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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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1. 引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也承担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责任。

通过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帮助患者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促进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

为了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建立一套绩效考核机制尤为重要。

2. 绩效考核机制的重要性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健康教育,患者能够了解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积极参与自我管理。

健康促进活动能够帮助社区居民改善生活方式,增强健康意识,预防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了自身的专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3. 绩效考核指标为了评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的工作表现,我们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

可以考核医疗机构是否制定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工作计划,并进行落实。

可以考核医务人员是否参与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

另外,可以通过患者问卷调查评估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效果和健康促进活动的满意度。

建立医疗机构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平台,定期收集反馈,根据居民对健康信息的认知和行为改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4. 总结与回顾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助于提升患者的健康水平和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

通过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可以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评估指标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量化具体,以客观评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方面的实际工作绩效。

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应该注重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只有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职责,为社会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5.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中,我认为应该注重对医务人员参与程度和专业能力的评估。

卫生法重点

卫生法重点

卫生法重点1. 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卫生法律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医药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卫生法律的内容是卫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卫生法律权利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卫生法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的某种利益。

卫生法律义务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体现或实现于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责任。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卫生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行为——如卫生行政管理、医护服务、卫生执法等;知识产权——如医药知识产权等。

2. 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既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指制定的依据。

2)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调整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属于狭义的卫生法律。

如《精神卫生法》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理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有关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卫生地方规章卫生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制度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制度

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确保医疗质量、保护病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流程,能够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下面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两个方面,具体阐述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重要性和推行制度的具体举措。

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1.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临床操作规范、诊疗质量可控。

2.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监督和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3.加强检查、检验和医学影像科室管理。

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检查、检验和医学影像等科室的业务操作,提高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完善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等,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服务的持续可行。

5.加强医疗用药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建立合理的药品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医疗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1.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医风和医院规章制度,修养医德、增强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素养和职业技能。

2.建立诊疗操作规范。

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医疗服务,不擅自更改诊疗方案和操作步骤,确保诊疗质量和安全。

3.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

医务人员应熟悉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纠纷和投诉,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4.建立医疗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要加强医疗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对医疗事故风险的识别和排查能力,建立医疗安全防控制度,降低医疗风险和事故的发生率。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

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

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

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

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

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
1. PPT课件
2.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3. 笔记本和笔
五、教学过程
1. 导入:通过一个实际的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引发学生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讲解:根据教材的内容,对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事故处理、医务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
5.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管理的基本规定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
1. PPT课件
2.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3. 笔记本和笔
五、教学过程
1. 导入:通过一个实际的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案例,引发学生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讲解:根据教材的内容,对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事故处理、医务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
3. 互动:通过提问和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加强对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
4. 练习:通过一些实际的例题和练习,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加强对知识的掌握。
六、板书设计
1. 医疗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的基本规定
2.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3. 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3. 在课堂互动和练习环节,合理安排时间,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和表达。
三、课堂提问
1. 提问要具有针对性和启发性,引导学生思考和探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鼓励学生主动提问,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思考能力。
3. 对于学生的提问,要及时回答和解答,确保学生能够及时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四、情景导入
1. 通过实际案例或情景导入,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关注,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医疗中的公正与公平

医疗中的公正与公平

医疗中的公正与公平第一部分引言:医疗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 (2)第二部分公正医疗的定义与原则 (4)第三部分公平医疗的实现途径 (7)第四部分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性 (9)第五部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12)第六部分医疗政策对公正公平的影响 (14)第七部分公正公平医疗的挑战与应对 (17)第八部分结论:医疗公正与公平的持续追求 (20)第一部分引言:医疗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医疗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医疗公正与公平是医疗领域的重要议题,它涉及到医疗资源的分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等多个方面。

医疗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公正与公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医疗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公正与公平的实现,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从而实现社会公正。

其次,医疗公正与公平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医疗公正与公平的实现,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再次,医疗公正与公平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重要手段。

医疗公正与公平的实现,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从而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医疗公正与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医疗公正与公平的实现,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医疗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实现医疗公正与公平,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资源分配机制,确保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医疗资源配置机制,确保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价格公平;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公平。

其次,我们需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这包括提高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提高医疗服务的服务水平。

再次,我们需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

药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药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药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不经审批、不合规生产、销售或使用药品,导致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涉及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

如果药品生产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不合格设备或不符合生产标准,造成药品质量不合格或引发安全事件,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暂扣、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3.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并依法处置;4.处以罚款,最高可达销售药品价值20倍的金额;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判处刑罚。

二、药品销售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药品销售和经营者在确保药品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如果药品销售和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其他欺诈行为,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将面临法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药品销售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3.收缴违法销售的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4.处以罚款,最高可达销售药品价值10倍的金额;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负责处方、配药和使用药品的重要环节。

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处方、购买、使用药品过程中违反规定,给患者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其他不合格药品,造成不良后果,将面临法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关闭;2.撤销执业许可证;3.处以罚款,最高可达医疗收入的10倍;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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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地带颇多
四、医疗机构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登记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改革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
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医保总额预付;医药分开 ,财政价格补偿调控机制
社会资本混合经营
一、医疗机构管理涉及的主要法
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9实施
部门规章: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对特许经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争论
如何依法规制? 1.实质是有偿使用商号,特许经营实质上就是一种公
立医院的再扩张思路 2.公立医院管理运行体制不改革,特许经营或“加盟
”的医院,仍然会用现有的运行模式 3.公立医院如何保持公益性?原有的公立医院或为空
壳 4. 特许经营的医院属性是什么? 5. 医院成本控制问题 6.绕开了产权体制、人事制度、管理机制的特许经营
校验的含义?
五、执业要求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 诊疗活动;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 疗技术规范。 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 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工作。 4、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 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5、抢救及转诊义务。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
医学院本科毕业后必须“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才有资格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从考试到办理 注册,还需约半年时间。从医学院毕业 到持证注册合法行医最快需要约一年半 的时间。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
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年的,视为歇业。 (四) 许可证的校验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 机构,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 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三级 如何管理?第三类已取消审批(国卫医 发〔2015〕71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
案例
某市中医院自2002年即在骨科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 术。2009年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出台,要求对第二类临床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备案,在执业证书副本栏目注明,公示相关医疗 机构名单。2012年该市开始审核备案登记,通过首批 名单。因该院属于中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暂 时不列入审核范围。2011年该院对郑某实施人工髋关 节置换术后,患者肺栓塞死亡。其亲属认为,该医院 无开展此类手术的资质,属于超范围执业,请求卫生 局予以处罚,卫生局答复不予受理,当事人遂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卫生局对该中医院作出 行政处罚行为。
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核程序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 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应自收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 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港澳台可举办独资医院 营利、非营利 三级5000万,二级2000万 市初审 省审核 卫生部审批 营利型还需商务部批准 工商注册
6、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 文件及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条件
7、尊重患者知情权的义务及医方特殊干预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 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 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 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 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 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5.1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
(一)医师的概念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 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与执业医师的区别
(二)管理机构: 国家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医师工作。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7条
(三)考试和注册
1、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 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
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 工作; (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0年7 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 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新政策出台: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9.28
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 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 ,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 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 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二)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1、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 诊疗科目、床位; 4、 注册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 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依法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申请人.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 ,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 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2014.9.23
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 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 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涉及的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二、哪些属于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 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 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 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 必须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55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第56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 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 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 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二)、(三)、(四)、(五)、(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8、依法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进 行特殊诊治和处理 9、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 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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