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妥当救济劳动仲裁、民事赔偿与工资债权的实现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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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劳动合同纠纷当中违约受害人的补救

试分析劳动合同纠纷当中违约受害人的补救
试 分 析 劳 动 合 同纠纷 当 中违 约 受 害人 的补 救
刘 宇 彤
摘 要 :由于我 国社会 的生产力在 不断提 高各种类型的企业逐 渐得到 了发展 ,在我 国出现 了很 多劳动的雇 佣关 系,但 是大 多教 劳动者 整体的素质都比较低 ,造成 雇佣人 员的法律意识弱 ,并不能认 识到 劳动合 同的重要性 ,也不懂得 运用劳动合 同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这 些现 象都导致发生劳动纠纷的情 况出现 。下文就 劳动合 同纠纷 出现 的原因阐述作 为切入 ,针对 劳动合 同纠纷的 分类 和纠纷 中违约 受害人 的
通常在履行劳 动合 同时会有很多纠纷产生 ,但是在这众多 的纠纷中 有 两种主要 纠纷 。第一 ,由于劳动者出现违约情况 产生纠纷 。 目前 ,我 国的市场竞 争变得越来越激烈 ,在每个企业中都出现了人员流动性 增大 的情况 ,经 常会 出现员工跳槽的情况 ,在一些企业 中甚 至出现重要 管理 者跳槽 , 造成企业 的客户资料泄露的情况 ,这在无形 中就给企业造成 了 很 大的损失 。其次 ,出现企业违约的纠纷情 况。一 些用人单位并不重 视 劳 动合 同的签订 ,只一心追求 自身的利益 ,经常拖欠 员工的工资 ,或者 出现克扣员 工工资 的情况 。某些企业甚至还出现欺 骗员工的情况 ,在 与 员工签订就业协议时 ,给员工保证 “ 五险”购买 ,可是实际中并未给员 工 “ 五险” 福利 ,这些欺骗行 为都导致最终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
( 二 ) 补 偿金 造 成 的 纠 纷
近些年 ,随着我 国法律不断健全 ,当受害者对 仲裁委 员会提 出的仲 裁结果出现异议 时,可 以用法律的手段提出诉讼 。这是我 国法律给予违 约受害人的一种权利 。而且 当违约受害人错 过了仲裁 的机会 ,亦可 以直 接向人民法 院诉讼 ,这样有 了法律作为保障 ,受害人 的利 益将不再轻 易 就受到威胁 。作 为受害人 ,也应当具有法律意识 ,用法律 的武器保护 自 身的权益 ,从而摆脱仲裁 的时间限制 ,直接用法律 的武器 保护 自身 的权 益。尤其 是一旦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一些纠纷 内容不 明确 、合同不清晰 的问题说 阻碍 仲裁 ,劳动者必须树立起维权意识 ,积极运 用司法程序补 救自 身利益 。换言之 ,我国 的司法途 径为 违约受 害人 赋予 了应有 的权 利 ,确保 了其 自 身利益 的合法保护。 ( 三 ) 加 强 诚 信 原 则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 开始 发展得 比较 晚 ,所 以我 国众多 的法律 条文 中 ,并没有非常完善 的有关受害人补救的相关规定 。加之劳 动者又没有 较高的维权意识 ,这就使整个劳动者群体处在 一个弱 势的地位上 。所 以 在 劳动合 同发生纠纷时 ,除了要对法律制度进行进一 步的完善外 ,还应 当加强 双方诚信 的原则 ,只有诚信意识得到增 强,才能使 劳动合 同展的 当今社会 ,应当对 劳动者劳动合 同进行公平 的处理 , 并且更加高效 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 的经济利益得 到保障。在此过程 中 , 首 先应 当不 断改善管 理 劳动合 同纠纷 的相 关法 律, 还应 当根据劳动纠纷出现的种种问题 , 有针对性 的提 出一些新的法 律 条文 , 对受害者的利益进 行保护 。所 以 ,在解决劳 动纠纷 的过程 中, 应 当尽力简化劳动诉讼 的相关手续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劳 动合同纠纷 中受害者 的利益得到维护。例如一些劳动合 同纠纷 的仲裁委 员会可以适 当针对劳动纠纷仲裁的 申请期限进行 调整,便 于劳动合 同纠纷能够得到 妥善处理 和调节 。亦或者针对管理制度进行 改进 ,确保受 害者利益能够 尽快得到保护 。 结束语 : 保护劳动合 同纠纷 中受害人的利益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 和研 究的话 题, 特别是在我 国目前 的社会状况中 ,及时保 护劳动者 的利益 ,是受害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法律对此的救济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一方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法律救济。

就经济赔偿而言,违约方需要向受损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赔偿金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那么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如果雇员擅自离职,那么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支付违约金。

经济赔偿旨在弥补一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起到惩罚违约方、保护受损方的作用。

除了经济赔偿外,违约方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例如,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救济措施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并非完全对等。

在现实中,雇主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而雇员则相对弱势。

这导致了一些违约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例如,雇主可能故意拖延支付工资,而雇员却因为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采取法律行动。

这种不对等的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的有效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加强对雇员的法律教育和援助。

通过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救济服务。

劳动法仲裁中的违约赔偿与补偿金问题

劳动法仲裁中的违约赔偿与补偿金问题

劳动法仲裁中的违约赔偿与补偿金问题劳动法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违约赔偿和补偿金问题是双方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本文中,将就劳动法仲裁中的违约赔偿与补偿金问题展开论述。

一、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指当劳动合同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权益受损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在劳动法仲裁中,违约赔偿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违约赔偿的申请。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而如果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3. 赔偿劳动争议处理费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

因此,在劳动仲裁中,一方败诉后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

二、补偿金与违约赔偿相比,补偿金更多地关注劳动权益的保护和补偿。

在劳动法仲裁中,补偿金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补偿金:当劳动合同解除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通常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离职原因等因素进行核算。

2. 社会保险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以弥补其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损失。

3.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高额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可以依据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高额补偿金。

总结:劳动法仲裁中的违约赔偿与补偿金问题是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常见的争议点。

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和法律救济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当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就发生了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以及法律提供的救济措施。

一、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行为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具体义务。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履行工作职责:雇员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的违约行为。

2. 无故缺勤:雇员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工作,或者频繁缺勤的行为也属于违约。

3. 违反保密义务:如未经雇主授权,擅自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或将公司财产用于私人目的等行为。

4. 行为失当:雇员存在不当行为,如态度恶劣、与同事发生争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也可构成违约行为。

二、法律救济措施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劳动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措施:1. 追索经济赔偿:受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失。

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2. 要求履约:受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例如要求对方按时按量支付工资、提供相关福利等。

3. 解除劳动合同: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受违约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违约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4.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受违约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确认违约事实成立,可以对违约方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通过司法途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对违约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注意事项在遇到劳动合同违约行为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保留证据:违约方和受违约方都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邮件通信记录等,以便证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 尽快采取行动:受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行动,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与法律救济剖析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与法律救济剖析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与法律救济剖析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在工作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违约的定义、违约责任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剖析。

一、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的违约可以包括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未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擅自离职或不按合同约定工作等情况。

二、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分为雇主违约和劳动者违约两种情况。

1. 雇主违约雇主违约是指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和福利,或者未按时支付工资、加班费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等。

2. 劳动者违约劳动者违约是指劳动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例如擅自离职、不按时上下班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雇主的损失等。

三、法律救济当劳动合同发生违约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合同违约问题。

协商解决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双方可以自行商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等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等特点,双方可以提供证据、陈述理由,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最终做出判决。

法院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

四、违约与法律救济的实际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的分析:1. 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如果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与救济措施的规定与适用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与救济措施的规定与适用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与救济措施的规定与适用在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双方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约定。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劳动法规定了违约金赔偿和救济措施的规定与适用。

本文将就劳动中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和救济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种类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主要违约责任、次要违约责任和附带违约责任。

主要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严重违背对方期待的合同目的、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例如,雇主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或者未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雇员可以要求返还工资、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等。

次要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部分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例如,雇员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雇主可以为此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扣发工资、停止晋升等。

附带违约责任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直接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例如,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雇员无法支付房租,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赔偿的规定与适用范围违约金赔偿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补充性责任措施,它的目的是强化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的规定与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方式。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是事先约定好的,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金赔偿。

2. 法定违约金: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方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它作为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补偿。

3. 双倍工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倍工资的赔偿方式。

例如,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或部分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每天工资数额的2倍作为赔偿。

劳动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

劳动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

劳动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旨在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方可能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本文将探讨劳动的违约责任与法律救济,以及在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的违约责任劳动违约责任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经济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受损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例如,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未支付工资的赔偿。

2.迟延履行责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例如,雇主未按时给予劳动者休假,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继续给予休假,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解除合同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重大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标的实现,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使得公司商业机密泄露,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

二、法律救济途径当劳动违约发生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1.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解决通常是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维护双方关系。

2.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合同、支付经济赔偿或解除合同等。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通常具有较为迅速的审理时间和较低的成本。

3.法院诉讼:当协商及仲裁均无法解决争议时,受损害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时,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争议金额、时间成本、证据收集等。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劳动中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然而,在劳动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即违约行为。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救济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均构成违约行为。

具体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有所不同:1. 劳动者违约责任当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劳动力或者达到劳动标准时,雇主有权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 扣除劳动者工资;b) 终止劳动合同;c) 要求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2. 雇主违约责任当雇主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其他权利义务时,劳动者享有以下权益保障:a) 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b) 请求雇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当劳动者受到雇主违约行为的损害时,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与雇主进行协商,尝试通过友好沟通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或者协商解约。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给出公正的裁决。

3. 劳动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裁定案件并作出判决。

三、雇主的救济途径当雇主受到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损害时,他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1. 协商解决雇主与劳动者可以进行协商,尝试解决违约问题。

如果达成一致,雇主和劳动者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或者协商解约。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果,雇主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雇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

结论违约责任在劳动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和雇主都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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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妥当救济--劳动仲裁、民事赔偿与工资债权的实现*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传时间:2002-9-4前言本文探讨的是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救济的问题,具体案件是工资债权的债权人与违约的债务人之间的纠纷。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适用仲裁前置原则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是否还要受仲裁申请期限的制约,在违约事实清楚,损害客观存在的情形下,以纠纷解决的行政程序的申请期限已过为由,剥夺受害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赔偿的机会是否妥当。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判例,探讨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以期使此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较为妥当的解决,使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救济,并对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线索。

期待读者对文中观点提出批评意见。

一、案情和判决[1]1994年3月3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常州市中南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称“中纺公司”)签订了“聘请汽车驾驶员合同”,并于同年5月12日经常州市公证处公证。

合同约定:“聘期自1994年3月31日起至1996年4月1日止。

中纺公司每月支付徐某工资人民币500元,如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协商同意除外),徐某有权停止开车,后果由中纺公司负责;一方中途无故违反合同内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元……”合同履行期间,中纺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了大约140元至363元之间不等的工资。

1996年3月27日,徐某向中纺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纺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500元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同年4月16日,徐某向常州市戚墅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纺公司补发徐某1996年2、3月份的差额工资379.40元,并按25%支付补偿费94.85元。

徐某对裁决不服,于1996年8月5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纺公司支付合同期间所欠工资6665.92元;并支付违约金8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中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中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徐某工资500元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徐某支付违约金800元。

而徐某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故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1996年1至3月的工资,中纺公司应按约履行,不足500元的差额部分应补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中纺公司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徐某3月份的工资500元,补发1至2月份的差额工资347.80元并给付工资补偿金136.35元,支付违约金800元,合计人民币1784.15元。

2.驳回徐某对中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于1996年12月2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问题的焦点根据上述案情和判决,可以将本案法院审理情况简要概括如下:法院认定原被告间订立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对被告认定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原告工资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认定其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故对其诉讼请求中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部分(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据称,法院所作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50条、第79条、第91条”。

以下看一下各法条的内容及其适用情况。

劳动法第19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的规定,应是法院认定该案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据;第50条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和第91条中有关“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应是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作出令其支付合同工资差额、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中25%的比例似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第3条之规定)判决的主要依据;而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应是认定原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合法的依据.对于所称原告的“未按劳动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仲裁”,判决虽未明示依据之法条,但从劳动法中规定仲裁提起期间的为第82条可以得知法院依据的是该条。

法院据此决定,“对其所提出的补发1994年4月至1995年12月的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对该部分损害的赔偿诉讼请求,从而使原告失去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该部分劳动报酬。

从以上情况看,应该说,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对被告违反合同的事实、违约责任这部分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是准确的。

但是,这样一个违约事实清楚,损害客观存在的民事纠纷案件,却因受害人申请仲裁超过了期限,致使其通过司法途径也仍然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不能不说本案的判决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同时也说明我国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补救的法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很明显,问题的焦点在于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是不是同时也就失去了通过司法程序取得赔偿的机会。

本文拟在法学理论与具体判例的结合上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以求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上,尽可能公平、妥当、切实地保护劳动合同纠纷中违约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弄清仲裁申请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与区别是解决这一焦点问题的关键。

因此,首先结合本案分别探讨一下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1.仲裁申请期限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种。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对特定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仲裁的对象是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正是这种行政仲裁的对象之一。

仲裁申请期限是由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限制,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限期内提出仲裁申请[3]。

关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期限,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同时,劳动法第79条还对劳动争议问题作出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一般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的原则[4]。

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自然应该依照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

就本案来看,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有两个问题。

其一,是如何认定劳动争议的发生的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以被告向原告发第一个月工资为双方间的劳动争议的发生,那么,从那时起60日之后就超过了应当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

其二,是劳动争议的发生与损害的发生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在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是针对自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发生起,至自己提起仲裁请求时止仍然存在的该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的。

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只认可了原告仲裁请求事项中1996年2、3两个月的部分。

这样,该裁决就将一个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中的后两个月的部分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事项加以处理,从而出现了人为地将一个劳动争议事项的整体分割开的不合逻辑的现象。

从该裁决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只有发生在仲裁申请期限之内的损害才能责令违约方承担责任,而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该违约行为使受害人蒙受的损害则无法责令违约方赔偿。

这里的问题在于,在虽然劳动争议是仲裁申请时的60日之内发生的,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却是更早发生的场合下,其损害如何赔偿,换句话说,劳动争议的对象(损害)在争议发生之前即已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发生,而且在争议发生时仍继续存在的场合,应如何加以认定和解决。

从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来看,该法条没有明文设定这种情况的处理。

这样就发生了对该法条如何解释的问题,本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的判决显然都是将该条理解为对应予受理的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也要限制在60日之内。

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值得研究,因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明明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不是“自争议事项(损害)的发生之日起”。

另外,当劳动合同未得到正确履行,劳动者对雇用方提出异议,但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这种异议提起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值得研究。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向雇用方就合同的履行等提出交涉,雇用方对此所负的责任,以及这些对仲裁申请期限发生什么影响等,均未作规定[5]。

2.诉讼时效期间尽管行政仲裁有比较完备的程序,与司法程序没有多大区别,而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仲裁为诉讼的必经程序[6],但它毕竟是一种行政程序。

因此,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阶段进入司法程序时,必然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问题。

必须明确承认的一点是,当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时,该劳动争议已不再是行政仲裁的对象,而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应依据民事法律由司法程序处理的对象。

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虽然以仲裁为前提,但法院的审理既不应是对仲裁实体认定正确与否的评定,亦不应受仲裁期限的制约,否则,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司法独立的尊严何在?而没有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司法失去了独立性,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严格区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意义重大。

关于行政仲裁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作过说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9日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7]中指示,“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

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

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在1989年8月10日《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8]第2条中也指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模嗣穹ㄔ喝杂σ哉榈乃轿咚系笔氯耍挥投槲被崃形桓婊蛘叩谌恕T谂芯鍪椤⒉枚ㄊ椤⒌鹘馐橹幸膊挥谐废蛘呶种俨镁龆ǖ哪谌荨薄;褂校罡呷嗣穹ㄔ?993年4月15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9]中指示,“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因追索退休金而与企业行政发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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