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新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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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合同(通用3篇)

广东集体合同(通用3篇)

广东集体合同(通用3篇)广东集体合同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各方的法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募集基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签订和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应坚持协商一致、合法合规、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应当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全部或者部分员工、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制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二)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阶段,向员工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及工作条件的必要信息;(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完毕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与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会上进行表决或者选举,经过员工及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签署企业集体合同;(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企业集体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员工代表、工会的基本情况;(三)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关系所适用的岗位、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内容;(五)用人单位与员工、工会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六)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七)当用人单位未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合同内容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定义为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或者工会代表进行的集体劳动关系协商的一种法定形式。

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者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优先协商原则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集体协商是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协议,有约束力。

第二章签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订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对企业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内容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内容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奖惩制度及程序;(二)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三)劳动用工形式、用工规定;(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补偿;(六)保险、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七)工会与企业管理之间合作的规定;(八)其他其中各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等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中应当约定企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实行考评机制,评估与奖惩体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和代表选举等形式,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性文件。

第四条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代表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加强沟通交流,推动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企业用工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鼓励劳动者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会组织,推动劳动关系协商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充分尊重和听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达成协议并书面签订。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事先公告,保证员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劳动报酬以及加班、休假、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及时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三章企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未能解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争议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签订,并可以处以罚款。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应根据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四条本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特别条款。

基本条款适用于全部职工,特别条款适用于特定的岗位、部门或职工。

第五条企业与职工签订本合同后,不得随意修改合同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动续签。

第二章职工的权益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职工享有劳动保护和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并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福利。

第十二条企业应提供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机会,帮助职工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合理的评价和奖惩。

第十四条职工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机密信息。

第十五条职工享有工会组织的权益,并参与工会活动。

第三章劳动条款第十六条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事项应按照职工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要求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提供法定的休假制度,并与职工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职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一定的福利待遇,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职工,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 (2)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 (2)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参考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员工代表、地址、联系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雇佣期限甲方聘用乙方员工的期限为(起始时间)至(结束时间),期满自动解除合同关系,但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将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密甲方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1.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向乙方员工支付工资,并支付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如因乙方员工自身原因未按时签订、补缴参保所需材料,由乙方员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员工享有法定年假、带薪休假、婚丧假及其他符合法律和甲方规定的假期和福利。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乙方员工应按照甲方工作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且应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甲方规定休息时间休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员工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与中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法无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法律规定执行。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解除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未果,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条款是双方共同协商、平等自愿的结果,各项条款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本合同共(1)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2024年最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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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人
(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
(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______万(或增长超过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_____万至_____万(或增长______%至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_____万(或增幅低于__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______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______%。
四、第六条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 元/月”,应填写甲方与乙方协商后约定的具体工资数额;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情形下工资的基数。
五、第六条中,“计件工资”中,可以按双方协商后约定的数额或者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具体的数额填写,没有具体数额的可划上“/”或删除相关内容。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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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436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
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规定全文新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暂行
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城镇非农业人口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制,保障企业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街道和县以上
(含县、下同)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企业承包合同,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定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贯彻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四)保护发包方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保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保障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发包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发包方必须向承包方提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其他必需物质条件。

承包方必须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有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包括承包抵押金)。

非发包企业内部人员承包,应有户籍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金额(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四)企业各项基金分配比例;
(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六)固定资产维护措施;
(七)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八)职工病、退休管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十一)担保条款;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性企业承包合同,还应明确产品质量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下列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或承包方无承包条件
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四)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承包方擅自转包的;
(五)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发包方的权利:
(一)检查督促承包方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财税、信贷、物价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督促承包方履行承包合同和承包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检查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各项基金,维护企业财物;
(四)检查督促承包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严禁生产、销售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二)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的困难。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
(一)在承包期内有经营自主权,可按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独立支配企业资金,
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产品(商品)的价格;
(二)经发包方同意,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调整、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三)有权决定企业机构组织形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罚制度,但工资及奖金的增加,不得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及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招聘、录用人员和辞退职工,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安插或抽调人员;
(五)有权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依法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或同教育、科研单位协作,引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和新产品试制;经发包方同意,也可在劳力、资金、技术
等方面进行横向经济联合;
(六)有权拒绝和抵制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派的劳务和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二)照章纳税,按时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按时收回应收欠款;
(三)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四)管好用好企业资金,做好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得进行掠夺性或破坏性的生产或经营;
(五)搞好环境保护,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六)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素;
(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八)如实地向发包方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合同规定的部分
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并在允许延迟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致严重影响另一方的经济利益;
(四)承包方在生产或经营中有违反政策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合同无法履行;
(五)承包指标显失公平合理;
(六)承包方完全丧失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或双方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
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个人承包除外)。

发包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对责任方的直接责任者,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直接责任、应负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双方签订、履行承包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
据合同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对以承包为名,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公章、合同书,或利用承包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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