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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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办〔2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办〔2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办〔2018〕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4日浙江省财政厅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公款存放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事业单位【颁布单位】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人社发[2019]28号【发文日期】2019-03-22【实施时间】2019-03-22【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四条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政策法规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6月20日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践与思考——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践与思考——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践与思考——以台州市椒江区为例贺再庭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摘要: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015年以来,我区开始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研究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先后三次组织公款存放的招标工作。

本文通过总结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实践,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4-0165-02一、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现实意义(一)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有效遏制“以权揽储”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由于资金量大、资金稳定,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的“抢手货”,也容易由此发生腐败问题。

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资金的存放银行,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将从根本上规范公款的存放活动。

(二)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效益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大多活期存放商业银行。

实行竞争性存放后,定期存款比例大大提高,同时,由于竞争机制,存款利率也比同期限定期基准利率大幅提高,资金效益显著提高。

如我区一家事业单位,今年对闲置的2000万元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比去年活期存放增加利息收入近40万元。

(三)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有利于转变观念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支出管理、轻收益管理”的现状,对资产收益不够重视,对公款利息收入更是很少关注。

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益管理”意识,促进财务管理水平提高。

(四)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有利于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公款性竞争性存放评标体系中,除了利率指标外,通过设置纳税、贷款、服务等指标,引导各家商业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浙财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人社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厅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二)起草拟报请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年度重要工作举措;(四)对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

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2]9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述和监督权,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切实把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人力社保系统建设“阳光社保”文化的重要举措,作为人力社保系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探索,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紧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工作主线,以推进阳光政务为主旨,促进社会保险行政程序向透明化转变;以打造阳光管理为重点,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向标准化转变;以构建阳光监督为保障,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多元化转变,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构建更加阳光、更加透明、更加公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和监管体系,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深入推进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特制订《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今年省委深改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根据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为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全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控制医保基金过快增长,减少“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立足三医联动,统筹协调,深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支付方式,不断扩大病种范围;开展基层门诊按人头支付和签约医生相结合试点,让签约医生成为医保基金守门人和健康管理守门人,力争“十三五”期间全省医保基金支出增速下降到10%左右,形成符合“健康浙江”发展方向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二、改革原则(一)转变机制。

改革方向上,要从单一按项目支付向总额控制下复合式支付方式转变,从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型。

(二)统筹兼顾。

改革过程中,要兼顾患者、医保、医院三方利益,确保个人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院运行能维持。

(三)稳步推进。

改革路径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循序渐进。

(四)点面结合。

改革方式上,要综合考虑各种支付方式利弊,取长补短,发挥组合优势。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1.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重点完善两个指标体系:一是以上年实际发生数为基数,综合奖惩激励、正常增长速度等因素确定当年人次(人头)医保支付额度;二是充分考虑物价增长和医疗机构发展等因素,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当年医保定额增速(医保增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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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
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浙人社发〔2016〕28号)
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四条各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各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各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五条各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各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四)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
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厅机关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资产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八条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的理由、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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