10月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家重要的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权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农业科技进步奖等。

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自然科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六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技术发明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科学技术进步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第八条农业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农业科技进步领域取得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自主申报、推荐审定、公开评审、颁发奖金的程序。

第十条对于各类奖项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应当由专家签署合意书并交给颁奖单位备案,相关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颁发各种奖项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和颁奖单位会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在获奖后,必须在3年内完成国家科技奖励管理部门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未能完成的将取消原获奖资格。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标准包括科学研究水平、实验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金数额与等次对应应当按照申报者或推荐者在申报、推荐之时所填写的《获奖人信息登记表》来确定。

第十五条各类奖项的奖金、证书等评奖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的规定实施,无论是推荐者、申报者还是获奖者都不能从中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5.08【实施日期】1993.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四个等级。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在科学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四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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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
(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
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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